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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45:50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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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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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八届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柳锦州
                        二ОO三年五月二十日


              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惠城区、惠阳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摩托车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自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的时间起,停止办理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摩托车入户,其他地区实行限量入户。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惠城区中心区是指惠城区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办事处所辖区域。
  第五条 三轮、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强制报废。
  惠城区、惠阳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牌照的摩托车报废后,原有牌照作废。现有牌照的摩托车被盗抢无法找回的,不再补办摩托车入户。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六条 摩托车安全性能、废气和噪音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假牌假证、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的摩托车,除牌证外,必须持有通行标识。通行标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
  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无通行标识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严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行驶,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
  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一条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应按规定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助力车上路行驶。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三条 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摩托车时,应告知购买者关于本规定对使用摩托车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牌假证摩托车(含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上路行驶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罚款、吊扣6个月驾驶证,并暂扣车辆;
  (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
  (三)无号牌、无行驶证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吊扣3个月驾驶证,并暂扣车辆;
  (四)无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
  (五)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
  (六)摩托车超载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吊扣1个月驾驶证;
  (七)使用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的,处2000元罚款;
  (八)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0元罚款、吊扣1个月驾驶证;
  (九)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通知
银发[199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1998年10月3日朱镕基总理在一储蓄所计算机盗窃案的报告上批示:这是一个信号,我们的银行家要抓电脑技术,不能落在犯罪分子的后面。朱总理的批示对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金融计算机犯罪是随着世界高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犯罪现象,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存在。我国的金融电子化虽已取得巨大的成绩,但是金融计算机安全工作仍很薄弱,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特别是近年金融计算机犯罪尤为突出,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
增。犯罪的特点是内部人员和内外勾结,利用计算机或侵入计算机网络,盗窃银行资金。
目前金融计算机系统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技术开发与运行生产未严格划分,业务操作缺少监督复核机制,非操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二)缺乏安全管理,计算机工程建设过程中内控不力,不法分子在参与开发软件过程中,在应用软件中预留“陷阱”进行犯罪。
(三)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普遍薄弱、设施落后,防范“黑客”侵入系统和抵御计算机病毒能力较差。
(四)金融电子化项目在业务创新、技术引进过程中,项目决策者对技术可能掩盖的金融风险认识不足,项目决策开始就存在着安全漏洞。
为贯彻落实朱■基总理的重要批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计算机安全,防范、遏制金融计算机犯罪,保证我国金融秩序平稳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朱■基总理重要批示,提高对金融计算机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把防范计算机犯罪、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清查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遏制计算机犯罪上升趋势。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成立计算机系统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安全保护专职部门,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对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计算机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好要害岗位进人关,坚持定期考核,择优上岗。对有经商行为的人员坚决调离要害岗位,对有赌博、吸毒、嫖娼等劣迹的要坚决清除出金融队伍。
四、加强要害岗位管理,严格划分权限,采取有效的相互制约措施,禁止职责交叉、混岗操作。严格禁止非计算机操作人员接触金融计算机业务系统。对参加金融计算机系统工程开发建设的社会技术人员要进行登记备案。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计算机系统的验收要有主管科技和保卫等部门参加,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各金融机构要在近期内对未经安全验收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验收。凡是没有通过安全验收的计算机系统,不能批准投入生产运行。

六、加强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工作,机房等计算机系统重要设施要作为要害部位严格管理,配备防火、防水、防盗设备,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并同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七、加强金融计算机安全的技术研究,技术防范措施应做到可靠、先进、超前。加大对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的投入,逐步建立能够主动监测、有效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安全系统。
八、做好金融计算机安全检查工作。1999年人民银行将组织金融机构进行计算机安全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在适当时候召开“加强金融计算机安全,做好防范计算机犯罪工作会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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