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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7:23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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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


青发[2004]21号

关于印发《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青岛警备区党委:
  现将《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青岛市委
                          2004年12月24日


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委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决策、执行、监督,是指市党代会和市委全委会、常委会、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对事关全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的决策及其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二章 决策

  第五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重要部署;
  (三)市委年度工作要点;
  (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地方立法规划和重要法规等方面内容);
  (五)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八)重要人事安排与奖惩;
  (九)统一战线及人民团体工作;
  (十)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完善决策机制:
  (一)充实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注重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其他社会决策研究力量的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由相关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成立青岛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市委与全市各行各业专家沟通联系渠道,发挥专家队伍优势,对关系青岛市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责成有关方面认真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三)建立重大决策征询意见制度。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信函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级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群众信箱、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收集广大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示;需听证的,由政府部门按职能组织听证。
  (四)推进人大参与决策、政协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应由有关方面事先征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意见。对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案应根据实际和法定程序认真采纳。
  (五)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条 决策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党代会议题由市委全委会确定。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市委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议题由常委根据市委有关精神确定。其中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先行组织力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或评估论证,并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应根据第七条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广泛集中民智。
  (二)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准备完备的会议材料,送市委办公厅审核。除临时召开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会议讨论。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对因故未能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表决。全委会、常委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决策的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凡需要提交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

第三章 执行

  第九条 决策执行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研究探索推动决策执行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第十条 市党代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全委会负责落实。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落实,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各位常委按分工负责落实。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书记或常委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常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体系,保证政令畅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委决策进行责任分解,尽可能量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监控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常委和责任部门,规定完成时限和标准。
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年度工作要点等重要决策以目标责任分解形式印发执行;市委常委会决策事项以常委会纪要和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专题会议决策事项以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其他决策事项以市委交办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决策执行情况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常委应根据各自分工,定期加强工作调度,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坚持调查研究、蹲点检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等方法,推动工作。坚持常委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了解基层群众疾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在促进执行,推动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制度。党代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可以适时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也可以届满时向新一届党代会报告;全委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适时以全委会决策进展情况专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报告或在下次全委会上专题报告审议。常委会工作情况每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日常工作每月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告;常委个人工作情况一般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
  凡经社会公示或听证环节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按规定时限向市委报告或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发挥督查部门在保障和推进决策执行中的作用。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和动态监控等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分析和预警。建立通报反馈制度,每半年对决策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反馈一次。
  第十六条 建立决策执行修正反馈制度。在决策执行中对需要调整修正的,分工常委和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市委提出意见建议。市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决策,使之不断完善。
  第十七条 严格工作纪律。市委委员、常委应坚决执行市委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委员、常委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未经市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个人不得通过讲话或文章等形式擅自对外表态。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确保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落实到位。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突出党内监督,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绩效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党内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询问质询等制度,其中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按规定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常委述职述廉每半年举行一次,市委工作情况通报会根据需要召开。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加强纪律监督。建立党代会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
  第二十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建立向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定期通报工作和征求意见制度。加强对市委常委会和常委履行经济责任及其经济活动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市委决定的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重大项目和经济活动,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群众和舆论监督。建立社会对决策执行情况评价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邀请群众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监督。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简化考核环节,规范考核程序,增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绩效考核的准确性,发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常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未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委决策拒不执行或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责任追究中,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追究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程序上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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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九次全国高校党建会议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思想文化阵地的政治意识,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新的媒体,越来越成为高校师生获取知识和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并对大学师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发生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拓展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渠道和新手段,为加强和改
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通过网络,可以快捷、准确地了解师生的思想情绪和他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可以及时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资源和视野;利用网络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活
动。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网上良莠混杂的信息,增加了人们特别是青年学生辨别真伪的难度,一些人在网上发表的不负责任的信息和议论易于产生某些思想混乱,敌对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煽动,可能影响高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
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同时防止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错误的思想和信息,已经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非常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一些高校在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如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党政领导和党委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有关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大经费和设备的投入;开设网上党校、网
上团校,设立理论学习、时事政策、“两课”辅导与答疑、心理咨询、学生生活服务、校务公开征询等网站,努力增强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在总体上,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工作还刚刚起步,在思想认识、工作体制、条件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都亟待大
力加强。
各地教育部门、高校党政领导和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深入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要重视和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使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实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同志在第九次全国高校党建会上关于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师生在享受因特网传播信息便利、快捷的同时,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抵御错误思潮和腐朽生活方式影响的能力”的重要讲话,针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进一步增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思想文化阵地的政治意识,提高对思想
政治教育进网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和利用网络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尽快作出具体规划和统一部署,提上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二、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扎实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各项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和建设、管理,对有关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规划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高校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领导为组长,由主管网络建设工作的
校领导和学校宣传思想、学生工作、稳定工作和网络技术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纳入校园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将网络文化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格局进行规划和部署。要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和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需要
,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明确党委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技术部门等的具体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要根据教育环境和教育对象的变化情况,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
当代大学生在成长的环境、学习和生活的方式、接受信息的形式、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发生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要根据这些新的变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开展丰富生动的形势与政策宣传教育
;深化“两课”教学改革和邓小平理论“三进”;及时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纠正重大错误信息和批评错误言论等工作;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成就和将要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推进校务公开和决策民主;加强党建和团建工作;活跃学生课外
生活和校园文化活动,弘扬主旋律,扶植正气等等。各高校都要重点规划建设几个在师生中有吸引力、有影响的网站。
四、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上网师生的自律教育。
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网络运作,加强对局域网、校园网的管理,加强对免费个人主页及其链接的审查,落实实名注册登记,并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类不良信息进入校园。要将管理和教育结合起来,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形式
,增强师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和高尚情操,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自觉构筑抵制不良冲击的“防火墙”。
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对广大教职员工普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的教育。同时,要培养一支既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又能较有效地掌握网络技术、熟悉网络文化特点,能够在网络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队伍,包括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党团员和师生骨干队伍,是
做好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重要的组织保证。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并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供熟悉和使用网络的条件。教育部将分批对各地教育部门主管处室人员和直属高校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教育部门也应制定规划,组织对有关人员
的培训。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应主动加强有关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努力适应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需要。
六、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编制和必要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切实保障,并做好硬件与软件建设规划,认真论证技术方案,抓好落实和检查。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2000年9月22日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8号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九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推进信息化基础建设,完善经济社会监督管 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和本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其所属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业务,并承担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及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遵循方便组织机构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六条 机关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其他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 (备案)部门同级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同级无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的,到其上一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的办公场所公示。

组织机构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文件之日起5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组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其被核准变更或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和代码证书到原颁发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机构名称变更;
(二)住所地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变更;
(四)机构类型变更;
(五)经济类型变更;
(六)注册 (或开办)资金变更;
(七)经营 (或业务)范围变更;
(八)批准 (或登记)机构变更。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组织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登记证书进行审核,予以变更登记,需要换发新的代码证书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或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和代码证书到原颁发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注销手续;经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核准后注销其组织机构代码,收回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使用。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遗失或损毁代码证书,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办理代码证书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代码证书有效使用期届满之日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原颁发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换领代码证书手续。

第十三条 除机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组织机构应当在其代码证书有效使用期内,按照代码证书标示的年检时限,持代码证书和年度检验有关文件到原颁发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根据组织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代码证书所载信息的真实、有效,经确认的代码证书加贴确认标识。未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年度检验的代码证书无效。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海关、金融等部门或机构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应用和查验组织机构代码。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在有关业务活动
中应用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五条 代码主管部门向需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变更、注销等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提高办事效率;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及时交换有关数据,共享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申请领取、换发和补办代码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代码证书费用。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代码证书的补办、年度信息检验、换证手续的,由代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代码证书的,代码主管部门应注销其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收回代码证书,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盗用代码证书的,或者使用无效代码证书的,由代码主管部门没收其代码证书,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码主管部门及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6日公布的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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