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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29:03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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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文明办、发改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办)、工商联:
  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党的十六大精神,培养造就四有职工队伍,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挥工人阶级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工作,是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
型社会形成,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现将《关于开展全国“创
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
织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2、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中 央 文 明 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人 事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 国 工 商 联
                   2004年1月 30 日

附件:
       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推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在全国职工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的活动(以
下简称“创争”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争”活动的重大意义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突飞猛进,以经济为基础、科
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抓住和用好重
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我国的发展,就必须大力培养造就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开拓创
新能力的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工人阶级始终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开展“创争”活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是保持和发
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三个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大力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
批拔尖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
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的重要举措。
  开展“创争”活动,适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反映
了职工群众学习发展的迫切愿望,代表了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各有关部门贯
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
导方针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工人阶级要不断用社会主
义的思想道德规范、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日益进步的技术技能武装自己,努力成为艰苦创
业的模范、勤奋学习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和增进团结的模范,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坚持从中
国的国情和各地区、各单位实际出发,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职工素质建设为重点,以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
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和发展权,推进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
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开展“创争”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着力提高职工的创新能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形
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和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氛围和机制;努力建设各类
学习型组织,为职工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成才机会;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各类人才不断
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队伍。
  三、开展“创争”活动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1、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广大职工中深入进行以为人民服务
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的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帮助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通过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帮助职工
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
  2、创新群众性学习活动载体,构筑职工学习平台。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组织以及
不同层面职工群体的特点,加强教育培训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
训机构、职工之家等阵地,设计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寓学习于工作中,寓教育于活动中,
为职工学习创造条件,吸引职工群众广泛参加。要结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
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借助各种形式和载体,科学规划,做好职
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要面向基层,立足班组,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事业单位重视、加强职工技能训练,激发、调动广大职工获取知识、
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继续深入开展职工读书自学活动。读书自学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
获取知识、提高技能、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要在新形势下不断丰富读书自学活动的内容,
创新读书自学活动的载体,拓宽读书活动的领域,将读书自学与职工素质教育更紧密地结合
起来,鼓励和引导职工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在实践中提高劳动技能、岗位技能。
要创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激励更多的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
引导职工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自己,在竞争中提高自己,在奋斗中充实自己。
  4、充分利用各类社会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整合包括工会教育培训资源在内的各类教育资
源,加大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的力度,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学习和发
展需求。要推动中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的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
度和深度,创新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基层工会组织也
要在广泛动员和引导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的同时,力所能及、拾遗补缺地组织开办各种适应性、
实用型短期培训,为广大职工更新知识、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四、“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的基本条件
  学习型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1、在广大职工中普及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
氛围,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班组、科室)普遍建立,并取得一定实效。
  2、有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和实施办法,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系,有明
确的各类人才培养目标和任务,教育培训工作在本行业同类组织中保持先进。
  3.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保证企业
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5%。
  4、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
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
互动,推动了组织的持续发展。
  5、领导成为学习的带头人,组织内有形与无形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建立了终身学
习和学以致用的激励机制。
  6、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得到不断提
高,通过开展“创争”活动,使各类组织得到发展,社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组织的创新
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7、完成国家规定的各类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和职工培训任务。
  知识型职工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科学、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甘于奉献,拼搏进取。
  2、确立终身学习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要求,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完善的学习计划,结合工
作实践学习,以学习促进工作。
  3、具备所从事工作岗位必备的文化和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勤于学习,善
于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习惯,在团
队学习中发挥突出作用,学习事迹突出,成效显著。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具备适应岗位变化要求、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和本领。
  5、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善于运用学习、掌握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
能,勇于创造,不断创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突出业绩并有创造性的贡献。
  五、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人
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主管领导组成的“全
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并指导全国“创争”活动的开展。
  2、成立由上述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具体实施
“创争”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 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指
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负责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
  3、将原“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更名为“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
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上述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在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审认定工作。
  4、各省、区、市也应按照上述精神,组成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评审机构,制定相关工作
计划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创争”活动的领导。
  六、开展“创争”活动的工作要求
  1、加强对“创争”活动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创争”活动的领导,把
“创争”活动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广大职工是开展“创争”活动的主体,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
参与“创争”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工作的重点应放
在建设学习型班组上,努力为职工学习构筑平台,创造优良的成才环境。
  2、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
育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范畴。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推动和
督促本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
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工会要加大源头参与管理的力度,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阵地建设、
经费使用,到培训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努力实现全程参与。要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证
纳入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内容,从制度上监督保证职工参加学习培训权利的落实。
要把“创争”活动与争当“创新示范岗”、“创新能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提高企
事业单位的竞争能力。
  3、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将评选出一批创建“学习型组织”
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创建经验,并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的先进典型,形成地区、行业
分布合理的典型示范网络。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开展“创争”活动的经验,
总结“创争”活动的基本规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先进经验与先进典型,把学习典型
经验与学习身边的先进结合起来,把典型示范与普遍提高结合起来,推动“创争”活动广泛
深入地开展。
  4、建立 “创争”活动的运行机制。 创建学习型组织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为使“创
争”活动持久规范、制度化地进行下去,必须建立完善一整套协调、高效的运行体系和保证
机制,包括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习型组织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创争”活动中
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机制,以及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
制。“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将每年对在“创争”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
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10个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10名知识型
职工标兵,全国总工会将分别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各地工会也要建
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和必要的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发挥优势,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各地工会、文明办、发改委、教育、
科技、人事、劳动保障、国资委(办)及工商联都要重视“创争”活动,共同推进“创争”
活动的开展;要把“创争”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把“创争”活动的要求融入到
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之中;要将“创争”活动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结合起来,作
为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措施,指导中央企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竞争
力;切实推进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职工素质教育的指
导和评估,加强各类教育资源的统筹利用,广泛开展适应市场和职工需求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把职工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纳入职成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创争”活动载体,
宣传科普知识,宣传国家科技创新成果,着力加强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教育,提
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
鉴定和就业准入制度;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建
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分类的人才评价标准。努力创造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
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人才成长良好外部条件,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对工会举办的直接为职工群众服
务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群众精神生活的事业和活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
予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扶助和支持。
  6、工会组织要承担“创争”活动的组织协调职责。各级工会要把“创争”活动作为一项
重点工作,承担起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长期不懈地抓好。首先各级工会要建
设学习型工会,工会干部要成为学习的模范。要紧紧围绕工会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结合群众性技术创新、建设职工之家、职工读书自学成才等活动,
选准工作角度,找准切入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创争”活动内容、目标、规划、要求和步骤,
形成特色,推动“创争”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大力作
好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支持“创争”活动,为“创争”活动的开展营造更加有
利的社会氛围。


附件2: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张俊九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 黄彦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成 员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程津培 科技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瑞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程 路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附件2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指导协调小组 组 长 黄彦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副组长 谷常生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成 员

  李 伟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

  李守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

  张昭文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侯淑珍 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刘 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司副司长

  魏 卓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李学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工局副局长

  史泽鄱 全国工商联宣教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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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5〕20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上天梯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治理、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浉河管理是指本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浉河河道主管机关,信阳市浉河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浉河区、平桥区要把浉河治理开发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浉河河道、沿岸治理,采取措施,巩固建设成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浉河治理和维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浉河河道、水质和浉河管理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浉河规划、治理、开发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治理、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浉河两岸治理工程用地和可供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用,垄断土地市场,然后采用拍卖、有偿划拨等形式,交水利部门或其他单位开发,收益由市政府集中用于浉河治理。浉河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要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建设,在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时,相关审批机关应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浉河水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浉河水面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从城市规划区内浉河取水,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河道的治理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一条 浉河沿岸的利用和建设,要服从河道治理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浉河内设置拦河渔具、取土、捞沙、排放污水、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禁止在浉河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在浉河内进行捕捞。

第十三条 禁止损坏堤防(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在堤防及护堤地内禁止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禁止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浉河河道及管理范围内挖塘、围堰、修筑渠道、道路等;原有阻水建筑应予拆除或改建。

第十五条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等,必须报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浉河两岸临河建筑物应保持外形整洁、美观,阳台、门窗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设置砌体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透景围墙,原有砌体围墙应逐步改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沿河道路上设置广告、标语牌;不得随意占道设置经营摊点;不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景点和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牵绳挂物和张贴宣传品。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沿河道路、景点、公共用地。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沿河道路车辆管

理规定。禁止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拖拉机在沿河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要严加保护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公共绿地、景点林地、行道树等绿化物;爱护沿河区域的公共设施。禁止下列损害两岸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损坏两岸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 在绿地内或树木下建房搭棚、砌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四)其他损害两岸景点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向浉河排放污水的出口,需重新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径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浉河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沿河乡(镇)、城市街道居民应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浉河管理工作。

沿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浉河管理区域内的文明卫生,按要求设置垃圾容器,定时定点倾倒。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堤防(沿河道路)、行洪滩地堆放物料、砂石的,处20元至200元罚款。
(三)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8元至12元。
(四)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管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七)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损毁堤防、护岸、橡胶坝及建筑物的,除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外,视情节依法惩处。
(八)在市区沿河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浉河管理的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浉河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9]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行对1990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三)优惠贷款利率;
(四)罚息利率;
(五)同业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动幅度;
(七)其它。
第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一)浮动利率;
(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同业拆借利率;
(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
(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存款的结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转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同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贷款的结息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皆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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