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21:48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25日  证委发[1995]24―29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经报国务院同意,你公司已被列为海外上市预选企业,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依据此通知,按海外上市要求进行准备工作,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上市前

期准备工作有一定进展后,你公司应将改制重组和发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时间安排的

初步考虑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上市时间安排后,进行后一阶段工陷。

  二、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须另行取得国务院证券委正式批复,方可在海外发行上市。

  你公司应按严格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海外上市准备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时联系。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条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按规定登记、考核、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超前性,具体内容可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所在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确定。
第十一条我市继续教育实行分级培训、统一管理的办法。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课培训由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实施,专业课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推荐的行业培训基地负责实施;旗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可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函授、刊授、电化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在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基地建设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前提和保证。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备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富有较强授课能力的专兼职教师;
(五)具有容纳100人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具备一定的现代教学条件。
第十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内人培字〔1999〕12号)向社会推荐、公布。
各旗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设立,由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推荐、公布,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人员配备、管理措施、教学质量等。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要广泛征求接受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确保考核工作公正、严肃、合理、准确。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培训基地要提出告诫,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完成,也可以分散完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在规定任务之外,参加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应当与所在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的费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等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人事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可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中需进行继续教育发生的费用,可在管理费用或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各类有偿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按一定比例纳入继续教育工作经费;
(四)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主要包括:《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日常登记填写、年度签证和周期验证四个管理环节:
(一)《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发放;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或其所在单位将培训内容与课时如实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三)年度签证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其《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及其他有关学习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并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签证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存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审核签证情况进行抽查;
(四)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周期验证。验证时要严格检查专业技术人员一个周期内完成的学时总量和所学内容,对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出具《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作为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目标,实施考核和监督。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缓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未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或违反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2003年12月15日
(林资发[2003]223号)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和经营好天然林对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障江河安澜、国土生态安全,保持生物多样性,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种需求具有广泛而重要的意义。建国以来,国家对天然林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生产了大量木材,为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长期的过量采伐和大面积的皆伐,天然林的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系统退化,功能减弱。为了恢复天然林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其生态和生产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天然林的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决定》为指导,大力保护、科学经营天然林资源,着力改善天然林的结构,提高天然林质量;按照分类经营,生态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进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完善天然林的采伐管理政策,努力发挥其在实现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中的主导作用。
  二、摒弃单一的木材生产经营策略,以恢复和建设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持系统的正向演替,提高系统的生产力为目标,认真总结国内天然林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天然林经营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天然林经营模式。杜绝大面积的皆伐,原则上禁止将天然林分改造为人工林分。积极推广采育兼顾伐、生态采伐等负面影响小的采伐更新方式,保持天然林面积不减少和天然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三、严格控制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天然林采伐。在认真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采伐利用人工商品林,解决好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材。积极推广改灶节材和改燃节材,严格控制烧材等低价值森林资源消耗量。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凭证采伐。
  四、切实加强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天然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批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要在木材产量调减到位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合理安排伐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对其他地区,要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措施。对天然公益林严格保护,对天然商品林科学经营,严格控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确保天然林的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六、要分别编制天然林和人工林的采伐限额并按照下达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分别管理。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和人工林的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天然林。
  七、严格控制天然林各树种或树种组的采伐年龄。天然用材林的主伐,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伐年龄;天然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必须执行其树种的采伐年龄比相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至少大1个龄级的规定。
  八、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保证天然林正向演替。对天然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对天然商品林,要逐步推广低强度的择伐方式,也可以在不影响天然林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伐区,实施小面积皆伐方式。
  九、改造低产(效)天然林,提高天然林的质量。对低效天然公益林,要采取严格的封育或必要的辅助措施,提高其生态效益,促进林分质量的提高。对低产天然商品林,要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
  十、加大对天然林抚育力度,促进天然林的演替进程。对天然更新后过密的幼龄林要及时间伐,对大面积成片遭受自然灾害的受损林木要及时清理,所需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优先安排。
  十一、要加强对天然林采伐管理政策和技术的研究,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开展试点,为完善采伐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管理,认真贯彻《 决定》的精神,对天然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