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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对俄罗斯三日游、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06:53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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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对俄罗斯三日游、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对俄罗斯三日游、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7月31日 国家旅游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局《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境繁荣的意见》,经我局审查并商有关部门,同意你省与俄罗斯开展绥芬河至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三日游和牡丹江市至纳霍德卡市五日游两项边境旅游业务。具体意见如下:
一、开展上述两项旅游业务,应按照《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办理。
二、由黑龙江省旅游局协同有关部门,对上述两项旅游业务进行领导和管理。对我方参游人员的审批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对俄方入境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特别要注意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非法滞留及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责成黑龙江省旅游局就上述两项边境旅游业务,各指定一家当地旅行社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团和接团业务,并报我局备案。非指定的单位不得从事组织边境游业务。
四、双方参游人员一律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俄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
五、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黑龙江省有常驻户口的居民,一律不得组织外地人员参游。
六、双方承办单位须将各自参游人员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国境,其入境手续按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七、我方参游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国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请对上述两项边境旅游业务加强管理,防止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杜绝异地申请、滞留不归以及任意扩大参游范围等现象。



199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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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
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
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
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七)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
究有关责任。
(八)对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2001年1月4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青年律师培养体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规范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每年从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2%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的捐赠;


    3、社会捐赠;


    4、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种类。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种类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项目种类,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用途:


    1、青年律师培训项目;


    2、青年律师的交流;


    3、东西部青年律师对口支援;


    4、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


    5、青年律师研究项目;


    6、其他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


    第十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监督。全国律协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受赠、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定期向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基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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