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4:50 浏览: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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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为打击利用零税率商品高报价格套、骗外汇的不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0月10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对HS40141000项下的进口的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199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睦邻友好、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并检查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
二、为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稳步发展提出建议;
三、解决经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研究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在必要时,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全权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哈米多夫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津检研(1987)1号文收悉。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和高检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同样
适用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必须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据此,对这类案件,如果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确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督居住的办法;如果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
198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