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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58:33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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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全市的各方面工作服务。
市属各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在京的中央和部队等建设单位,都要从首都城市建设的集体利益出发,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工作,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的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管理的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重大问题由首都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六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局级单位,必须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各级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技术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好本专业的城建档案;经常保持本系统的专业管网图和竣工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对基层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设立必要的机构或人员,保管好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各区、县档案科要与建委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由市建委归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直接领导。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全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材料;
四、配合市档案局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制订执行细则;
五、建立健全技术处理系列,对市属城市建设专业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手段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全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图的完整准确,本市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测绘、规划等专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京的有关军事部门,要指派专职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馆组织的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工作的“联合办公”,具体研究办理地下工程
设施竣工资料中有关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十条 城市规划档案:
一、城市基础资料方面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资源、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土壤、植被、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统计和勘测材料等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国土整治规划方面的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一、工业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二、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三、交通运输工程方面包括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桥梁、车站和机场工程等档案;
四、市政公用工程方面包括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工程等档案;
五、水利工程方面包括河湖、水库、防洪工程等档案;
六、城市战备工程方面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地下管线和其它有关的隐蔽工程等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一、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
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档案;
四、园林、绿化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档案:
一、工程设计方面的档案;
二、施工技术方面的档案;
三、各专业的科研技术档案。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多套分存管理:
一、市城建档案馆对全市城建档案实行重点综合管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局级单位或所属专业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的专业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区、县等自建的工程单位报送有关竣工档案一份。
各远郊区、县建委,负责管理本区县所属建设工程和村镇建设档案以及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各城近郊区建委重点管理本区内的村镇建设档案及区属有关建设工程的城建档案。
三、所有在京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不论大小工程,都应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需要,收集和保管好其工程的竣工档案。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重点管理以下城建档案:
一、各类工程的竣工档案:
1.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纪念意义的建筑工程和外事工程;对全市工作指挥、交通、生产、生活和城市管理起重要作用的建筑工程。
2.国家级和市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干线;大中型桥梁、立交桥、隧道、特殊涵洞;铁路客货运站、编组站、干线、重要支线和重要专用线等。
3.供水、排水工程的干线、支线、重要的专用线及其主要附属构筑物和水源厂、加压站、污水处理厂、泵站等。
4.城市煤气的高中压管道及规划路内的低压管道、液化石油气输油管道及其主要附属构筑物;热力输送管道和规划路内的户线及其主要附属构筑物;区域锅炉房、煤气储备厂(罐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厂、罐瓶厂等。
5.各工厂厂区外的地下工业管道(如排灰、排渣、石油、化工等工业管道)及其主要附属构筑物。
6.各单位围墙外的电力、电信地下管道、直埋电缆及其主要附属构筑物。
7.大、中型水库和对城市排水、防洪影响较大的河道、湖泊、防洪工程及其主要闸、坝、倒虹吸、隧洞等构筑物。
8.在北京规划市区范围内建设的人防、地下铁路以及中央和部队等单位的其它地下隐蔽工程。
这类工程如有特别的保密要求,也要提供该构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外部尺寸、结构性质及按全市统一座标制实测的有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在规划市区范围以外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干线工程,报送竣工图的内容可适当从简。
一、市属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包括规划、勘测、设计、施工、房管、园林、环保、环卫、市政、公用、交通、公路、铁路、供电、电信、水利、人防等部门产生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技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档案。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若干年后
,按规定期限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三、根据全市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城建档案馆应及时向在京的各建设单位接收、搜集有关城市建设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竣工图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六条 凡在北京地区建设的所有地上地下工程,均须按照原国家建委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编制竣工图,并执行以下要求:
一、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测量组织进行竣工测量,由北京市规划局测绘处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委托培训测量人员,并对专业部门组建的地下工程竣工“测量作业组织”进行考核,发给合格证。
没有测量力量的单位,可委托北京市规划局测绘处协助进行竣工测量。
二、各种地下工程设施的测量,原则上实行城市统一座标制(包括定线测量和设计图纸),并由持有合格证的测量作业组织按照《北京市城市测量规范》和《北京市地下工程设施竣工测量标准的几项要求》进行竣工测量绘制竣工图。
三、各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各项工程验收时,要把完成竣工图作为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施工单位要在交工验收时,将竣工图送交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分送有关单位。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要严格掌握验收标准,有权对竣工图进行实测校核,发现错误时,施工单位要负责更正,直至重测。否则,不得进行验收。
国家规定的大型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各类工程的竣工档案最迟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进馆。
四、竣工图的份数,根据分级多套分存管理的规定,对需存档案的单位一般各报送一份,如建设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份数时,必须在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超过规定份数部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各项已建工程在维修、大中修过程中有变更或废除者,必须变更竣工图。承担维修和大中修的施工单位要负责绘制竣工图。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分别向有关工程档案的保管部门报送变更部分的竣工图。因不按期报送变更竣工图而
造成的损失,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在本市已建成的工程、特别是重要的地上建筑工程和各种地下工程,凡是没有竣工图的都要组织力量补做;竣工图不准确的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竣工图有损坏的要组织力量进行修补。组织工作均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列为国家及北京市重点保护范围的建筑物,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编制、搜集建筑物现状图纸及有关档案资料。
根据本规定分级管理的规定,新补制的图纸资料,均要及时分别报送有关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或其它隐蔽工程施工执照时,应在执照中写明编制报送竣工图的要求。各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时,应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相当工程概算造价的百分之一至三的保证金(保证金最多不超过五万元)。待按要求报送竣工图后,如数退还保证
金。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种地上建筑工程(包括构筑物)施工执照时,应在执照中写明编制报送竣工图的要求。在施工中如不及时安排编制竣工图,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竣工图,均由市城建档案馆通知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暂缓“核销投资”,或扣留部分尾款暂缓结算。
第二十条 不按本规定及各有关部门的协议报送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准确,由此而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项处理措施,由市城建档案馆具体监督执行。市建设银行、各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以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 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对其保存价值要定期进行鉴定。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二十四条 当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的管理单位时,其档案必须随同移交,防止丢失。
凡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建设单位收集齐全,负责保存好,不得散失。
单位撤销,其专业档案要向有关专业单位移交,以保持其系统性。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技术、科研档案,按规定应移交进馆的时间,根据情况分别暂定“随时”、“五年”、“十年”、“十五年”四种。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与产生档案的单位协商后决定报送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凡委托外省市和在京中央单位进行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其设计档案应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随同工程竣工图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份。
第二十七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形成和报送档案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主管单位和各区、县建委,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各单位的计划、技术管理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建档案馆进行解释。



198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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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3〕17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尤其是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行动以及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职业病危害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停留在会议、文件或口头上,没有认真贯彻和实施,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不知道《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3号)精神,对我市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和防范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作为安全生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同时,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主管卫生、工业、工商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听取两次以上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了解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对自治区下达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完成,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从2003年3月起,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工作情况填写《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进度报表(另行下发),上报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计划、经贸、外经、建规等部门在审批有职业危害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危害企业动态,确保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职责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用人单位要在2003年3月底前落实以上6项措施,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要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2003年2月底前如实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推广应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数据库。未督促用人单位申报和未按时完成数据库建立的,视为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凡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尚未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的,必须在2003年3月15日前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要安排到国家指定的职业病防治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逾期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一)各地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2003年3月15日前,以市、县(市)为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会同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各地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未按要求举办培训班的地方,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的情况由各地人民政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在2003年3月底举办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班,将《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所开展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进行核查。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

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宣传作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发挥社区居委会、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用人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法》资料塑料片悬挂在单位显要位置,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用人单位必须做到: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公告职业病危害;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保证劳动者获得体检、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05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牵动面广,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持之以恒,稳步深入推进,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根据以上工作目标,细化各地区在每一工作阶段、每一纳税年度的工作目标,使此项工作每年都有所发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前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工作重视不够、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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