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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物资保安看护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7:34  浏览:8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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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物资保安看护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物资保安看护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0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做好铁路运输物资在站存放或装有货物的货车在站停留期间的看护工作,保障货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公安部、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运输部门认为需要看护和托运人、收货人自愿请求看护的物资(含货物、行包,下同),均由铁路保安服务公司承担看护任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3条 看货范围包括:车站、货场、仓库、行李房、专用线所存放的货物、货车;保价货物列车在重点停车站、编组站的停留车和保留车等。
第4条 办理看货程序
(一)铁路部门认为需要看护物资时,由车站与驻站保安队签订合同,报请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和分局保安机构批准后执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
2、货物所在站(地点);
3、保安货物的自然状况;
4、保安方式;
5、交接手续;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托运、收货人请求看护的物资,可直接与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商洽后办理委托看护的手续。
(三)保安服务公司在接受看货任务前,应与货运部门、托运人、收货人根据合同规定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5条 看货费用,属铁路部门要求看护的物资,由保安服务公司与保价机构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属托运人、收货人要求看护的物资,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6条 看护人员守则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度;
(二)严禁动用、偷拿物资;严禁刁难勒索用户;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情况。
(三)在执行任务时,要按规定着装,不准饮酒。要接受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及运输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保安人员,保安服务公司要依照章程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7条 看护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确保看护物资安全。
(二)对偷拿、哄抢、损害、盗窃看守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公安部门,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
(三)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侵害保卫目标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使用配备的防卫器械,进行正当防卫。
(四)因看货保安人员的责任造成的物资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8条 公安机关要保护和支持保安人员的工作,遇有看货保安人员举报货物被盗、哄抢或人身遭到侵袭时,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9条 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和收缴的赃款赃物,一律交主管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0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铁路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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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6日)
深人发〔2006〕58号
  受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的委托,外国专家来深圳工作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的名义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外国专家证》的发放、换发及延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聘用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深圳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深圳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深圳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深圳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深圳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款第2、3项所指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3项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五、申请材料
  (一)按下列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1.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1份;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1份;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
  6.按下列要求提供聘用协议、合同或其他材料的复印件1份:
  ① 符合“申请条件”第1项的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
  ② 符合“申请条件”第2项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③ 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
  ④ 符合“申请条件”第4项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
  ⑤ 符合“申请条件”第5项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
  (二)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六、申请表格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国际人才网(http://talents.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国际人才网(http://talents.sz.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但应经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出具加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应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并由深圳市外国专家局行政授权人签字后方为有效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1.办理职业(Z)签证
  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工作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聘用专家单位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外国专家证》
  (1)已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存根》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办理《外国专家证》;
  (2)已在华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需要转换工作单位的外国专家或因特殊情况在来华前未能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须在转换工作或入境后15日内,由聘用单位持以下材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1份;
  ②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1份;
  ③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④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1份;
  ⑤ 聘用协议或合同(与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时所要求的相同)复印件1份;
  ⑥ 专家护照复印件1份;
  ⑦ 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上述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延期。
  (3)来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凭《外国专家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等相关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后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后方可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并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Foreign Experts Working Permit Application Record
专家类别: □ 经济技术类 □ 教科文卫类
working field: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Cultural and Education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37*37 PHOTO
Glue photo here

请勿填写此处
2寸免冠照片
请用胶水将照片附于此处
姓(如护照所示):

SURNAME (As in Passport)
名(如护照所示):
FIRST AND MIDDLE NAME (As in Passport)
其它曾用姓氏(外文):
OTHER SURNAME USED (Maiden, Religious, Professional, Aliases)
其它名字(外文):
OTHER FIRST AND MIDDLE NAMES USED
出生年月日: 国籍: 护照号码:
DATE OF BIRTH (yy-mm-dd) NATIONALITY PASSPORT NUMBER
译名: 性别: □ 男 □ 女
CHINESE NAME SEX MALE FEMALE
出生地(外文):国家 省份 城市
PLACE OF BIRTH (Country-State-/Province-City)
住址(国家、省、市、街道、单元号码、邮编,外文填写):
HOME ADDRESS IN COUNTRY OF ORIGIN (Include apartment Number, street, city, state or province, postal code, and country)
住址电话: 电子信箱地址:
HOME TELEPHONE NUMBER E-MAIL ADDRESS
最高学历:
EDUCATION BACKGROUND
现工作单位
CURRENT WORK UNIT
聘用单位名称、地址:
NAME AND STREET ADDRESS OF EMPLOYER IN CHINA (Postal box number unacceptable)
聘用单位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
NAME AND STREET ADDRESS OF EMPLOYER IN CHINA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 AND CONTACT PERSON (Postal box number unacceptable)
在中国拟聘职务:
POSITION IN CHINA
在中国拟承担任务:
YOUR WORKING MISSIONS IN CHINA
拟抵中国时间:
WHEN WILL YOU ARRIVE IN CHINA?
预计停留时间:
HOW LONG DO YOU INTENT TO STAY IN CHINA?
列出所有曾经授予你护照的国家:
LIST ALL COUNTRES THAT HAVE EVER ISSUED YOU A PASSPORT
你是否曾经在中国工作过? □ 工作过 □ 从未工作过
HAVE YOU EVER WORKED IN CHINA? Yes No
何时? 何地?
WHEN WHERE
你是否曾经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是 □ 否
HAVE YOU EVER APPLIED ANY OTHER FOREIGN EXPERTS WORKING PERMIT IN CHINA? Yes No
何时? 何地?
WHEN WHERE

随行家属情况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
1 2 3
姓名
(如护照所示)
NAME 姓氏
SURNAME
名称
FIRST AND MIDDLE NAME
与申请人关系
RELATIONSHIP TO THE APPLICANT
国籍
NATIONALITY
护照号码
PASSPORT NUMBER

证件代办人签名:
SIGNATURE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日期:
DATE (yy-mm-dd)
代办人联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申报单位(盖章):
此表可由http://talents.sz.gov.cn网站下载。
附表2

2吋
免冠照片

请用胶水在此粘贴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经济技术类)
姓(如护照所示): 名(如护照所示):
译名: 性别: □ 男 □ 女
其它曾用姓名(外文):
其它(或曾用)姓名(外文):
出生年月日: 国籍: 护照号码: 签证种类:
出生地(外文):国家 省份 城市
国外联系地址(国家、省、市、街道、单元号码、邮编,外文填写):

国外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聘用单位名称: 电话:
聘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来华工作任务: 在华工作职务: 在华工作传真:
在华住址: 电话:
列出所有曾经授予你护照的国家:
你是否曾经在中国工作过?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你是否曾经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请注明聘请的外国专家符合下述的哪一项。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服务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代表。
□4.应聘来华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等领域工作,或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专业人员。
请列出申请人曾就读的高等教育院校

校名 专业 就读日期










请简要列出申请人曾工作的单位

名称 地址 职务 雇用日期




随行家属情况
1 2 3
姓名(如护照所示) 姓

与申请人关系
国籍
护照号码及签证种类


聘请单位意见:


代办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聘请单位盖章


申请者请勿填写以下内容
申请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人: 批准人: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证件代办人用中文印刷体填写,特殊说明者除外。
2.本表由证件代办人填写并递送。
3.此表可在www.safea.gov.cn网站下载,并请正反两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
4.联系单位及电话:深圳市外国专家局,0755-83360205,833603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企业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年为契机,认真贯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行新的企业监管模式,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企业
改革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现就2000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企业年检,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普查采用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以书式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企业不低于登记注册企业户数的20%,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实地检查比例。对企业的实地检查最迟应在两年内全部完成。检查内容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
规定执行。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需办理前置性审批的企业进行清理核实。对应办而未办前置性审批手续或前置性审批手续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应督促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提交有效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逾期未办的,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或办理注销登记。
三、继续贯彻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清理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以下简称“五小”)企业。凡按规定到2000年底前应关闭的“五小”企业,登记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对应办理注销登记而拒不办理的企业
,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紧密结合年检审查的内容,将企业登记事项及股东实际状况与企业登记档案进行对照检查,摸清底数,通过各种方式,尽快在基层工商所建立辖区内的企业经济户口,为实行登记机关与工商所联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五、继续加强对股东、出资人出资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重点检查以实物出资方式设立的企业,对违反出资规定,拒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继续清理“三无”企业。
八、有条件的地方,继续试行企业免检制度。可以对那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免检。具体实施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新设立的企业;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十、严禁乘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的年检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执行。
结合年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十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应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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