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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转发《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2:45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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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转发《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
国家劳动总局



《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已经湖南省劳动局、税务局批准试行,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邵阳市桥头区桥头办事处居委会企业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办事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办事处、居委所属企业生产服务人员在发展街道集体经济、为城乡人民生产生活服务,做出了较大贡献。为了减轻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困难,决定实行生产服务人员退养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稳定街道居委会企业现有职工,有利于进一步发展
街道集体企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办事处所属居委会企业参加退养统筹的生产服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养。
(一)女年满六十周岁,男年满六十五周岁,并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的。
(二)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男年满六十周岁,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有收入劳动的。
(三)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生产服务人员退养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养费,直至去世时为止。
(一)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费十五元;满十五年以上,每月发给生活费十八元。粮食补贴、副食补贴不再发给。

(二)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酌情发给护理补助费。
(三)上述第(一)项退养费标准可以适当浮动,随着企业的发展,收入增加,退养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已退养人员的退养费可以适当增加;企业收入减少时,退养费标准可以降低,已退养人员的退养费可以适当减少。浮动的幅度,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四)已退养人员在社会上从事有收入劳动的,退养费可以酌情停发或减发。
(五)退养人员因违反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时间应该停止发给退养费。
(六)退养人员发生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困难的可以酌情适当补助。
(七)退养人员去世时,可以酌情发给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五十元。
第三条 不具备上述退养条件者,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产服务人员,应该退职。
退职费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尾数,不到半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半个月,半年以上的,发给一个月。没有固定等级标准工资的,按本人停止工作前十二个月的本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而要求退职的,不发给退职费。
第四条 退养基金,按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参加退养统筹单位的现有在册生产服务人员的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八提取,从营业外列支。退养基金,由各居民委居会和本办事处直属企业统筹提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挪作他用。各统筹单位每年应按提取的
退养基金的百分之二,向办事处交纳,作为退养人员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工作时间”指限于在本办事处及所属居委会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它不同于其他文件上规定的“连续工龄”。凡原在全民、大集体或外办事处企业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计算在内。但为了发展本办事处企业生产的需要,经组织批准商调进来的人员,原来单位的连续
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凡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一个季度者,均不得计算为工作时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可以参照《湖南省干部、工人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实行。
第七条 生产服务人员退养、退职后,可以照顾一名符合街道企业劳动条件的直系亲属到办事处或居委会企业参加工作。
第八条 各居民委员会和办事处直属企业,成立退养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呈报生产服务人员退职、退养;
(二)管理和支付退养金;
(三)研究处理退职、退养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条 在办事处党、政的领导下,成立“退养人员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批准生产服务人员的退职、退养,每一季度的末月中旬集体审批一次。
(二)检查审核各单位退养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退养人员工作委员会亦即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工作;
(四)研究处理退职、退养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办事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从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在此以前已经按其他规定处理离去的生产服务人员,不再按此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本试行办法的解释,由本办事处负责。如需修改,由本办事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198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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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9月1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8月29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文化、大众传播、青年及体育领域里的合作,就1998--2000年度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

  第1条 双方将促进交换一个传统及当代艺术的展览。
  马方将派出一个马耳他当代艺术展览在北京或上海展出,中方将派出一个中国传统艺术和工艺展览。
  有关条件及其它组织安排工作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达成一致。

  第2条 双方将鼓励民间艺术团组、歌唱家、音乐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双方艺术节和比赛中进行交流。
  中方可派遣一民俗团组或一艺术团组参加马耳他国际艺术节。

  第3条 双方将鼓励专业剧团以及导演、歌唱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戏剧创作领域里的合作。

  第4条 马方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接待一中方现代舞蹈团。

  第5条 双方将鼓励交换摄影展览。

              二、大众传播

  第6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合作单位另商。
  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青年

  第7条 双方将鼓励青年机构和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以增进两国相互了解。

              四、体育运动

  第8条 双方将鼓励其相应的全国性、地区性及地方性体育组织之间为促进体育领域内的交流进行直接联系。

  第9条 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培养体育教师、教练、体育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应组织和机构开展直接联系。

  第10条 中方将准备考虑马方体育组织希望派遣各种体育教练的请求。
  有关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五、组织及财务规定

  第11条 依本计划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将由派遣方选定。

  第12条 派遣方将负担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往返于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负担来访者按照访问日程在其境内的旅费。

  第13条 双方认为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会说英语较为适宜。

  第14条 接待方收到请求后,将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派遣方是否能够接待待派人员,并说明将安排其访问日程的机构。
  派遣方将在待派人员抵达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和交通方式。

  第15条 交换艺术团组以及艺术家时,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组织音乐会的费用、国内交通费、宣传费以及根据本执行计划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其它费用。
  派遣方将在抵达时间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及交通方式。

  第16条 依照本执行计划交换展览时,派遣方将:
  (1)通过外交渠道传递举办展览的建议并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提交技术数据。
  (2)负担展览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以及展览整个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第17条 接待方将:
  (1)免费提供合适的展览场所及必要的技术服务并承担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宣传费及图录印刷费,为此,派遣方将在展览开幕前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2)承担一名特派人员及其他随展人员停留期间的当地费用,条件与按本执行计划短期来访的表演艺术家相同。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逐案商定。
  (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展品安全,并在展品丢失或损坏时,提供全面协助,阐明损坏情况。

               六、总则

  第18条 本执行计划不妨碍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的其它活动的实施。

  第19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 的 通 知

   赣市府办发[2003]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9号)精神,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的《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年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流行,落实完成规划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积极开展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结核病防治政策,巩固和发展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加强了结防专业机构的基础建设和设备投入,有效地实施了结核病防治措施,使结核病总病人数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结核病死亡率由1990年39.4/10万下降到2000年的24.9/10万。从1996年起,我市先后有6个县(市)成功地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结核病控制项目”、“江西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开展上述三个层次的项目县后,其人口覆盖面达41.7%,大大提高了该项目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与治疗水平。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从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4.4万人左右,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4万人。患病人数占全省第一位。结核病已成为我市贫困地区和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多,治疗不规则、不彻底,耐药病人的产生以及艾滋病毒与结核菌的双重感染等因素,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难度。未来十年,如不能在我市全面开展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市将新增结核病人15—20万人,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控制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结核病人,到2005年,全市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9000人,到2010年达到1.6—2.1万人。各县(市、区)2002—2010年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不少于附表中基本任务数。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工作。到2005年,全市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具体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到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5、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四)加强县级结防专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防治能力。现有的独立结防机构应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承担结防工作的疾病控制机构要承担当地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员治疗、管理结核病人,并创造条件开设结防门诊。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结核病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同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规划》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同时根据结核病防治有关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市财政安排的卫生专项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量结核病防治经费,用于市级结防机构开展全市结防工作。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当地结核病控制规划目标任务,将所需年度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经费落到实处。同时,各县(市、区)要合理使用赠款、贷款,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通过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实现《规划》目标。《规划》已下达各县(市、区)每年需治管多少病人的硬性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完成规划任务,最终达到控制结核病疫情的目的。为支持各县(市、区)完成任务,我市争取了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和日本援助结核病控制项目,有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项目的规范要求实施,保证落实项目配套经费,没有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提供必要的经费,以确保完成《规划》任务。
  (四)真正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是科学化、法制化控制结核病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病人治疗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措施。卫生部颁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个体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及可疑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要切实做好对被转诊者追踪、确诊、登记及督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单位及奖罚规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五)全市要建立健全各级结防机构,提高防治能力。形成功能齐全的结核病防治网络,是保证《规划》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得以落实的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防机构建设,从人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尤其是目前结防工作落后,现状难以承担当地结防工作任务的地方,要在2003年内配齐人员及设备,规范化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县(市、区)的结防任务。
县以下结防网建设要与农村基层卫生保健组织相结合,切实做到每个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均有人承担。
  (六)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规划》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协同人大、政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按照《规划》要求,每年组织计委、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县(市、区)《规划》执行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或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导检查,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药品供应、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归口管理等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应制度化、规范化,层层督导、层层抓落实。对《规划》或项目目标的实施工作进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评价,并及时提出改进指导意见,促进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正确实施,提高病人发现和冶愈水平,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赣州市2002—2010年发现、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基本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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