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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6:11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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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12月27日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深化全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专项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实现特定目的,向特定对象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彩票资金收入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管理、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是指执罚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专营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捐赠收入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设立的、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体现管理规范、操作方便、监督有效的特点。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职责。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征收。
  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须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法律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缴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清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一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退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退付缴款义务人。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退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四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办理,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购领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财务隶属关系,各执收单位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购领非税收入票据的申请,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和用票计划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购领票据的使用情况,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验并确认其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方可继续购领。各执收单位依法获取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验后,必须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登记。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从省级主管部门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到同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各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保证票据安全。不出具上述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对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财政部门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申诉或举报。
  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不按规定开具、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互相串用。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票据管理,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有关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和管理的情况。
  市、县(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处理:
  (一)违反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四)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六)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
  (八)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损毁、灭失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酒泉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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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风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
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1990年6月4日

关于印发《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1999)62号关于印发《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和《关于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处代管职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况,加强对泰山门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门票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和监督 管理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泰山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及佛庙、遥参亭、王母池、红门宫、普照寺等景区景点(不含碧霞祠)的门票、进山车辆收费票据(以下统称门票),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离退休人员游览证、景点工作证、泰山居住证、车辆通行证等进入景区、景点的证件。

第四条 门票为定额票据,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设计,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市地税局统一监制。票据按顺序编号,套印"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 进山证、岱庙游览证及其他各种进入景区景点的证件,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设计,市财政局统一制作后,交泰山门票管理处具体办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门票的日常用量,定期编制制数量计划,由市地税局按照市财政局的门票计划数量进行监制。

第七条 门票印制完后,市地税局应视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完税情况,将票据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用量向泰山门票管理处发放。泰山门票管理处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分别报送门票领、用、存报表,实行以票管收、以票管税。

第八条 门票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所属各票务站点对外出售。凡对外销售的门票,泰山门票管理处必须加盖 "泰安市泰山门票管理处票证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委托泰城各大宾馆、饭店、旅行社代售门票,以扩大对泰山的宣传,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及所属各票务站点,要制定门票内部管理制度,作好门票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出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监督,搞好门票的管理,堵塞跑、冒、滴、漏,努力增加伙入。

第十二条 门票的印制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取的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等各种证件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泰山管委原印制的门票未使用部分,与新票一起使用;泰山管委原核发的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等证件,到期后由泰山门票管理处重新办理。

关于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财政财务监 督管理,规范共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泰山管委代管,经费接二级预算单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泰山门票管理处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应收尽收门票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审计、物价、税务、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泰山门票管理处进行监督。

第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内部监督,在泰山管委的领导下,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监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行"收入全额上交、超收分成、经费财政核定、超支不补、结余留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每年的门票收入计划,按照上年收入加财政收入正常增长和票价变动因素后编制;文出计划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按照零基预算要求核定。泰山门票管理处的收支计划,由其通过泰山管委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财会基础工作监督

第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主要财务人员的调整,实行双重领导。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二)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当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四)会计交接程序必须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帐证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门票管理处必须依法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必须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

(三)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改错误方法等,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盖章,做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帐及时,文字规范,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薄;

(五)严禁帐外设帐行为;

(六)帐证、帐帐、帐实必须相符;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单位手工记帐的凭证、会计帐薄、报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时,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并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时,必须经过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四章 帐户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泰山门票管理处可以在银行开设票款收入过渡帐户,用于办理票款收入和上缴财政业务。其经费收支帐户,可本着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则,在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下属各科室及收费站点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共收取的票款应直接缴入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入过渡帐户。业务经费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统一。

第十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开户银行要按财政部门要求,将门票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违反政帐户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和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及时更换开户银行。

第五章 财务收支核算监督

第十六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日清日结,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费支出要按国家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取的各项门票收入的超收分成,按《泰山旅游门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泰山门票管理处统一依法缴纳。

第六章 制度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收入甸报、月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报送收入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旬次日、每月5日前。

第二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并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会计人员签章。

第二十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并切实搞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处代管职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泰山管委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代管职能,保障泰山门票管理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对市政府负责,独立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对泰山、岱庙门票和游览票证的统一管理职能。

第三条 泰山管委受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的代管职能,并依照本规定实施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管理。
泰山门票管理处应依照本规定接受泰山管委的管理。

第四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提出任免建议名单。报泰山管委审批 (其中财务人员任免须经市财政局同意),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奖惩、职称评审,由泰山门票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泰山管委备案,由泰山管委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工作人员内部调配或招收录用,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提出意见,抿泰山管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财务财产管理

第八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经费按二级预算单位管理。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年度收支计划,通过泰山管委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门票收入,应依照《关于统一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事业经费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通过泰山管委全额转拨泰山门票管理处,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按规定支配使用。

第十条 泰山管委划拨移交给泰山门票管理处使用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归泰山管委,由泰山门票管理处管理、使用。 ;

第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成立以后新购置的资产,泰山门票管理处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票务稽查

第十二条 泰山管委和泰山门票管理处互相配合,做好票务稽查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票款应收尽收。

第十三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健全票证稽查机构,负责备票务站点的票证稽查工作。
泰山管委备景区负责票务站点以外各进山路口的票证稽查工作。

泰山管委监察大队统一监督、协调各景区票务稽查工作,查堵逃漏票行为。

第十四条 泰山管委稽查人员对逃漏票人员补缴的票款,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补票收据由泰山门票管理处从市财政局领取,并负责 发放给泰山管委各景区和泰山管委监察大队;
泰山管委稽查人员查补的票款,一律交泰山门票管理处,由其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检票人员及票务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泰山管委或泰山门票管理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票务站点检票人员因工作失职出现漏、逃票的;

(二)检票人员或稽查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擅自放无票游客进山的;

(三)稽查人员对漏、逃票者不开具补票收据或私吞补票款的。

第十六条 各票务站点、各景区及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除本人补缴或追缴票款外,由泰山管委会同泰山门票管理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经重,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在泰山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泰山管委应为泰山门票管理处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泰山门票管理处要服从泰山管委在泰山保护、规划、管理、建设工作中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做好泰山管委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泰山的防火、防汛、防疫、林木保护、污染控制、治安等工作,泰山门票管理处应按照泰山管委的统一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党群活动在泰山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泰山管委解释。未尽事宜,由泰山管委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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