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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16:37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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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晋城市水保治理大户扶持办法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了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步伐,调动和鼓励全社会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的积极性,促进水保治理开发大户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59号《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保治理开发大户,是指以一定规模(200亩以上)的“四荒”资源为主要依托,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占有“四荒”地,且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等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农户、集体、或其它社会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治理开发规模、年治理度、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和效益等情况进行扶持。

  第四条:资金筹措。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该项目的投资;不属于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治理开发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
  (一)水利建设基金。市政府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扶持奖励水保治理开发大户。
  (二)银行小额贷款。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县(市、区)政府部门发放的“四荒”购买证、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治理开发成果,对水保治理大户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三)市财政支农资金每年拿出一定的比例,扶持水保治理大户。

  第五条:扶持标准。

  (一)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由水保大户承包治理的可参与或负责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大户完成的工程经验收核实后,按照该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给予报账。
  (二)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水保治理大户,对年治理度达到规定要求,当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按以下情况进行扶持。
  1、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10000亩以上,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4-5万元。
  2、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5000-10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2-4万元。
  3、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1000-5000亩,年治理度达到5%以上,补助1-2万元。
  4、承包或购买“四荒”面积在500-1000亩,年治理度达到10%以上,补助0.8-1万元。
  5、承包和购买“四荒”面积在200-500亩,年治理度达到20%以上,补助0.5-0.8万元。
  (三)对省里已经扶持的治理大户,市里原则上本年度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和治理大户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或物资支持。

  第六条:技术扶持。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要帮助水保治理大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治理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水利水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水保治理大户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全面提高水保治理大户的技术技能。要定期深入大户了解情况,对其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组织技术人员联合攻关,及时为大户排忧解难。

  第七条:验收办法。
  (一)对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的治理大户,县(市、区)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每年年初要提出本年度扶持大户扶持计划,经市水利水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工程验收严格按水保重点项目的验收办法执行。
  (二)对不在重点治理项目区的水保治理大户,要建立以下严格的验收制度:
  1、每年年初,县(市、区)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扶持大户计划,经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当年年末,由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年度大户治理开发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写出验收报告,排出名次,分户填写验收表,一并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
  2、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在认真复验的基础上,确定扶持名单和资助金额。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面积、林草数量及成活率、水保骨干工程质量、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数量和质量、当年投入情况(包括投资和投劳)、水保治理大户的治理规划、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对水保治理大户的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资金拨付和管理。依据市级确定的扶持名单和资助金额,市扶持资金以治理开发大户所在的小流域为单元,列入次年计划逐级下达。

  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到户。市财政局、水利局要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拨付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林木间伐。凡在“四荒”治理中面积较大、林木已成林的治理大户,林业部门要为他们优先安排人工林间伐指标,促进治理开发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治理大户的治理开发成果不受侵害,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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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期限
中药、天然药物
化学药品
治疗性生物制品
预防性生物制品

5年
1.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1.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4年
2.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

4.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传统中药复方制剂除外)。

7.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1.5新的复方制剂。

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国外上市未满2年者)。
2. 单克隆抗体。

3. 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 变态反应原制品。

5. 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 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 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

10.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

11. 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

12. 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2. DNA疫苗。

3. 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

4. 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 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

6.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 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 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3年
8.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的制剂。

9.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工艺有质的改变者)。

10.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工艺有质的改变者)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国外上市超过2年者)。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3 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
14. 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含12)
9. 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

10. 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 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不设
3. 中药材的代用品。

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传统中药复方制剂)。

9.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工艺无质的改变者)。

10.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工艺无质的改变者)。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其制剂已在国内上市销售)。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普通制剂)。
13. 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2.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 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 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注:表中序号系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三中的注册分类序号


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开发区引进外资竞优评比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40 号



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开发区引进外资竞优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开发区引进外资竞优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天津市开发区引进外资竞优评比办法



  为鼓励全市各开发区抢抓滨海新区快速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引导各开发区创新招商方式,提高引资质量,促进全市各开发区产业布局合理化和外向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抓住和利用我市发展新的上升期,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引导全市各开发区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宽招商领域,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全面提高各开发区直接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评比原则

  (一)竞优奖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重点促进各开发区主动定位,拓宽渠道,不断加快引资速度,扩大发展规模,鼓励创新、奖优促强。

  (二)分级比较。充分考虑各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基础与发展定位,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产业转移规律,分类比较、逐级竞争,充分营造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

  (三)协作促进。以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的发展环境为宗旨,引导并支持各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形成聚集效应。

  三、评比范围

  本办法所称全市各开发区,包括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后,经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国家级和省市级开发区。目前全市共有5个国家级和25个省市级开发区。鉴于部分开发区相互包含等原因,确定参与评比的国家级开发区为3个,市级开发区为22个(名单见附件1)。

  四、评比办法

  (一)分级评价。

  评比采取分级评价的办法。3个国家级开发区采取全国同行类比的方式,分别选择3家国内同类园区进行比较(范围见附件2)。22个市级开发区按照批准成立时间划分为A、B两级,其中A级开发区10家,B级开发区12家(分级名单见附件1)。

  (二)评比项目。

  共设实际利用外资绝对值、排名和引进大型项目3个评比榜。国家级开发区公布前两项情况。实际利用外资以市工商局统计数据为准,引进大型项目以批准证书合同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为限。(评比样表见附件3)。

  (三)评比方式。

  每月组织一次全市各开发区讲评会,集中进行当月招商引资情况讲评和数据公布。每季度发布天津市各开发区利用外资评比通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各开发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四)奖励办法。

  每年根据年度评比情况,全市统一组织评选天津市利用外资优秀开发区。

  1.国家级开发区优秀奖。3个国家级开发区中,凡完成全年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且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量在国内同类开发区中位居前3名或者排名提升2名以上的,授予天津市优秀国家级开发区称号,并奖励5万元。

  2.市级开发区优秀奖。市级开发区中,A、B两级开发区分别按照全年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排名。实际利用外资总量排名前3名的,授予年度利用外资优秀市级开发区(A、B级)金、银、铜奖,并分别奖励5万、3万、2万元。

  3.升位奖。市级开发区中,A、B两级开发区实际利用外资排名较上年提升的,授予升位奖。排名每提升1名奖励1万元,提升3名以上奖3万元。

  4.特别奖。A、B两级开发区引进大型项目累计总和排名前3位的,授予年度利用外资特别奖,分别奖励2万元。

  五、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评价结果的汇总、评价分值的计算、评价奖励工作的指导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工作。





  附件:1.参与评比的全市开发区名单

     2.国家级开发区类比表

     3.全市开发区利用外资评比表格式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参与评比的全市开发区名单



  一、国家级开发区

  (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天津港保税区

  (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原批准的天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分别包含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不再另计。

  二、市级开发区

  (一)A级开发区

  1.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

  2.天津津南经济开发区

  3.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包括大寺工业园)

  4.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

  5.天津大港经济开发区

  6.天津武清经济开发区

  7.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包括七里海工业园区)

  8.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包括天宇科技园)

  9.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

  10.天津蓟县经济开发区

  (二)B级开发区

  1.天津军粮城工业园区

  2.天津八里台工业园区

  3.天津津南鑫达工业园区(包括北闸口电子工业园)

  4.天津中北工业园区

  5.天津双口工业园区

  6.天津茶淀工业园区

  7.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8.天津武清福源经济开发区

  9.天津王古经济开发区

  10.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

  11.天津潘庄工业园区

  12.天津子牙工业园区

  原批准的天津空港加工区和汉沽开发区分别包含在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再另计。塘沽海洋石油工业园停止运作,不参加评比。





附件2



      国家级开发区类比表



  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同类园区

  (一)苏州工业园

  (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天津港保税区的同类园区

  (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二)深圳保税区

  (三)大连保税区

  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同类园区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

  (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附件3



    全市开发区利用外资评比表格式



2008年1-( )月份







单位名称
        实际利用外资(亿美元)
             排名
            增幅(%)
             排名
          引进大项目(个)
             排名

***经济开发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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