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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31:05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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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5〕9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宣传材料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万能保险产品说明书、保单利益测算书、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宣传材料的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各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二、规范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公司在制定万能保险宣传材料时,应从方便消费者全面准确理解产品特点的角度出发,将该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明显位置,语言通俗易懂,描述准确。在产品说明书、宣传折页的显著位置中,应采用正文内容的最大号字体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二)该万能保险产品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包括具体的费用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并以示例的方式详细说明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

  (三)该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四)该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

  (五)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

  (六)犹豫期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任一时刻退保可得到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三、科学选取演示利率

  在利益演示中,各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市场状况,保守地确定低、中、高三档演示利率。其中,低档演示利率为该产品目前的最低保证利率。在利益演示下的显著位置,各公司应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四、全面正确介绍万能保险产品

  各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万能保险产品时,应提供该产品的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进行讲解和答疑,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点提示内容逐一进行特别说明,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该产品。

  五、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统一制定培训材料,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讲师及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保险产品。

  (二)各公司应采取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客户回访方式,了解投保人是否阅读了条款及产品说明书,是否正确理解了以下内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及犹豫期内自身的权利等。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万能保险销售行为的监控,密切跟踪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情况,高度关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解决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四)各公司应对现有的万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立即进行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宣传材料,应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清理工作。

  六、加强对万能保险的监管

  (一)各公司分支机构应每季度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万能保险产品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包括每一个万能保险产品当期保费收入、退保金、给付、消费者投诉和解决情况以及新开办产品的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各公司分支机构万能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管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万能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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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八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独立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
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
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
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
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
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等要求,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稳定,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总结“九五”疾病预防控制经验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实施进展及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前言
“九五”期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国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广泛动员和争取全社会参与;严格大卫生管理格局,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预防控制疾病,加大疾病防治工作力度;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疾病监测,使突发卫生事件、不明原因的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注重卫生防疫防病专业人员培训与培养,促进卫生防疫防病队伍建设;加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基本完成了“九五”提出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命生活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
跨入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不可多得的机遇:建国五十年来,卫生防疫防病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支技术精通作风过硬的专业队伍;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加大;疾病控制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建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政策环境已经具备。
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第一,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任务仍十分繁重。首先,虽然部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一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流行仍未得到有效遏止,新的传染病还在不断出现;同时,社会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等带来了交通发达、人口流动、生态环境的改变,势必造成区域性的疾病流行范围扩大,增大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难度;另外,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国际旅游业的飞速发展也加速了一些传染病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了新发传染病传播速度,也使一些过去得到控制的传染病重新蔓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仍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第二,由于人口动力学变化、人口老龄化发展,我国居民慢性退行性疾病、功能障碍性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日趋增多;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带来了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性污染等环境、生态效应,也带来城市人口激增、人口密度过高、住房和交通拥挤、生活空间变小、工作竞争压力加剧等社会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由生物、环境、行为等引发的一系列影响健康的生存环境质量问题,迫切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从过去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从对个体防治疾病方式转向综合防治和群体干预方式,并注重对环境和人们行为危险因素的控制和干预工作。第三,市场经济使卫生服务体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由于投入不足,加之农村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偏低,不能适应农村卫生服务的需求。同时,部分农村居民全民卫生与健康意识较薄弱,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第四,卫生资源配置和结构不合理。卫生资源配置重城市、轻农村,重医疗、轻预防,使一些城市的医疗资源拥有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符合全体公众利益的、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农村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却低水平重复建设,发展缓慢。卫生补助政策不尽合理,一些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和集体包揽,而一些社会公益性的服务则向利用者集资或收费。不同专业、部门之间机构设置交叉重叠,条块分割,协调配合不够,使疾病预防控制与疾病监测的时效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原本不足的卫生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应用。第五,疾病预防控制手段落后,应急反应和综合服务能力差,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先进的疾病诊断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得不到及时推广普及。器材设备陈旧简陋,信息滞后,监测处置手段落后,严重影响工作,和及时准确发现、控制疫情;同时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公共卫生应急反应队伍和相应保障机制,也严重影响及时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应变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字[2000]1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1]112号)精神,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大卫生观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做好重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
三、规划目标
(一) 总目标
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卫生改革总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积极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与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网络建设,开展社区综合防治;引进适宜技术,建立健全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探索预防中毒与减少伤害的有效措施,提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新发疾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落实疾病控制经费补助政策,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
1、体制改革
(1)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健全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
(3)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4)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基本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
2、传染病防治
(1)加强鼠疫疫情监测和自然疫源地调查,强化区域性联防,预防和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
(2)建立以防治霍乱为重点的腹泻病监测控制系统,加速霍乱、O157:H7大肠杆菌等相关疾病快速诊断和检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3)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一个高效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全民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人群达到80%以上;加强有效预防措施和治疗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控制艾滋病、性病流行与传播。
(4)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90%,涂阳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85%。
(5)98%以上的县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发病率降至0.5/10万以下。
(6)在全国建立敏感高效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预测预报流感流行趋势的能力。
(7)完善病毒性肝炎防治体系,降低主要高发流行的病毒性肝炎的病毒携带率和发病率。
(8)全国出血热的平均发病率控制在3/10万以下,降低病死率。
(9)提高对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3、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控制
(1)巩固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推广安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的疫苗,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进一步降低白喉、百日咳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
(2)巩固无脊髓灰质炎成果,提高对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现与反应能力。
(3)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省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城市90%以上,农村地区80%以上。
(4)建立预防接种效果和安全评价系统,实施安全注射。
4、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防治
(1)建立健全碘缺乏病可持续性消除机制,90%以上的县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2)巩固血吸虫病防治成果,全国未控制地区平均居民粪检阳性率控制在5%以下,控制成批急性血吸虫病发生。继续压缩流行区范围和有螺面积,降低江湖洲滩地区、高原山区易感地带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有条件地区积极采取环境改造方法消灭钉螺。
(3)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改水率达到45%,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改灶率达到40%,燃煤型地方性砷中毒改灶率达到95%。
(4)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包虫病、绦囊虫病、大骨节病防治力度,降低患病率。
(5)稳定疟疾疫情,继续降低发病率,防止暴发流行。
(6)继续加强重点地区丝虫病监测,全国达到消灭丝虫病标准。
(7)加强肠道寄生虫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5、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1)明确各级防病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防治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2)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信息监测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和死亡登记工作。
(3)加强综合防治示范点建设,地市级城市建立起综合防治基地,重点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的人群防治工作。
(4)开展全人群干预,加强重点人群管理,降低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老年性疾病、精神障碍、营养性疾病、学生常见病和口腔疾病的危险因素水平。
6、配合农村文明村镇建设,加大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
到2005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5%,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6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6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到2015年,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80%,农村厕所普及率达到75%。
四、策略与措施
(一)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强化政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负责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加强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将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宏观调控,逐步探索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策略,加强卫生系统内部与社会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认真执行《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实行优惠倾斜政策,增加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投入,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优先保证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需的资金;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怀,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
认真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的要求,重点抓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努力建设适应国情、满足预防保健需求、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其成为具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能承担辖区预防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咨询、调查研究、信息处理以及传染病流行、不明原因疾病、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城市构建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性工作任务。
健全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加强以突出农村地区为重点的疾病预防控制战略研究,探索和实施在新形势下适应广大农民需要的卫生预防保健服务措施;加强对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继续开展三峡库区疾病监测工作,加强与贫困地区致贫相关的疾病防治工作,帮助尽早改变西部落后的卫生状况,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三)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基本装备标准的研究制定,并加强督导落实;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推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cz1] 考核检查和质量评估标准,强化机构自律性管理。
结合《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强化全员培训,建立规划有序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执业能力;大力培养各级在职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干部,形成一支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术、懂经济、通法律的管理队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人才结构,吸引优秀卫生人才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继续开展应用型公共卫生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建立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培训项目,为现场流行病学高级人才的培训培养摸索经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储备缺乏的现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防病和应变服务能力。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法规,强化法制管理
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为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划的卫生学评价,为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科学依据,从法律上规范疾病预防控制,增强依法防制疾病的可操作性,使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健康。
(五)加强疾病监测,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加强对影响人群生活、学习、工作等生存环境质量及生命质量危险因素的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意外伤害、学生常见病、营养性疾病、精神障碍等重点疾病发生、发展和分布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及防制管理;积极引进适宜技术,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综合服务和相关事件应急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疾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完成全国疫情报告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利用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的信息系统,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对暴发疫情和突发紧急卫生事件的发现、报告的灵敏性,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疾病、卫生污染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卫生防病和社会大卫生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疾病、地方病、重大中毒防治和救灾防病工作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卫生防病工作。要继续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活动促进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城乡都要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
加大卫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引导鼓励
群众改变个人卫生行为,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增进健康。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宜技术,实施有效干预措施,提高疾病防治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和管理创新,继续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有重点地引进新技术,积极利用科学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措施和手段,改善疾病与健康危险因素监测检验条件,促进卫生防疫防病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逐步推广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的使用,不断扩大免疫规划服务内容;加强对新疫苗免疫策略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免疫预防服务体系;积极改进免疫服务措施和途径,增加特殊人群接受免疫服务的机会;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健康。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多方支持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多边与双边的项目合作与技术交流,通过争取国际社会资金与技术援助,支持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生产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五、监督评价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是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入21世纪后的第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五年规划,其执行的质量及效果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个五年规划以至更为长期的工作。为此,在“十五”期间,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目标评价系统,通过多种方式对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使《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能够更好地落在实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掌握进度和评估质量,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延长健康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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