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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3:29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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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1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保障供水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几年来,城市供水能力逐步提高,服务功能显著增强,供需紧张的状况得到初步缓解。但是,人民群众对于安全饮用水的强烈需求与安全供水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没有彻底解决,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现就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市场开放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坚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推进城市供水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强化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建立国家、省、市上下沟通通畅、工作对接紧密、工作运转高效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模式,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预防为主:实施供水全流程监管,将水质安全的控制前移,对供水企业的原水、制水、配水的各个生产环节实施有效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创新机制:建立供水企业负责、地方政府监管、中央政府督察、社会公众参与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新机制。
公正透明: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建立水质通报制度,保证水质督察的公正、公开。

二、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建设部负责对地方开展督察工作给予指导;组织对影响全国的重大供水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地方供水水质执行督察技术规程和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对全国重点城市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组织编制全国城市供水水质公报等相关水质报告。
(二)各省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影响本辖区的重大供水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本辖区内的供水单位执行国家规范、标准、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城市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三)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质督察;配合做好国家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水质督察和监管工作;对所在城市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生产流程等进行巡查,按照国家的水质标准要求的水质监测频率和项目,对城市供水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监测;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报告和相关水质信息;负责监督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整改工作。
(四)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管理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国家级计量认证组织和质量控制工作,并受建设部委托制订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计划和技术规程,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和承担相关工作。

三、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制度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是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核心内容,是对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水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质量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水质标准执行情况、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净水设备、材料和药剂的使用情况、群众投诉事件的处理情况、供水水质事故应急制度与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量的全面检查和监督。
(一)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水质督察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巡查。从2006年开始,建设部将每年组织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水质检查。各省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也要每年对省辖地级市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对于水质事故突发地区、重点流域以及水质数据异常地区,建设部和省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抽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水质监督检查的内容,对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巡视和检查,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二)建立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建立准确、快速、通畅的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渠道,是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的基础。水质通报制度包括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和信息公报。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每月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出现水质事故的,应有专项的事故情况和分析报告。重大的水质事故发生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省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的月水质检测数据、水质报告、重大水质事故情况和分析报告、供水水质督察情况报告上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单位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每月将水质数据上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各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结果,将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本地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汇总分析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企业的供水水质的责任制度。供水运营单位是保证城市供水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监督城市供水运营单位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生产管理体系,通过实施水厂改造、更换供水管网、采用新型管材、科学的工艺运行方案等手段提高供水水质。要建立严格的水质取样、检测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供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完善水质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按有关规定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上报水质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要加强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能力的建设,在2006年底以前,所有城市的供水经营单位应具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中出厂水日检测项目的能力;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基本具备全部指标的检测能力,其他城市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基本具备常规42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不能自检的项目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切实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要牢固树立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认真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督察责任。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是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水质督察工作。不论供水企业的产权结构、隶属关系如何变化,都要确保水质督察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做为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水质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行业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职责。
(二)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专业性强,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及时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聘用政治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员弥补水质督察力量的不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或者建立直接管理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机构隶属于供水企业的,应建立互检机制,保证水质监测的公正性。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重视水质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水质信息的科学管理能力和应急决策水平,积极采用“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和管理水质检测数据。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协作,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经济政策,落实实施水质督察工作资金,保障水质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城市供水设施改造资金渠道;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要将水质督察结果同水价调整挂钩,建立城市供水企业提高水质的激励机制;要加强与环保、卫生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水质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要组织地方监测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水质检测技术、基础理论、重要污染物防治对策和工程化处理技术等方面开展研究,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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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事调解书履行率之我见

宋君


  调解作为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法,已经通过了实践的检验,对提高审判效率,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调解的另一大有点是双方如果能够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将使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并减少执行环节的诉累,但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出现。本文就如何提高调解书的履行率做一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调解规定》对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进一步地明确化、规范化,为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切实有效地推动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大大地提高了案件调解率。但从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来看,却是不尽人意,许多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于义务人的不履行而没有使矛盾彻底化解,因为调解结果的形成多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权利人放弃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达成,而义务人的不履行往往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且案件多数还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使法院调解的公信力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一下是针对这一情况在实践中的具体解决办法:
   一、要求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这一方法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由义务人提供保证履约的财物或人作担保,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有效保证权利人权益的实现。《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这些规定为担保法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方法的优越性在于:在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就会积极地履行义务,否则其提供担保的财产就要被执行或为其提供担保的人将要为其担责;即便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也因为有财物或人的担保而使权利人的权益能得以及时的实现,也解决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二、恢复原有的履行标的
  这一方法是指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则其对权利人已经放弃的权利仍得给付。
  这种方法,同样可以促使义务人自动履地义务。即便在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此法也可以切实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如约定义务人到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则权利人当初已经放弃的部分权利仍将向义务人进行主张。
  三、增加惩罚条款
  即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则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这里的款项不受义务人实际对权利人所负义务的限制,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此条为适用该方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于权利人而言,即便义务人不依约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损。最简单的就是约定惩罚性利息。
  四、刑事威慑条款
  此法是指在协议中义务人保证或立约宣誓自己在约定的履约之日有履约能力,在其不自动履约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无效时,得以采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罪责追究其责任。除非义务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而确实导致履行能力丧失或大大降低外,一般情况下,义务人慑于刑罚处罚往往并不需要真的走到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步,即可更有效地制约和促使义务人自觉地履行义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宋君

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25元提高至30元,在扩大部分项目服务范围、提高部分项目补助标准的同时,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为推动各地规范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oc
http://www.chinapop.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8/20130805102632753.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7月31日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
   (二)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老年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导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专门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
   (五)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六)每次服务后要及时、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纳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五、考核指标
   (一)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居民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完整率=抽查填写完整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抽查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100%。
   六、附件
   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2.体质判定标准表
   
附件1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请根据近一年的体验和感觉,回答以下问题。 没有
(根本不/从来没有) 很少
(有一点/偶尔) 有时
(有些/少数时间) 经常
(相当/多数时间) 总是
(非常/每天)
(1)您精力充沛吗?(指精神头足,乐于做事) 1 2 3 4 5
(2)您容易疲乏吗?(指体力如何,是否稍微活动一下或做一点家务劳动就感到累) 1 2 3 4 5
(3)您容易气短,呼吸短促,接不上气吗? 1 2 3 4 5
(4)您说话声音低弱无力吗?(指说话没有力气) 1 2 3 4 5
(5)您感到闷闷不乐、情绪低沉吗?(指心情不愉快,情绪低落) 1 2 3 4 5
(6)您容易精神紧张、焦虑不安吗?(指遇事是否心情紧张) 1 2 3 4 5
(7)您因为生活状态改变而感到孤独、失落吗? 1 2 3 4 5
(8)您容易感到害怕或受到惊吓吗? 1 2 3 4 5
(9)您感到身体超重不轻松吗?(感觉身体沉重)
[BMI指数=体重(kg)/身高2(m)] 1
(BMI<24) 2
(24≤BMI<25) 3
(25≤BMI<26) 4
(26≤BMI<28) 5
(BMI≥28)
(10)您眼睛干涩吗? 1 2 3 4 5
(11)您手脚发凉吗?(不包含因周围温度低或穿的少导致的手脚发冷) 1 2 3 4 5
(12)您胃脘部、背部或腰膝部怕冷吗?(指上腹部、背部、腰部或膝关节等,有一处或多处怕冷) 1 2 3 4 5
(13)您比一般人耐受不了寒冷吗?(指比别人容易害怕冬天或是夏天的冷空调、电扇等) 1 2 3 4 5
(14)您容易患感冒吗?(指每年感冒的次数) 1
一年<2次 2
一年感冒2-4次 3
一年感冒5-6次 4
一年8次以上 5
几乎每月都感冒
(15)您没有感冒时也会鼻塞、流鼻涕吗? 1 2 3 4 5
(16)您有口粘口腻,或睡眠打鼾吗? 1 2 3 4 5
(17)您容易过敏(对药物、食物、气味、花粉或在季节交替、气候变化时)吗? 1
从来没有 2
一年1、2次 3
一年3、4次 4
一年5、6次 5
每次遇到上述原因都过敏
(18)您的皮肤容易起荨麻疹吗? (包括风团、风疹块、风疙瘩) 1 2 3 4 5
(19)您的皮肤在不知不觉中会出现青紫瘀斑、皮下出血吗?(指皮肤在没有外伤的情况下出现青一块紫一块的情况) 1 2 3 4 5
(20)您的皮肤一抓就红,并出现抓痕吗?(指被指甲或钝物划过后皮肤的反应) 1 2 3 4 5
(21)您皮肤或口唇干吗? 1 2 3 4 5
(22)您有肢体麻木或固定部位疼痛的感觉吗? 1 2 3 4 5
(23)您面部或鼻部有油腻感或者油亮发光吗?(指脸上或鼻子) 1 2 3 4 5
(24)您面色或目眶晦黯,或出现褐色斑块/斑点吗? 1 2 3 4 5
(25)您有皮肤湿疹、疮疖吗? 1 2 3 4 5
(26)您感到口干咽燥、总想喝水吗? 1 2 3 4 5
(27)您感到口苦或嘴里有异味吗?(指口苦或口臭) 1 2 3 4 5
(28)您腹部肥大吗?(指腹部脂肪肥厚) 1
(腹围<80cm,相当于2.4尺) 2
(腹围80-85cm,2.4-2.55尺) 3
(腹围86-90cm,2.56-2.7尺) 4
(腹围91-105cm,2.71-3.15尺) 5
(腹围>105cm
或3.15尺)
(29)您吃(喝)凉的东西会感到不舒服或者怕吃(喝)凉的东西吗?(指不喜欢吃凉的食物,或吃了凉的食物后会不舒服) 1 2 3 4 5
(30)您有大便黏滞不爽、解不尽的感觉吗?(大便容易粘在马桶或便坑壁上) 1 2 3 4 5
(31)您容易大便干燥吗? 1 2 3 4 5
(32)您舌苔厚腻或有舌苔厚厚的感觉吗?(如果自我感觉不清楚可由调查员观察后填写) 1 2 3 4 5
(33)您舌下静脉瘀紫或增粗吗?(可由调查员辅助观察后填写) 1 2 3 4 5
体质类型 气虚质 阳虚质 阴虚质 痰湿质 湿热质 血瘀质 气郁质 特禀质 平和质
体质辨识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基本是
中医药保健指导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生签名


填表说明:
   1.采集信息时要能够反映老年人平时的感受,避免采集老年人的即时感受。
   2.采集信息时要避免主观引导老年人的选择。
   3.记录表所列问题不能空项,须全部询问填写。
   4.询问结果应在相应分值内划“√”,并将计算得分填写在相应空格内。
   5.体质辨识:医务人员应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表(见附件2)进行辨识结果判定,偏颇体质为“是”、“倾向是”,平和体质为“是”、“基本是”,并在相应选项上划 “√”。
   6.中医药保健指导:请在所提供指导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其他指导请注明。












附件2

体质判定标准表
体质类型及对应条目 条 件 判定
结果
气虚质(2)(3)(4)(14)
阳虚质(11)(12)(13)(29)
阴虚质(10)(21)(26)(31)
痰湿质(9)(16)(28)(32)
湿热质(23)(25)(27)(30)
血瘀质(19)(22)(24)(33)
气郁质(5)(6)(7)(8)
特禀质(15)(17)(18)(20) 各条目得分相加≥11分 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9~10分 倾向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8分 否
平和质(1)(2)(4)(5)(13)
(其中,(2)(4)(5)(13)反向计分,即1→5,2→4,3→3,4→2,5→1) 各条目得分相加≥17分,同时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8分 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17分,同时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10分 基本是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 否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二、服务内容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应当结合儿童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时间。
   (二)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
   (三)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儿童中医药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五)每次服务后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五、考核指标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年度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0~36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六、附件
   1.1岁以内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2.1~2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3.3~6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附件1

1岁以内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满月 3月龄 6月龄 8月龄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摩腹、捏脊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附件2

1~2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12月龄 18月龄 24月龄 30月龄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摩腹、捏脊方法
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
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四神聪穴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附件3

3~6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3岁 4岁 5岁 6岁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四神聪穴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填表说明:
   1.印制新表格时可在原“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所列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基础上增加“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2.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请在所提供服务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其他服务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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