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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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应[19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本局直属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严格按申请指南要求把关。
申请书务于1999年11月5日前寄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应用研究处。
联系人:苏钢强
电话: 010-65063322转671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0月22日〔84〕沪高民上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持有港英或澳葡当局所发护照的港、澳同胞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承认他们具有英国籍或葡萄牙籍而作为涉外案件对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第七点的规定及中英之间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所附的中方备忘录的精神,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成套项目、技术援助、单项设备和用于换取当地货币支付建设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刚果政府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二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四条 根据刚果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刚果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照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三日双方在布拉柴维尔的换文办理。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九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方 毅 儒斯坦·雷公祖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