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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44:30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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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6项规章作如下修正:

一、《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一号令1992年8月17日发布)


将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二、《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五号令1995年2月6日发布)


将第十九条“由于持证单位的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证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修改为:


“由于持证单位的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设计证书》或者宣布作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将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设计证书》级别或者吊销《设计证书》”的规定,修改为: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设计证书》级别,或者收回《设计证书》,或者宣布作废”。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环[86]003号 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1986年3月26日联合发布)


国务院已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因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四、《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监[1995]100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1995年2月21日联合发布)


将“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修改为: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


将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


“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环控[1996]629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1996年7月26日联合发布)


将“十一、转让或者倒卖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吊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暂停或取消其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资格。”修改为:

“十一、转让或者倒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回《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者宣布作废,并暂停或取消其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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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哲学的又一力作

2001年1月5日 10:25 刘仁文

自从1992年陈兴良教授出版《刑法哲学》一书以来,刑法哲学日益成为一方成果斐然的研究领域。曲新久教授新近出版的《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简称《精神与范畴》),无疑又为这一领域增添了新的亮点。通读该书,深感作者经过十年磨出此剑,确实是厚积薄发,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作者认为,刑法哲学研究可以从三个基本方面展开:首先,研究刑法的精神。刑法的精神根植于人性之中,根植于人类文明的历史之中,根植于民族精神之中,我们应当结合时代特点,思想前人的思想,揭示我们这个时代的刑法精神。其次,研究刑法的实体范畴。实体范畴是实在化了的刑法精神,没有实体范畴的存在,刑法的精神也就失去了依托。第三,研究刑法的关系范畴。关系范畴不仅将刑法的精神与实体范畴联系起来,而且也将各实体范畴彼此联系起来,还将这些范畴与刑法之外的东西尤其是立法与司法联系起来。

按照以上思路,作者进而将自由、秩序、正义、功利归结为刑法的四大基本精神,将犯罪、犯罪人、刑事责任、刑罚归结为刑法的四大基本实体范畴,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主义归结为刑法的四大基本关系范畴,全书就围绕着这12个问题分10章展开。

在前面两章里,作者首先以“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为题,对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与控制、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与保障以及如何实现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统一加以研究,然后以“刑法的正义原则与功利目的”为题,探讨了正义与功利之间的“更为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接下来的四章,即第三章“犯罪”,第四章“犯罪人”, 第五章“刑事责任”,第六章“刑罚”,作者分别对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犯罪人的基本含义及其本质属性、犯罪人的分类,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本质、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实现、法人刑事责任,刑罚的本质、功能、目的和刑罚的体系、种类等一一作了考察。最后,作者用四章的篇幅集中对“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主义”等刑法的四项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辨析。

刑法学研究曾被认为是部门法研究中最为发达的学科之一,但也有清醒人士指出:“我国的刑法学可能是‘基本问题’最多的学科之一。”(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确实,面对表面繁荣的刑法学研究和汗牛充栋的刑法学著作,只要我们稍一深入,就会发现许多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并没有解决,有感于此,笔者毫不掩饰对〈〈精神与范畴〉〉这类刑法哲学著作的欣赏与偏爱。刑法学者并不需要个个都成为哲学家,但如果连一点哲理的思考都没有,那肯定就成不了有批判能力的刑法学者,而“失却了批判能力的法学家,即使不是暴政的帮凶(如纳粹时期的许多法学家),至少也将沦为僵死法律的殉葬品。”(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限于篇幅,上述对〈〈精神与范畴〉〉的简介难免挂一漏万,而评论更不可能展开,读者诸君若能亲自去读一下原文,相信一定会有更大的收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1007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199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适应棉花供求关系变化的流通新体制。针对当前棉花购销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做好1999年度
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市场管理,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好棉花市场流通秩序,为稳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做出积极贡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管理。棉花经营渠道拓宽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拓宽不是彻底放开,更不是撒手不管。必须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管理,把住市场准入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政府制定完善市场准入资格
审定的条件和程序,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单位等主体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不准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
二、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棉花收购活动。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打击非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作为棉花市场管理的关键环节,认真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和执法管理手段
,对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要予以没收,对从事非法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取缔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棉纺企业可从事棉花收购,棉花加工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进行,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凡生产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不得向市场销售。要防止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和
土打包机的死灰复燃。发现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一律没收。
四、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制,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的日常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棉花市场管理与粮食市场管理有机地妥善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棉花主产省、自治区,要通过市场巡查落实棉花市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
查处。
五、加强对棉花市场的合同管理。对棉花这一重要商品流通实施合同管理,符合国家对棉花市场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贯穿于棉花流通的各个环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职能,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有关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履约意识。继续推
行棉花购销统一合同文本,积极开展棉花合同鉴证备案工作,通过合同管理规范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棉花流通新秩序。
为掌握棉花市场管理的情况,请各产棉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地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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