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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19:01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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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63号


为进一步弘扬中国民族文化传统,提升浙江的文化品位,激励当代美术创作,加强对美术资源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丰富和充实国有收藏单位的美术藏品,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经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设立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美术藏品的征集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现将《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申报文本(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弘扬中国民族文化传统,提升浙江的文化品位,激励当代美术创作,加强对美术资源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丰富和充实国有收藏单位的美术藏品,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设立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美术藏品的征集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管理,特设立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为我省美术藏品征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美术藏品征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批准征集活动过程中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批准指定美术藏品的收藏单位;

(四)解释和决定美术藏品征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美术藏品征集工作的日常性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美术藏品征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美术征集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并提交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审议;

(二)提出美术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建议名单,并提交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批准;

(三)保管或收藏已征集但未移交国有收藏单位的美术藏品,并做好建档工作;

(四)组织实施征集前的各项工作,并管理好专项资金;

(五)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为了规范美术藏品征集,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具体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性意见,供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决策。

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评估鉴定工作,并认真填写“评估鉴定意见”。

各专家评审小组由美术界具有权威并声誉良好的鉴定评估专家、资深的美术家及有关人员组成。

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与被征集藏品作者或拥有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征集活动。

第二章 征集管理

第四条 美术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征集不同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的名人创作及民间收藏的珍贵美术作品;

(二)征集不同时期代表人物中浙江籍和在浙江有重要美术活动的美术名人创作的作品;

(三)有计划地征集当代具有潜力的美术家创作的作品;

(四)有计划地组织本省美术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外省美术家进行创作活动;

(五)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珍贵美术作品。

第五条 美术藏品征集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与美术作品创作人或美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美术藏品的购买方式;

(二)捐赠奖励,是指美术藏品创作人或美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美术藏品捐赠给政府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三)组织创作活动,是指由省美术作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各相关专家组组织的美术作品创作活动,在活动期间创作的美术作品给予适当的补偿费用后,而合法取得的美术藏品所有权;

(四)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的美术藏品;

(五)其他合法手段取得。

第六条 美术藏品征集程序:

(一)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联、中国美术学院可在每年10月底向办公室申报次年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

(二)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征集计划,或临时要求征集的美术藏品征集计划,将拟征集美术藏品的类别,分别组织相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鉴定真伪、评估估价。每项作品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鉴定评估后每人分别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三)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将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收集后提交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讨论并审定。经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决定征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是为了及时征集代表各个年代的美术作品,充实和丰富国有收藏单位的藏品,由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征集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美术征集管委会共同实施项目管理。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程序:

(一)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将批准后的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批准;

(二)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美术藏品征集申报文本、经费预算及拨款申请,如遇大宗或单件价值较高的,可一事一报;

(三)省财政厅根据批准后的美术藏品征集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根据美术藏品征集进度,于次月底前将资金划至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美术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美术藏品收购费,指支付美术作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交通运输费,指收购省内外美术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保管费,指美术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保险费,指征集珍贵美术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美术作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六)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美术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七)办公费,指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开支所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一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二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征集的美术藏品属浙江省人民政府所有。征集的美术藏品主要由浙江美术馆收藏保管。

经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同意,可向美术藏品的作者(或拥有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加盖省政府美术藏品收藏专用章。

第十三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应及时将征集的美术藏品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浙江美术馆应妥善保管征集的美术藏品,不得损毁,更不得擅自将其出售、赠送与抵押。

第十四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有权对征集的美术藏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度。

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联、中国美术学院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可以借用、拍摄、复制美术藏品。事先向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使用,但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各相关专家组成员和有关人员,在未确定征集之前,必须对拟征集的美术作品及其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在征集活动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省财政厅可直接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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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日)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科摩罗莫埃利岛派遣一名外科医生和一名妇科医生。

  第二条 本补充议定书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在莫罗尼签订的中、科两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议定书的补充部分。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两名中国医生两年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总  理

     关于中国向科摩罗派遣两名医生的补充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向科摩罗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已于1996年2月13日由我驻科摩罗使馆临时代办陈保谦和科国总理卡阿比·亚克鲁图·穆罕默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莫罗尼签字。
  现将补充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改进经济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抓好开庭审理,实现审理案件规范化,现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2、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4、对专门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及时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鉴定,委托审计机关审计。
5、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发给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6、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迳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承担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7、开庭审理前达不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即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庭审提纲,并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8、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9、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宣布开庭
10、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11、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2、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13、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5、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6、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7、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18、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19、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20、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21、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22、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23、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24、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26、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2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28、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9、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34、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不可重复。
35、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36、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37、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38、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39、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0、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合议庭评议
41、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42、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
4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七、宣判
44、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5、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46、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八、闭庭
47、审判长宣布闭庭。
4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等退庭。
49、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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