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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11:21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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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建委制定的《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市建委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外的重点工程及投资额超过一亿元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集中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地点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办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工程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农民自建低层住房;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因前款原因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物资、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七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行为,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八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布局要求,并实行定点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办法由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办理工商登记,经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严禁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运输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依照核定的线路在市区通行。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搅拌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证送至卸料点的混凝土符合供需合同规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成型和养护。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块,并在混凝土供应后五周内将该批混凝土的强度检测报告抄送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受预拌混凝土后,必须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块,并按规定养护后送检。
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资料时,应同时附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现场取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或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城镇范围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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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1月16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38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现行有效仍继续执行的2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97件其他行政管理依据文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3.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4件)和其他行政管理依据目录(97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嘉政发〔2000〕140号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兴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嘉委发〔2011〕29号)文件取代
2 关于印发嘉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1994〕11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88号)文件取代
3 关于印发嘉兴市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1999〕206号 《嘉兴市档案接收征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文件取代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兴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政〔1998〕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文件取代
5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31号 与上位法相抵触,2010年10月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调整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区建设水平的指导意见 嘉政发〔2005〕3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文件取代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3号 2012年3月1日,《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实施,现信访终结适用省规章的规定
8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6〕1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文件取代
9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6〕2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文件取代
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9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2〕95号)文件取代
1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8〕7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0号)文件取代
12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9〕65号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委发〔2011〕36号)文件取代
1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9〕6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2〕98号)文件取代
14 转发嘉兴市矿产资源管理处、嘉兴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砖瓦用粘土采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1997〕5号 按照十二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嘉兴属禁采取区
15 转发嘉兴市本级征收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提请终止城市道路四自项目综合收费的批复》(浙政函〔2012〕35号)同意我市提前终止城市道路“四自”项目综合收费
16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5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49号)文件取代
1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2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文件取代
18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4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56号)文件取代
1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8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91号)文件取代
2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10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39号)文件取代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嘉政发〔2006〕101号 文件仅适用于2006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2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8〕22号 文件仅适用于2008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 嘉政发〔2008〕71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8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4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57号 为原经贸委牵头的临时整治措施,适用期已过
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法律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31号 文件仅适用于2006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中科院嘉兴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9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5年至2009年,适用期已过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52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6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8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嘉兴市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7〕168号 文件仅适用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40号 文件仅适用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34号 试点工作已经结束,适用期已过
11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47号 文件有效期为2009年至2010年,适用期已过
12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1号 文件仅适用于2010年至2011年,适用期已过
   
   
   
   
附件3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4件)和其他行政管理依据(97件)

   (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4件)
   1.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2.嘉兴市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3.嘉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
   4.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
   5.嘉兴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
   6.嘉兴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7.嘉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8.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9.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10.嘉兴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9号)
   11.嘉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12.嘉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
   13.嘉兴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14.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15.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16.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17.嘉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18.嘉兴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监督及责任追究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19.嘉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
   20.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21.嘉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22.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3号)
   23.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
   2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5号)
   25.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6号)
   26.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27.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28.关于印发嘉兴市有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嘉政发〔1994〕119号)
   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民“九不”行为规范的通告(嘉政发〔1996〕123号)
   30.关于印发嘉兴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6〕160号)
   31.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7〕183号)
   3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1997〕185号)
   33.关于印发嘉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118号)
   34.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市土管局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200号)
   35.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号)
   36.关于印发嘉兴市献血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9〕82号)
   37.印发关于建立嘉兴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1号)
   38.印发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55号)
   39. 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一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49号)
   40.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二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76号)
   41.关于印发嘉兴市强制淘汰燃油助动车轻便摩托车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1〕47号)
   42.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1〕112号)
   43.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污水管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2〕82号)
   44.关于公布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中市级部门减少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2〕88号)
   45.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46号)
   46.关于印发嘉兴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57号)
   47.关于印发嘉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60号)
   48.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3〕89号)
   49.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1号)
   50.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8号)
   51.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26号)
   52.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30号)
   53.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42号)
   54.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58号)
   55.关于印发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69号)
   56.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71号)
   57.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1号)
   58.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2号)
   59.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5号)
   60.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05号)
   6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18号)
   6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42号)
   6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66号)
   6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75号)
   6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5〕82号)
   6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号)
   6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号)
   6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4号)
   6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9号)
   7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61号)
   7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
   7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88号)
   7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0号)
   7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9号)
   7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24号)
   7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7〕59号)
   7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73号)
   7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7〕74号)
   7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80号)
   8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2号)
   8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4号)
   8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05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15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6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8〕41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47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79号)
   9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80号)
   9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8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9〕35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9〕58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00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2号)
   9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3号)
   9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0〕4号)
   10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26号)
   10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0〕48号)
   10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10〕49号)
   10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10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7号)
   10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8号)
   10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10〕71号)
   10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0〕74号)
   10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嘉政发〔2010〕76号)
   10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土地登记发证事权的通知(嘉政发〔2010〕86号)
   11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10〕94号)
   11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2号)
   11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
   11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国际商务区专项财税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11〕20号)
   11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29号)
   11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1〕35号)
   11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市民卡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37号)
   11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
   11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45号)
   11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7号)
   12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
   12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0号)
   12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和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7号)
   12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实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58号)
   12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9号)
   1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5号)
   12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6号)
   12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68号)
   12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嘉政发〔2011〕72号)
   1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73号)
   13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77号)
   1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87号)
   13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1〕89号)
   13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90号)
   13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102号)
   135.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办〔1997〕9号)
   136.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设立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8〕165号)
   137.关于印发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10号)
   138.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23号)
   139.关于转发嘉兴市区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68号)
   140.关于印发嘉兴市股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0号)
   141.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6号)
   14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26号)
   143.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160号)
   14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66号)
   145.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6已废止,附件10已失效)(嘉政办发〔2001〕113号)
   146.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26号)
   147.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35号)
   148.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04号)
   149.关于印发嘉兴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17号)
   150.关于转发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1号)
   151.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59号)
   152.关于印发嘉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62号)
   153.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85号)
   154.关于印发嘉兴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9号)
   155.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67号)
   156.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5号)
   157.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7号)
   158.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8号)
   15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号)
   16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2号)
   16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3号)
   16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4号)
   16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5号)
   16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18号)
   16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0号)
   16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特色文化镇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3号)
   16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0号)
   16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4号)
   16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3号)
   17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号)
   17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城市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号)
   17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58号)
   17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2号)
   17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0号)
   17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8号)
   17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1号)
   17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1号)
   17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5号)
   17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号)
   18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8号)
   18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18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32号)
   1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0号)
   1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4号)
   1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0号)
   1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7号)
   1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7号)
   18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9号)
   18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32号)
   19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4号)
   19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53号)
   19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1号)
   19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2号)
   19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4号)
   19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7号)
   19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3号)
   19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号)
   19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41号)
   19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70号)
   20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02号)
   20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0号)
   20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3号)
   20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切碎还田予以补贴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5号)
   20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域边界环保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6号)
   20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转而未供土地供地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0号)
   20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1号)
   20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4号)
   20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5号)
   20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6号)
   2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正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9号)
   21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1号)
   21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3号)
   21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9号)
   21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嘉兴市地名工作服务“两新”工程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50号)
   21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54号)
   21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32号)
   21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42号)
   21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嘉兴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48号)
   21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54号)
   22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56号)
   22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0号)
   22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4号)
   22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7号)
   22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9号)
   22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0号)
   22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市区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1号)
   22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3号)
   22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周边区域(含“七一广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7号)
   22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8号)
   23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79号)
   23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84号)
   23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86号)
   23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98号)
   23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01号)
   23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切实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02号)
   23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出租汽车油改气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07号)
   23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11号)
   23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17号)
   23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
   24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1号)
   24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24号)
   24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7号)
   24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0号)
   24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1号)
   24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5号)
   24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40号)
   24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嘉兴市区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42号)
   24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47号)
   24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51号)
   25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1〕156号)
   25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1〕157号)
   25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2号)
   25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4号)
   25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5号)
   (二)现行有效的其他行政管理依据目录(97件)
1.关于加快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
通知(嘉政发〔1999〕93号)
   2.关于公布第三批嘉兴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嘉政发〔2000〕90号)
   3.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04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2〕42号)
   5.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统一市本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2〕61号)
   6.关于切实加强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2〕62号)
   7.关于印发市区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6号)
   8.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和商贸领域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27号)
   9.关于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嘉政发〔2004〕4号)
   10.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8号)
   11.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
   12.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4〕43号)
   14.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59号)
   15.关于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7号)
   16.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78号)
   17.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嘉政发〔2004〕92号)
   1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贯彻浙政发〔2004〕52号文件的意见(嘉政发〔2005〕4号)
   1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嘉政发〔2005〕8号)
   2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5〕47号)
   2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援助的意见(嘉政发〔2005〕54号)
   2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的通知(嘉政发〔2005〕56号)
   2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5〕86号)
   24.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建立经贸行业管理与行业协会互动机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5〕90号)
   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嘉政发〔2005〕93号)
   2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6〕41号)
   2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06〕45号)
   2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
   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
   3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6〕60号)
   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6〕87号)
   3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
   3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7〕28号)
   3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体系的意见(嘉政发〔2007〕48号)
   3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7〕50号)
   3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7〕55号)
   3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65号)
   3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3号)
   3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34号)
   4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9〕10号)
   4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
   4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37号)
   4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4号)
   4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68号)
   4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
   4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95号)
   4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反补贴应对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9〕99号)
   4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嘉兴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106号)
   4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60号)
   50.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5〕32号)
   51.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8〕126号)
   52.关于转发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38号)
   53.关于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号)
   54.关于转发嘉兴市提高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77号)
   55.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93号)
   56.关于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3号)
   57.关于同意嘉兴市生物多样性规划的批复(嘉政办发〔2003〕24号)
   58.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婚知青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27号)
   59.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83号)
   60.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0号)
   6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1号)
   62.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33号)
   6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53号)
   64.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76号)
   65.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嘉兴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8号)
   66.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81号)
   67.转发市人防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48号)
   68.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楼)牌号整治编制和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52号)
   6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8号)
   7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7号)
   7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6号)
   7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1号)
   7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64号)
   7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电大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8号)
   7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6号)
   7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6〕164号)
   7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71号)
   7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4号)
   7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07〕88号)
   8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97号)
   8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17号)
   8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46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投标办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处置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2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6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7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嘉兴市创业促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51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65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5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本级开展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8〕86号)
   9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三保”工程建设以倒逼机制营造良好经济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98号)
   9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3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41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办发〔2009〕84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38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51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0〕7号)
































海口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办法(试行)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办法(试行)
海口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本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镇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海口市城镇范围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房地产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是指房屋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以及附属的庭院、场地和宅基地。
第三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机关是海口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单独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回避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仲裁管辖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因房屋的产权、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典当、侵占、拆迁、使用、妨碍、交换、修缮、损坏等发生的纠纷;
(二)因使用房屋的附属设备、公共设施等发生的纠纷;
(三)因使用房屋附属庭院、场地和宅基地发生的纠纷;
(四)简单的涉外房地产纠纷;
(五)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房地产纠纷。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因离婚、继承、分割、赠与所涉及的;
(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纠纷的;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单位内部分配住房和使用房地产的纠纷;
(六)依法应由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房地产纠纷。

第三章 仲裁组织和回避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以下均称仲裁员)由市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者聘请。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仲裁庭时,担任首席仲裁员。
简单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重大、疑难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 仲裁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仲裁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仲裁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仲裁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款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十七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回避的决定,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仲裁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章 送 达
第十八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的,交他(她)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已授权的仲裁代理人,可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
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二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她)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章 仲裁申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
(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
(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连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协议;
(三)申请的目的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纠纷的问题,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但代理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当事人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审 理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当事人双方纠纷的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她)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案件,如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而被申请人又无异议的,应当准许,所缴仲裁费用应退还一半;如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应继续仲裁。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出具证明。
第三十四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在调查中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或鉴定时,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当事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或鉴定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不得推诿和拖延。
现场勘验或技术鉴定应制作笔录,勘验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写明时间、地点、勘验或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验、鉴定人员和单位签名盖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尽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可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
第三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时,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署名的协议书,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仲裁。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二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可以缺席仲裁。
被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二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应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和鉴别有关证据;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互相辩论。
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及时裁决。
第四十七条 裁决应制作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的理由、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四)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六)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在六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对于简单的涉外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估价费、测试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贴等。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人承担,仲裁委员会也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双方按比例承担。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凡需要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仲裁委员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遵守仲裁秩序。对扰乱工作秩序,阻碍仲裁员执行公务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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