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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3:43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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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是“提升工业化、推进城市化”的重大举措,是我市“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布局优化,实施“三优一集聚”发展战略,特制订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各县(市、区)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和工业科技园区等。
(二)主要指标。
1、工业园区单个规划面积在6平方公里以上;
2、园区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0.5亿元以上,外贸交货值占销售产值20%以上;
3、金华市级以上名牌产品5个以上。
(三)规划与建设。
1、合理配置资源。工业园区布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要体现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充分发挥互为支撑、协调发展的比较优势。
2、科学规划设计。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经有甲级以上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并经过环评。产业分布合理,基础设施配套。
3、提高建设品位。园区内基础设施投入每平方公里在1.2亿元以上,达到五通一平(给排水、污水集中处理、供电、通讯、道路),创造条件集中供热、供汽。建筑密度30%左右,绿地率在30%以上。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清洁生产,努力建设成生态工业园区。
(四)管理和服务。
1、体制。工业园区管理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独立承担园区内开发、建设、管理的职责,实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建立涉企投诉中心并正常运行,营造公开、公平的投资环境。
2、审批。按照减少事前审批、加强后置监督的管理原则,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企业建设项目报批等由园区管委会协同办结,企业生产审批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跟踪服务。
3、收费。实行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费。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收费、处罚等,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
4、招商。积极发挥园区的“窗口”效应,加快招商主体建设,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境外招商1次以上,市外招商2次以上,向金融部门推介区内优势企业的信贷活动2次以上。外资企业比例达到10%以上。
5、管理。从严把握项目准入条件,严格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无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排污达到标准,并实行总量控制。注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园区社会化服务,使之成为投资者的乐园。
二、申报程序
(一)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金华市级工业园区申报表》。经县(市、区)园区办审核、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金华市经贸委及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金华市经贸委及市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园区办上报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考评,报市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
(三)金华市级工业园区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三、管理措施
(一)市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金华市经贸委及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考评。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亩土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市级工业园区建设奖励。
(二)市级工业园区要每季向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四、本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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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2002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1年市级决算(草案)和市财政局局长崔津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津市200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2001年市级决算和《关于天津市200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



(1983年4月1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的暂行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代
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三、受质询机关在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四、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研究后才能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要求,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在会后到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答复。
五、受质询机关要认真负责地把质询案的最后处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告有关代表。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对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不了解,可以向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由大会秘书处通知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作解释说明。



198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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