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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52:17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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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各代表处,各代理行总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8〕银机电29号)和我行具体情况,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各项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一、调整各类贷款利率
1.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从1998年3月25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年至3年(含3年)年利率9.00%。3年至5年(含5年)年利率9.72%,5年以上年利率10.35%。
2.调整专项贷款利率
从1998年3月25日起,劳改劳教和扶贫专项贷款年利率7.92%。
3.软贷款利率不调整,分别执行行业年利率4.68%和5.94%。
4.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调整,分别执行日利率万分之四和日利率万分之六。
二、贷款计息方式仍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开行资金〔1997〕317号)规定,即按合同生效日一年一定。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998年3月25日以前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已按临时借款协议发放贷款的项目,正式签订合同的日期应按临时借款协议的签订日期填写,利率执行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档次利率。
四、实行直贷方式的借款单位在我行的单位存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年利率1.71%。
五、本次利率调整后,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资金局联系。(电话:010-68307029、68307027、68307030)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二、国家开发银行各项贷款利率调整表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1998年3月25日起执行)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单位存款 | 1.71 | 1.71 |
|---------|-----------|-----------|
| | | |
|---------|-----------|-----------|
| | | |
-----------------------------------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各项贷款利率调整表
(1998年3月25日起执行) 单位:年利率%
-----------------------------------
| 贷款种类 |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
|一、硬贷款 | | |
|-------------------|-------|-----|
| 1.固定资产贷款 | | |
|-------------------|-------|-----|
| (1)短期贷款 | | |
|-------------------|-------|-----|
|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 7.65 | 7.02|
|-------------------|-------|-----|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 8.64 | 7.92|
|-------------------|-------|-----|
| (2)中长期贷款 |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9.36 | 9.00|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9.90 | 9.72|
|-------------------|-------|-----|
| 五年以上 |10.53 |10.35|
|-------------------|-------|-----|
|2.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劳改劳教、扶贫)| 8.64 | 7.92|
|-------------------|-------|-----|
|二、软贷款 | | |
|-------------------|-------|-----|
| 1.煤炭、农业、林业项目 | 4.68 | 同前 |
|-------------------|-------|-----|
| 2.其它行业项目 | 5.94 | 同前 |
|-------------------|-------|-----|
|三、罚息 | | |
|-------------------|-------|-----|
| 逾期贷款 |日利率万分之四| 同前 |
|-------------------|-------|-----|
| 挤占挪用贷款 |日利率万分之六| 同前 |
-----------------------------------



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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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詈筒顾胺?畹耐ㄖ?

国税发[199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三)如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三、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6〕40号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7日



襄樊市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是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管理、协调、呈办全市派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外事侨务局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好市级代表团的出访工作,拟订出访计划,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负责实施。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三)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凡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出国(境)考察。凡可由较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的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数原则上为6至8人;经贸和科技团组确因任务需要,团组人数可控制在10人以内;文化、体育等团组执行演出、比赛任务的,按工作需要报批。出访国家原则上为2个,确因任务需要不得超过3个。出国团组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

(五)同一县(市)区(开发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确因任务需要出访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出国请示中加以说明后报批。

(六)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出国(境)执行公务,须按规定办理因公审批手续,严禁用公款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境)。

(八)在樊举办各种国际会议和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内容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热点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和来访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护照原则上应由团组集中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须在15日内由组团单位将护照交由当地外事主管部门保管。


二、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权限及报批办法

(一)市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委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报省委书记审批。

(二)市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委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三)市长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经省外办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批。

(四)副市长以及其他副市(厅)级干部等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经省外办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五)派遣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经贸、科技任务,县(处)级人员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科级及其以下人员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市外事侨务局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1、县(市)区、开发区党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报市委书记审批。


2、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3、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批。


4、副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5、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以及市级人民团体和有关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事先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正县(处)级干部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报市长(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县(处)级干部报市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6、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单位的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属单位事先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向市政府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正县(处)级干部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批;副县(处)级干部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7、属省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县(处)级及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职务级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市长审批。


8、市直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派员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9、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市外事侨务局审批。

10、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企业直接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对已享受省“直通车”企业出国(境)审批权限的,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六)我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执行除经贸、科技任务以外的其他出访任务,由市外事侨务局向省外办请示,报省外办审批。

(七)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上述审核程序审核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市(厅)级领导干部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报省外办审批。

(八)县(处)级以下人员赴香港学习、考察和交流的团组在30人以内,出访时间不超过30天,赴澳门时间不超过20天的由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县(处)级以下人员赴香港超过30人、时间超过30天,赴澳门时间超过20天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赴港、澳3个月、6个月、一年期一次审批多次往返签注手续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报省外办审批。

(九)赴港、澳地区除雇佣工作性质外执行其他培训任务,或与特区政府官方机构接触和交流,以及涉及敏感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赴未建交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团组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一)出访请示中应写明出访人姓名、职务、出访任务、往返国家、代表团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附件应有团组人员名单、邀请函及准确的中文译文等。如请示内容涉及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上报出访请示的同时,由市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及时向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以便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意见。

(十二)上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的请示件,承办单位至少在出访前40天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外事侨务局。


三、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审核审批办法

(一)邀请外国副市(厅)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邀请有关敏感国家人员以及邀请港澳地区官员或敏感人士来访,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邀请境外记者和外国常驻我国记者来访,由邀请单位向市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省外办审核或审批。

(四)邀请国(境)外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批。


四、纪律与监督

(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按照省外办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手续统一由市外事侨务局专办员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对绕过外事管理部门的审批,因公出国(境)走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的,一经查出,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严肃处理。

(五)要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出访期间要遵守外事纪律,提高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对违反外事纪律规定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境)。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因公出访团组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应及时总结出访情况,在一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局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全市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市外事侨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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