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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18:48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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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的通知

2003年2月18日 财农函[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及时、准确地办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结算,经研究,决定调整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时间。从2003年开始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按年据实结算。贴息结算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各地要按银发〔2001〕18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扶贫贴息贷款财政贴息结算材料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汇总,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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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构成刑事犯罪?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吴登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方,男,46岁,重庆市涪陵区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重庆市涪陵区三峡物产公司职工,家住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中山西路50号。
2005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方在无食盐许可证的情况下,编造了“涪陵区酒店乡天峰榨菜厂”并以该厂名义,在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骗取了177吨非碘盐审批单(825元?吨)。期间,被告人陈方又在重庆市涪陵三峡物产公司以825元?吨借到非碘盐30吨。被告人陈方共将207吨非碘盐分别以825元?吨卖给肖天伦97吨、祖正明30吨、刘晓琴30吨,以830元?吨卖给任加华30吨,以835元?吨卖给张林20吨。被告人陈方购、借207吨非碘盐,价值170775元,分别以825元?吨、830元?吨、835元?吨向外销售,价值171125元,非法获利350元。
涪陵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方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人陈方及其辩护律师称:本案中认定的207吨非典盐是为天峰榨菜厂代购的,自己也没有获利,不是营利为目的,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方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应采信。首先,经查证,所谓的“涪陵区酒店乡天峰榨菜厂”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系被告人陈方编造而来,并不真实存在。被告人陈方在这个虚假的事实之下,骗取非碘盐审批单的行为实则为被告人陈方的个人行为,而非其辩称的代理行为。所以被告人陈方及其律师的辩称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被告人陈方及其律师又辩称,其没有获利,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方并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受市盐业公司委托代理批发食盐,也不具备副食品经营资格,其将骗取的非碘盐多次向外销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1990年3月2日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5月27日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和1999年3月26日和2000年11月24日制定和修正的《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在从事盐业的批发、零售业务等方面的严格规定,首先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再则,经查证,被告人陈方先后多次向他人销售非碘盐,并从中获利共计350元,根据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其客观行为已经反映了其主观上营利的目的,所以该辩护意见亦无事实依据。被告人以谋利为目的,多次非法向外销售共计207吨的非碘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同时,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则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换言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均不影响该犯罪的构成。综上,被告人陈方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正确理解我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不应采纳。认定被告人陈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非法经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要以行为时违反的国家规定为平衡点,看其有无侵犯国家规定具体确立的并由刑法第225条予以刑法保护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非法经营罪以主观上具有非法谋利目的而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类犯罪相区别,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本案被告人陈方以谋利为目的,违反从事盐业业务相关的行政法规,以虚构的厂家名义,骗取非碘盐审批单,并多次非法向他人销售207吨食盐的行为,已不仅仅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房改《决定》和铁路《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全路领导干部会议精神、“九五”职工生活规划和全路住房工作会议的部署,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凡未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1996年上半年建立。住房公积金由个人交纳和单位资助组成,归个人所有。
2.职工交纳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位。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单位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渠道(如多种经营等)解决。考虑到铁路当前的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在成本、费用中补充住房公
积金的比例,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的50%。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1996年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均为5%,缴交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缴交率要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今年就可以高于5%,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
4.各单位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口管理住房公积金,在银行设立专户,财务部门进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二、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为了逐步改变住房的低租金福利型分配方式,保证住房维修管理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国务院房改《决定》要求,2000年房租必须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水平。部已制订出一、二、三步租金改革规划,按照第二步规划,1996年平均租金水平不低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
资的6%。各单位必须制订租金改革规划,积极推进租金改革。未按规划推行租金改革的,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公积金不得计入成本。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售房是搞活住房存量,加快资金回收,促进住房商品化的关键手段。出售公有住房要在建立公积金、大力推进租金改革、建立分期付款和抵押贷款制度等配套改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
1.按照国家政策,凡1996年新建住房必须进入新体制,即实行先售后租,有偿分配。
2.售房价格。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标准价和成本价,对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2000年前逐步取消标准价,完全实行成本价和市场价售房。关于家庭中低高收入的标准,可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在租售比价不合理的情况下,为了以提租促售房,可以在收取房租的同时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3.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要纳入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做好售房后的维修、管理、服务工作。新建小区、新建楼房出售后,必须实行物业管理。1996年各单位都要进行物业管理试点,1997年逐步推开。
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
为了达到本世纪末实现住房小康的目标,一定要在建房筹资机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1.1996年要彻底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旧体制,坚持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2.铁道部住房投资分配,要充分体现支持改革的政策导向,以更多地吸引单位、个人投资。对于单位、个人筹资比例大的企事业单位,部要相应给予投资倾斜。
3.努力开拓新的筹资渠道。要充分利用铁路一些土地和住宅处于黄金地段的优势,依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级差收益,用于住房建设。可与路外单位或外商联合建设、改造铁路危旧房屋;通过房地产开发,出售商品房、商业用房,取得收益,投入住房建设。用好盘活现有住房
资金,使其滚动发展,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支付建房贷款利息,用以扩大建房贷款规模,加快住宅建设。
4.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单位以各种形式集资建房,按各方出资比例界定住房产权,积极稳妥地向售房过渡。鼓励和支持对铁路沿线、施工单位的职工家庭实行自建公助等方式建房。对夫妇双方不在一个单位的家庭,可由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住房资金。
五、实行对住房规划、筹资、建设、管理的统一领导
为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必须实行归口管理,有关住房建设的重要问题,要由主要领导统一决策,计划、设计、征地、拆迁、筹资、施工、分配等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合作,合理组织,提高效率。
六、制订建房规划,提高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1.各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五年建房规划和分年度实施目标,明确投资额、建房面积、户数、拟达到的人均使用(或居住)面积、每年的筹资目标及采取的措施等。
2.住房规划应包括新建住房规划和旧住房改造规划,除住房数量指标外,还要有住房质量、居住环境标准。
3.住房建设要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质量。
4.建房规划的实施目标,要纳入各单位领导的考核责任范围。
七、对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政策
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铁路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把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实行住房资金、住房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分离等改革政策。
八、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倾斜政策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标准。要有针对性地对困难企业制定相应政策。在提租上,可对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制定相应的减免补政策。
九、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安居工程
国家安居工程是推动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及解危解困的重大举措。1996年国家在88个大中城市中实施安居工程,铁路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向所在城市争取列入安居工程,以取得地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健康推进
解决住房问题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铁路改革、运营和发展,各级领导要把房改房建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
1.建立健全住房工作机构。各单位都要克服临时任务、临时机构、临时人员的思想,组成以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机构和人员,抓好工作。
2.坚决执行国务院和铁道部深化房改的政策规定,按规范全面入轨,抓关键重点突破。凡涉及房改的具体政策规定,必须经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议。
3.要加强房改房建队伍的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4.各级领导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在房改工作中做廉洁自律、关心群众的表率。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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