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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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希腊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72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六个月内互派大使。
希腊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希腊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希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 希腊王国驻阿尔巴尼亚人民
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 振 华 德尼斯·卡拉亚尼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于地拉那
国家开发银行商品流通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商品流通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
开行办[2006]45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直属单位:
商品流通行业是我行新的贷款领域,为了规范我行商品流通业的项目开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业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商品批发业态、零售业态和市场业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参与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其贷款模式、信用结构与大型或骨干流通企业贷款项目有较大差别,贷款评审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5]121号)执行。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发展重点
(一)规划目标
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到201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商品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发展的重点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推进物流配送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稳妥进行电子商务试点。
三、信贷政策
(一)支持的范围
对商品流通业的支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重点支持国家重点联系的大型流通企业;
2、积极支持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确定的开展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省、市(辽宁省、湖北省,厦门市、成都市、潍坊市、绵阳市)的重点流通企业;
3、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市场体系是我国流通业发展的重点之一,也是我行与商务部开展合作,给予融资支持的重要领域;
4、对于在全国或区域性同业态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骨干流通企业也可给予支持。
(二)贷款投向
1、经营网点和市场项目:各类店铺、市场的建设、购买、改造、设备配置;
2、经营支持系统项目: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改造,物流系统的建设与改造,产品基地以及其他与商品流通经营相关设施的建设、购买与改造;
3、并购、重组项目: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投资等。
四、贷款评审
(一)关于借款人评审
借款人一般为经营或投资商品流通业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负债率不超过80%。
(二)关于总体承诺、分批次审核贷款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本退出、民间资本进入已成为我国商品流通业发展的趋势,政府部门对流通企业经营设施建设的支持和干预很少。大多数流通企业的建设投资活动由企业自主决策,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立项、可研。
1.流通网点项目具有子项数量多、地点分散的特点,投资方式(包括购买、自建、租赁、收购兼并等)、投资额、项目地点、数量一般取决于交易各方的意愿和市场机遇,变数较多,在评审阶段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上述特点,按照推进评审工作、控制风险的原则,采用总体承诺、分批次审核项目贷款条件的方法开展评审工作。
可将落实土地、规划审批、工程设计及概算等文件、签订购买、租赁等合同或协议等手续后移至签订借款合同或发放贷款之前。
2.关于项目概况、资金风险评审,可根据可研报告或企业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总投资;根据借款人的资本金出资能力、还款能力、信用结构覆盖风险的能力控制贷款总规模,提出总体贷款承诺额建议。
经总行贷款委员会审议同意承诺贷款后,由分行根据项目的进展和有关条件的落实情况分批次审核,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或发放贷款:
(1)对于自建店铺等经营设施项目,有权部门关于土地、规划的审批手续完备,已完成项目工程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对于购买或租赁店铺等经营设施项目,已完成购买或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2)项目内容、规模、投资与评审阶段确定的条件基本一致;
(3)担保条件落实;
(4)借款人财务状况不出现不良变化。
(二)关于总投资及资本金比例
按业态分别分析、预测企业销售收入、单位营业面积销售收入等指标及变化趋势。
(三)关于市场风险评审
按业态分别分析、预测企业销售收入、单位营业面积销售收入等指标及变化趋势。
(四)财务和还款能力分析
1、计算期
商品流通项目的计算期等于建设期加经营期。经营期一般为20年。对于以店铺租赁改造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经营期可按剩余租赁期限确定,如果剩余租赁期限超过20年,按20年计算。
2、贷款期限
流通项目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其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3、财务和还款能力分析
对于多业态连锁企业的经营网点项目,一般单个项目数量很大,不具备逐一进行财务分析和偿还能力分析的条件,应注重企业综合效益和偿还能力分析。项目效益和还款能力按业态进行分析。
对于内部使用,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信息系统、物流配送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信用结构评审
一般采用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几种担保方式的组合。
对于以现有资产抵押不足的项目,可按照控制风险、支持发展的原则,将我行贷款项目建成的资产作为后续担保资源,建立滚动支持机制,使贷款余额与担保条件的落实挂钩。
抵押物的资产价值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经过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正式评估。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仓单质押,同时,力争采取收入归集账户质押等担保方式。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由评审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商品流通项目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5]12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18号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民兵高射武器装备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郑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工作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意见》(郑发[2002]1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建设是国家行为,民兵工作是地方性的军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部分民兵工作经费保障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训练经费;
(二)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任务经费;
(三)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
(四)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执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民兵训练经费保障范围:用于民兵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被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教(器)材购置及培训、聘请教员等项开支。
经费标准:每人每天45元。
经费总额=标准(45元/人·天)×人天数(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训练天数)。
经费来源:由各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郑州军分区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统一拟制预算并计划经费开支。
第五条 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任务经费保障范围:用于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项开支。
经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经费总额=标准(30/人·天)×人天数(依据民兵战备条例规定应担负值班、执勤任务人数×天数)。
经费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动用民兵战备值班、执勤需要开支的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郑州军分区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各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保障范围:用于上级军事机关赋予和本级统一组织的大项军事活动开支。
经费来源:开展民兵大项军事活动时,由郑州军分区根据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第七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执行其它临时性重要任务所需经费,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解决。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按全勤对待,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列相关经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民兵工作经费划拨军事机关后,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标准为现行标准,以后每3年调整一次,随物价平均上涨指数相应调整经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两级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它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