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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3:30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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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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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


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联合声明


(1994年1月22日发布)

 一、美利坚合众国财政部长本特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刘仲藜的邀请,于1994年1月19日至2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并与刘仲藜财长共同主持了在1月21日召开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访问期间,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副总理朱容基分别会见了本特森财长。
  新形式的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就双方感兴趣的一些经济问题提出了总体设想。

 二、在友好、坦率的气氛中,两国财长同意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召开。
  在总体设想下所进行的讨论将着重于促进双方共同的目标:
  1.继续增强彼此在经济互利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的贸易和投资联系;
  2.中国成功地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并与世界经济接轨;
  3.完善旨在加强两国经济联系的更为透明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三、为了就双方与直接利益有关的特殊经济问题进行对话,两国财长同意在3个重要领域建立准阁员级的工作小组:
  --货币和银行
  --汇率
  --投资和经济合作
  两国财长同意,3个工作小组将每6个月或根据需要进行会谈,并向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两国财长还同意,双方各自指定官员负责协调技术援助的工作。

 四、本特森财长代表克林顿总统表明,美国将支持一个稳定的、繁荣的和现代化的中国。此外,美国赞赏中国近来在货币和金融体制、税收体制和外汇体制方面建立市场机制的改革决策。美方愿意对这些改革和其他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即提供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些部门包括美国财政部及所属的国内收入署、海关总署和通货检查局,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本特森财长通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很愿意在今年访问中国,并就改革进程中有关货币问题进行讨论。

 五、本特森财长欢迎中国方面有关统一汇率和改善进口商获得外汇的条件这一作为加入关贸总协定和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重要步骤的决策。美国政府表示将在两国签署的市场准入备忘录所达成谅解的基础上,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

 六、本特森财长提出了美国对支持中国努力发展和改革国内资本市场改革方面的兴趣,这包括改善外国金融机构参与的机会。

 七、本特森财长对中国履行中美双方签订的关于市场准入备忘录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并对最近达成的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和中国同意从2月开始进行服务贸易谈判表示欢迎。同时,本特森财长注意到仍有许多障碍,他提出了进一步放松中国贸易限制的重要性,强调中国在开放它的服务市场和改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必要。

 八、刘仲藜财长提出,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大、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经济的景气增长对世界经济有着重大影响。刘仲藜财长对克林顿总统减少财政赤字的一揽子经济计划表示了兴趣。并对这项计划给美国经济带来的积极影响表示欢迎。

 九、刘仲藜财长欢迎美国对中国的改革提供和扩大技术援助,并赞赏美国继续坚定地支持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同时,希望美国排除对华贸易障碍,并进一步放宽对中国在高科技出口方面的限制。

 十、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最近实施的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汇率体制,取消了经常项目下大部分对外支付用汇的政府审批制度。刘仲藜财长还表示,中国最终将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十一、刘仲藜财长表示,中国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允许外资金融企业经营本币业务,并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在其它一些主要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

 十二、刘仲藜财长提出,中国为履行中美双方签署的现有谅解备忘录,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他希望双方对一些在执行中尚未取得谅解的问题,继续友好协商。

 十三、刘仲藜财长和本特森财长表示,两国都对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改善经济关系的区域合作很感兴趣。本特森财长邀请刘仲藜财长出席将于今年早些时候召开的亚太区域财长会议。刘仲藜财长接受了本特森财长的邀请。两国财长积极支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并希望财长会议能够推动亚太区域的经济合作。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城市低保方面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大,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区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问题,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实好“全国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

低保对象认定是城市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才能确保这项民生实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也才能确保“应保尽保”的制度目标顺利实现。针对近期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低保对象认定不准问题,各地要严肃查处,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的各种漏洞。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城市低保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依、便于操作。

二、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各地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各地应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

(三)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

(四)规范家庭收入的减免类型和金额。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可以减免的类型如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等,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各地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对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家庭申请低保的,应及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改进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一)由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受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街道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六)加快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建设。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尽快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

四、做好低保对象认定排查工作

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排查。一是查制度规定。确保与低保对象认定有关的各项制度健全、翔实,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二是查制度落实。通过排查,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应退尽退”。三是查问题纠正。对有关部门反映的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信访等个案,要认真核查,及时纠正。排查的具体形式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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