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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1:26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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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见《规则》第五条),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制、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应按《规则》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规则》中装(重)量差比价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药品。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系,其装(重)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注射剂除外)。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议标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三、关于差比价关系的计算顺序
  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应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与代表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均不同的非代表品,应先按《规则》附表一规定剂型差比价关系,计算出与代表品同规格、同包装材料的不同剂型价格;再以此为基础按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计算出非代表品价格。
  对与代表品剂型相同但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品,应按照含量、装(重)量、包装数量和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对注射剂中既有性状区别又有其它规格和包装材料区别的非代表品,应在代表品价格上先加(减)性状差价额,再以此为基础计算其它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
  四、关于少数特例情况的处理
  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如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高、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症不同等),不宜按《规则》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的,可暂由各地征询专家意见后酌情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各地应将《规则》执行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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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对1999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出口企业已出口并办理完毕退税手续的煤炭,其退税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已出口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煤炭,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四、对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出口的煤炭,仍按照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政策。
五、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办理出口煤炭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9年7月1日

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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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绍兴市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对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中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及其随行眷属(以下通称外方人员)应当持批准证件和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缴验证件,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或暂住证等。申报手续完备者,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办好有关证件。外方人员遗失居留证或暂住证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允许重新申请补办。
  第三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任职或就业的常驻外国人及其外籍眷属,应于入境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本人护照、简历、健康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及两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居留一年以上的发给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要求处长居留或变更身份、工作单位和住址等情况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前10日或变更10日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处长或变更手续。三资企业和境外驻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外事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任职的港澳人员、华侨(包括随行眷属),应于抵达后10日内,持有关单位介绍信、聘任证书影印件、本人护照或证件、简历和健康证明及两张近期2寸半正面免冠照片,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以上,需在当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者必须申请办理暂住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可偕在父母的证件上,不单独发证。因工作需要延长居住或要求变更住址等暂住项目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满或变更前10日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任职期满或中途停职离绍出境者,应于离开前3日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五条 在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中任职的台湾居民,需居留3个月以上的,在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的同时,可以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暂信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留的,须在有效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临时到三资企业工作并住宿的外方人员,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单位或本人持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的生活办公用房除租用涉外宾馆饭店外,在绍建造、购买、租赁用房等,须报当地政府外事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八条 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应切实负责外方人员的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各单位的外管联络员要发挥作用,及时传递信息,反映情况。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外方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努力为之提供方便。三资企业和境外商社驻绍机构的外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指派外事民警经常进行检查,实施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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