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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2:14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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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春运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我部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节前春运工作的有序进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春节过后,民工流动出现了外出时间提前、流动规模增大、盲目外出找工作
的新民工增多的趋势,一些地区非法中介活动也有所抬头。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号)和我部有关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措施,控制民工盲目
外流。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劝阻劝返工作。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有关政策要求宣传到乡镇、村户和企业。劳动力输出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并派专人深入农村和车站、码头,认真做好盲目外出
民工的劝阻工作。输入地也要组织人力,做好盲目流入人员的劝返工作。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劳动力输入地要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春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招新民工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招用民工较多的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整顿,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三、加强工作配合,及时疏导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经贸、铁路、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民工流动信息,协助做好民工的疏导分流工作,避免出现民工大量滞留问题。输出地和输入地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沟通信息,调控民工流动数量和规模,开展有组
织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
四、加强重点监控工作。重点监控地区要按照我部要求,认真搞好信息收集、预测和通报,并采取切实措施,控制本地民工盲目流出,疏导流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要请当地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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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复《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的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复《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的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申请汽车空调(HFC-134a)制冷装置等七种汽车产品认证项目的报告》(汽认委〔2000〕0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你委员
会上报的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第四批汽车产品目录,见附件),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1号)予以公布。
第四批汽车产品目录所依据的标准以现行有效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为准。如果行业标准重新修订,则在修订标准实施之日起,用新标准替代本目录中的相应标准,我局不另行文。
望你委员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认证行为,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附件:
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
------------------------------------------------------------
|序号| 产 品 名 称 | 认 证 用 标 准 |
|--|-----------------------|-------------------------------|
| | |QC/T656-2000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 |
|1 |汽车空调(HFC-134a)制冷装置 | |
| | |QC/T657-2000汽车空调制冷装置试验方法 |
|--|-----------------------|-------------------------------|
|2 |汽车空调(HFC-134a)用压缩机 |QC/T660-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压缩机试验方法 |
|--|-----------------------|-------------------------------|
|3 |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 |QC/T662-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 |
|--|-----------------------|-------------------------------|
|4 |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 |QC/T661-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 |
|--|-----------------------|-------------------------------|
|5 |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 |QC/T663-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 |
|--|-----------------------|-------------------------------|
|6 |汽车空调(HFC-134a)用软管及软管组合件|QC/T664-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
|--|-----------------------|-------------------------------|
|7 |汽车空调(HFC-134a)用密封件 |QC/T666-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密封件 |
------------------------------------------------------------



2001年1月19日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5年9月14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市、区、县(市)任命或者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
  第七条 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
  (二)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情况;
  (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干部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者委托。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可以先离职,审计后批准离任;工作需要调离的,应当先审计后批准离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社会审计组织受理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审计人员所在的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济指标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人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
  (五)离任人任期内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组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离任人作出审计评价,向申请、指定或者委托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查证报告,并送交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离任人有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委托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离任人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三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条例进行离任审计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离任审计,按照规定的社会审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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