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54:51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印发《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13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煤矸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矸石管理,规范煤矸石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矸石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筑路等。
 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的统一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按照有利流通、注重环保、便于管理、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加工销售市场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单独或联合开办煤矸石加工销售市场,实现煤矸石规模化、集中化经营。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矸石资源管理,建立煤矸石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管理制度,保存真实完整的销售台帐备查。
 严禁煤矸石与原煤混装出井后,不经筛选进行销售;严禁将煤矸石掺入原煤中销售。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只能将煤矸石直接销售给综合利用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
 政府鼓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从事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中介活动。
  第八条 销售煤矸石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前,销售方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活动和煤炭掺杂使假者提供货源和便利条件。
  第九条 加工煤矸石必须在煤矸石加工销售市场、综合利用煤矸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使用场所以及煤矿企业划定的专用区域内进行,禁止场外加工煤矸石。
 煤矸石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开办煤矸石加工销售市场,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条 综合利用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在储存、运输、使用煤矸石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市容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转卖煤矸石、购货凭证以及为其他单位、个人出具购买煤矸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严禁在场站、码头将煤炭和煤矸石混堆混放。
  第十三条 工商、煤炭、质监、城管执法、水利、环保、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煤矸石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对煤矸石市场主体依法监管,查处无照、违规经营和掺杂使假行为;
 (二)煤炭部门负责对地方煤炭、煤矸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制度;
 (三)质监部门负责煤炭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煤炭流入市场;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共场地的无照经营和乱堆乱放行为;
 (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河滩、堤坝等处堆放和加工煤矸石,影响防洪防汛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矸石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煤矸石的行为;
 (八)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乱占农用地的行为;
 (九)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商、煤炭、质监、城管执法、水利、环保、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应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煤矸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治、规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


(1983年5月4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条款的精神和湖南省的实际情况,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三、各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1983年5月4日

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号




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请示》(黔环呈[2003]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关于征收工业燃煤及经营性燃煤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黔府发[1993]38号)附表中计算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物料衡算方法,是核定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具体技术方法,可以继续沿用。 

  二○○四年一月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