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4:32:07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机械部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1993年11月10日,机械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机械工业企业档案的分类整理、 组织案卷和案卷排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机械行业工业企业的档案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3 档案分类原则
以工业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管理职能, 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
4 类目设置
4.1 一级类目的设置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设置11个一级类目: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 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 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干部(职工)工人档案类、声像照片档案类。 特大型企业或生产程序特殊的企业,有些档案难以归入上述11个大类时, 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一级类目。
4.2 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
4.2.1 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的二级类目按企业职能分工设置即:同一机构或不同机构工作形成的档案, 依据所反映的职能性质,按问题分别设置若干类。三级类目, 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4.2.2 产品类、设备仪器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产品和设备仪器型号或种类设置。
4.2.3 科学技术研究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课题性质或课题设置。
4.2.4 基本建设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工程性质或项目设置。
4.2.5 会计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其形成特点和文件材料形式设置。
4.2.6 干部(职工)工人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干部、工人设置。干部、工人类下按个人设置。
4.2.7 声像照片档案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载体形状设置。载体形状类下按问题设置。
5 分类编号方法
5.1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一级类目标记符号为“NJ ·”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双位制”,即
11、12……到19,21、22……到29……,以此类推。11 个一级类目编号顺序如下:
NJ·11党群工作类
NJ·12行政管理类
NJ·13经营管理类
NJ·14生产技术管理类
NJ·15产品类
NJ·16科学技术研究类
NJ·17基本建设类
NJ·18设备仪器类
NJ·19会计档案类
NJ·21干部(职工)工人档案类
NJ·12声像照片档案类
5.2机械工业企业档案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八分制”或“双位制”。 具体编号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3分类编号采用隶属编号法, 每一级位类之间用间隔号“·”隔开。分类编号示例见附录。
6 案卷排架的基本要求
6.1企业档案按大类分别排架,要反映出《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设置的基本大类的顺序,大类之间不得交叉混排。
6.2 案卷排架要科学、系统,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6.3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案卷排架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变动。
7 本规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以前形成的档案,其分类编号格式可不变动。
8 本规则由机械部办公厅起草并负责解释。
附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示例(补充件)
NJ·11·2·××·1992·×××
━┯ ┯ ━┯ ━┯━━ ━┯━
│ │ │ │ ┕━案卷顺序号
│ │ │ ┕━━━━━━年代号
│ │ ┕━━━━━━━━━三级类目号(没有可不设)
│ ┕━━━━━━━━━━━━(组织工作)二级类目号
┕━━━━━━━━━━━━━━(党群工作类)一级类目号
NJ·11·2·××
NJ·15·×××·×××·×××
━┯ ━┯━ ━┯━ ━┯━
│ │ │ ┕━案卷顺序号
│ │ ┕━━━━━三级类目号
│ ┕━━━━━━━━━(产品种类或型号)二级类目号
┕━━━━━━━━━━━━(产品类)一级类目号
NJ·19·3·×××·1992·10·×××
━┯ ┯ ━┯━ ━━┯━ ━┯ ━┯━
│ │ │ │ │ ┕━案卷顺序号
│ │ │ │ ┕━━━━月份
│ │ │ ┕━━━━━━━━年度
│ │ ┕━━━━━━━━━━━━━三级类目号
│ ┕━━━━━━━━━━━━━━━━(会计凭证)二级类目号
┕━━━━━━━━━━━━━━━━━━(会计档案)一级类目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经济宪法(Wirtschaftsverfassung)是国家经济学、经济社会学与法学领域的概念,它特指关于全面规制经济生活秩序的显性宪法或隐形宪法。
欧盟经济宪法(EU-Wirtschaftsverfassung)被称为“隐形宪法”,是因为它并不具有独立统一的宪法法典文本形式,而是分散在《欧盟条约》、《欧盟运作条约》与其他相关欧盟法律文本中具有宪法性质的关涉经济秩序的法律条款的学术性汇总。
欧盟经济宪法的前身是欧洲经济宪法,它在1957年通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得以确立;此后,通过1992年《马斯特里斯特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2001年《尼斯条约》, 欧洲经济宪法得到革新发展;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经济宪法为欧盟经济宪法所取代。当前欧盟经济宪法主要包括《欧盟条约》第3条、《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及后续条款、第107条及后续条款与基本权利条款等。
作为“隐形宪法”,欧盟经济宪法迄今不具有法典形式的原因主要在于:从欧盟既有法律资源与法律功能效应上分析,制订一部关于欧盟经济宪法的统一法典,既缺乏现实必要性,又缺乏实际可行性。一方面,分散在现行欧盟法律中的经济宪法条款可以全面与系统地调整经济领域法律事宜,因而并不需要制定一部新的经济宪法法典; 另一方面,欧盟涉及宪法性质的法典的制定或修订法律程序极其繁杂,周期很长,而且需要调和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各种利益冲突,因此在短期内制宪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欧盟经济宪法虽然是“隐形宪法”,但在“保障欧盟基本目标实现”,“实现欧盟一体化”与“系统化欧盟法律条款”方面功不可没;同时,欧盟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都必须以欧盟经济宪法为导向。因此,欧盟经济宪法被欧盟法学理论界与实践界人士视为实现欧盟统一进程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使欧盟内部经济市场的整合与欧盟政治政策的整合实现了有机统一。
首先,它保障欧盟基本目标实现。《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尽管在《欧盟运作条约》第119条中,“具有自由竞争的一个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原则仍被明确阐述;但是欧盟各成员国已达成共识,欧盟的创设与发展不应只局限于欧洲经济联盟的建立,更应注重在社会公益与政治利益层面的联盟一体化。为了实现“社会公益层面的联盟一体化”的目标,《欧盟条约》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欧盟应致力于实现“欧洲的可持续发展”,“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社会市场经济”与“高水平的环境保护与环境质量改善”。此经济性条款是当前欧盟经济宪法的最核心内容,它确认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是欧盟市场经济体制的两大基本价值诉求。在欧盟各价值诉求位阶体系中,“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高于或至少等同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位阶。
其次,它系统汇总关涉经济秩序的欧盟宪法性条款。欧盟竞争法律条款与基本权利条款共同构成欧盟经济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及后续条款,第107条及后续条款是欧盟经济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基本权利条款是欧盟经济宪法另一项重要构成部分。欧盟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构建欧盟经济宪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汇总关涉经济秩序的欧盟宪法性条款,以寻求从法律解释学与法律分析学角度对此类条款进行统一解析,实现欧盟竞争法律条款与基本权利条款在具体适用层面上的相互协调与补充,从而保证关涉经济秩序的各欧盟宪法性条款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与逻辑自洽性。
再次,它确立欧盟反垄断法条款的适用准则。欧盟经济宪法作为关涉经济秩序的宪法性条款的汇总体系,不仅包括欧盟反垄断法的基本性条款,而且其精神理念与价值诉求也应该成为欧盟反垄断法条款的基本适用准则。一般情形下,欧盟反垄断法律条款与欧盟成员国反垄断法律由于适用范围的不同不存在法律适用冲突。但在例外情形下,在二者存在适用冲突案例中,根据欧盟法律与欧盟法院判决,应适用“欧盟法优先”基本原则。有基于此,通过欧盟经济宪法确立的欧盟反垄断条款的适用准则,对于欧盟成员国具体适用欧盟反垄断法律条款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它清晰限定欧盟法院司法活动的界限。欧盟反垄断法条款十分精炼,其主干性条款为《欧盟运作条约》第101、102与106条。因此,欧盟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欧盟反垄断法时,面对错综复杂的垄断行为,需要对欧盟反垄断法做出细化解释。在这种情形下,欧盟法院在运用欧盟反垄断法规制相关企业疑似垄断行为时,事实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此就可能出现欧盟法院在欧盟反垄断判决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造成它实质承担欧盟立法者角色的危险,以致侵蚀欧盟立法者的立法权限。
而欧盟经济宪法的确立,可以为欧盟法院上述适用反垄断法的司法活动划定明确界限。在疑似垄断行为有利于欧盟经济宪法“构建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社会市场经济”基本诉求实现的情形下,欧盟法院应对此类行为采取较为宽松的反垄断法裁判标准;在疑似垄断行为不利于上述诉求实现的情形下,欧盟法院应对此类行为采取较为严苛的反垄断法裁判标准。
欧盟经济宪法与中国经济宪法概念都指称关涉经济秩序的法律条款,但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中国法学界对于经济宪法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部分学者认为,反垄断法与经济宪法是同质概念。这种观点虽然突出强调了反垄断法在经济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但却混淆了一般性经济法律条款与宪法性经济法律条款的界限。反垄断法只是关涉经济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竞争法域的两大部门法分支。作为一部部门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条款无法为中国经济法律领域众多部门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提供宪法性与根本性的法律指引。
由于中国经济宪法概念体系尚不完备,它的构建与完善,应当避免纯粹学理上的概念界定的分歧与争议,而应注重经济宪法体系构建的实际功能与效用。基于完善发展中国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中国经济宪法体系构建完善中引进欧盟经济宪法制度模式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新的欧盟经济宪法体系模式,中国经济宪法体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到确立完善:
首先,应确立中国隐形经济宪法体系。制定一部独立完整的中国经济宪法法典,不但会造成新法典与现行宪法内容的重叠繁复,而且将浪费大量立法、执法与司法资源。因此应当借鉴欧盟隐形经济宪法模式确立中国隐形经济宪法体系,即中国隐形经济宪法的外延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所有基本性法律中关涉经济秩序的宪法性与准宪法性法律条款。
其次,确立“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最高目标。中国与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当前还处在完善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调整中的模糊地带。中国法院在运用反垄断法司法判案过程中,如果遇到“保障市场竞争机制”与“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两个目标存在冲突的情形,应优先确保哪一目标的实现,目前仍存于司法模糊与争议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就亟需引进类似欧盟经济宪法的模式,根据中国现行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规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相对于“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优先实现地位,从而对于中国反垄断法的解释与适用确立基本标准与界限。
再次,注重经济宪法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为了构建中国隐形经济宪法新的体系,应将中国现行宪法和所有基本性法律中关涉经济秩序的宪法性与准宪法性法律条款予以汇总,从中总结出所有相关法律条款的基本精神与指导原则,从而为以中国反垄断法为代表的与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的解释、适用与完善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南。同时,应该注重中国隐形经济宪法新体系内容的内在统一性与逻辑自洽性。由于中国隐形经济宪法体系所包含的条款分散于中国现行宪法与各种基本性法律,各条款之间可能存在内容上的不一致性与具体施行目标的冲突; 在这种情形下,应以中国宪法中所包含的经济法律条款为最高指向,对其他低位阶基本性法律中所包含的经济法律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做出相应导引规制。
综述,本文对欧盟经济宪法做出梗概介绍,并比较了欧盟经济宪法与中国经济宪法的概念差异,进而为中国经济宪法体系的构建完善提出建议。

(作者简介:翟巍,男,籍贯山东莱州,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工作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2005年4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