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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2:30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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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我省清理一九八三年以来各类建设占地第一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清查登记,基本弄清了各类建设占地的情况和问题,刹住了乱占耕地的歪风。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复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文件精
神,对复查处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依法办事。区别对待,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强化土地管理的原则,慎重处理。
二、对清查出的违法占地,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审查合理不合法的,补办手续;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按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对一九八三年至川府发[1985]80号文件下达前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规定补办手续;对川府发[1985]80号文件下达后
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的,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
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57号文件《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已经作过处理的,不再处理。
三、一九八三年以来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需补办手续的,由县逐项审核,按《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权限审批补办手续。
四、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乡 (镇)村企业、事业建设的占地,应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补办手续。
五、一九八三年以来,农民新建住房连同原有宅基地以户计算,超过标准二十平方米以内的,其超占部分应缴纳土地损失费;超占20平方米以上的,加倍收取土地损失费。土地损失费由县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收缴,主要用于被占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改造。
六、城镇居民 (包括职工)建住房和城镇居民、农户进城镇建生产经营用房的违法占地,视其是否影响城镇规划,区别情况,准予补办手续,或给予经济制裁,或没收房屋。
七、对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建房占的领导干部必须从严处理,予以没收。并由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利用征拨土地贪污、行贿、受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个别严重违反规划、影响交通、破坏良田的违法占地建房,应予拆除。
九、对违法侵占国营农林牧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用地,凡合理的,按规定补办划拨手续;不合理的,退还原单位。已经修建的公私房屋应拆价收归土地所有单位;正在修建房屋的,要责令停建、拆除或予以没收。
十、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除地面附着物所有权确属个人应付给本人外,均应付给被征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专款专储,用于发展生产、安置群众生活,不得分掉。已分掉的要清退,挪用的要追回,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未兑现的,要按规定兑现。乱用劳动力安置指
标的,要予以纠正。
十一、对买卖、租赁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应归还原土地所有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公路、水利的占地,现行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其余留待以后处理。对已成的工程,不得随意毁坏。



198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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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6年4月4日
一、免去陈振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尹作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吴家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广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辛福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子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陶苗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维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世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史永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谭声Zheng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文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吴德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维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6年5月16日
一、免去邓朝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林贞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唐湛清(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陶苗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义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世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司法赔偿可单独立法

戴洪斌


  《国家赔偿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余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法现正在修改之中。但因为各种原因,修正案未能得到通过。除了对于国家赔偿的法律和理论研究不够、不深入外,还与《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包括的内容有关。目前,《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一部法律之中进行了规定。而实际给人的印象是,这两大块虽然是在一个法律之中进行的规定,却没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好像是硬性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组合在一起。从各个方面考虑,似乎可以作这一思考,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分开,单独对司法赔偿立法,制定一部《司法赔偿法》。

一、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文早有《行政诉讼法》规定并是独立的

  《行政诉讼法》早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早了5年时间。《行政诉讼法》除了要解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还要解决违法的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其合法性审查,就相当于平常说的《国家赔偿法》所指的确认,对相关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来进行表态。其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相应条文作出规定,还作为单独的一章来规定,为行政赔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补救。可以说,《行政诉讼法》依凭其本身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就基本能够解决行政赔偿的问题。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配套的司法解释,更是使有关行政赔偿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有以《行政诉讼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支撑下,行政赔偿再作为一个最主要的内容,纳入到《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赔偿等司法赔偿,一并受到这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是否还有必要?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这是对于同一个事项的重复性的规定,是对行政诉讼的重复性规定。

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各个方面的不同

  行政赔偿是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而相应的,司法赔偿也是由司法行为引起的相关赔偿。考察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本身,以及各自的特征、性质,其适用的程序等等,都是有很多的不同。除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因为行使的机关都同属于国家这一点上,其他方面,特别是在实际的赔偿上的操作程序和事务上,显示的是太多的差异。行政赔偿适用的是诉讼法和诉讼程序,由《行政诉讼法》调整,而司法赔偿所适用的是决定程序。在具体案件的相关方的称谓上,也是完全不同的,行政赔偿上称原告、被告,司法赔偿上称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认案件中还另外称为确认申请人、原作出司法行为的机关)等。行政确认和行政赔偿是合为一体来处理的,而司法赔偿确认和司法赔偿则是分置为两个独立分割的环节,一个赔偿确认,一个是司法赔偿,并且,司法确认还是司法赔偿的前提和条件。已经有了如此多的不同点,而还是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弄在一起,由一部法律《国家赔偿法》来作出规定,始终觉得这有关行政赔偿的内容,和司法赔偿的内容,总没有真正融合起来。

三、实际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和司法赔偿工作无太多联系

  虽说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都同属于国家赔偿,应是一家。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特别是实际的审判工作中,行政赔偿诉讼工作和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确实很少有联系,各自按照自身业务工作的要求,依据各自不同的规律,在分别推进中。可以说,行政审判和司法赔偿工作之间,究竟有好多的内在联系,有好多实际的联系,有好多的共同性和共通性,这确实是不太好说的。实务中反映出,行政审判和司法赔偿工作,更多的是之间的异,而不是同,而这种异在实际的工作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四、有条件制定单独的《司法赔偿法》

  多年来,通过对国家赔偿法律的研究,通过国家赔偿工作实务检验,国家赔偿工作的成绩是明显的。但是,国家赔偿工作也存在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于是就大力推动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活动。国家赔偿法律的效果有限,除了平常说的体制、社会环境外,其实,还与这部法律的内容结构有关,它将两个差异特别大的部分(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弄在了一起,硬性一并进行了规定,是有一定的关系。行政赔偿,也包括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性的行政诉讼),早有单独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类案件通常被称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审判工作早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一并被称为了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行政赔偿与行政确认,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且运行良好,与司法赔偿工作关涉很少。硬性将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一并来作出规定,其效果不一定是好的,一是对行政赔偿的独立性不好,一是对于构建司法赔偿的特色体系也不好。应是有条件,就司法赔偿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不涉及行政赔偿,以适应工作实际需要,适应解决司法赔偿争议的需要。

五、司法赔偿法的构成

  有必要制定一部司法赔偿法,在这部法律中,可以将有关行政赔偿的内容全部排出,只是留下其余的部分(基本上是司法赔偿的),以使其内容完全符合司法赔偿法的要求。在司法赔偿的内容要求下,总则、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都可以单独作为一章,来进行规定。而不像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赔偿一章中,单独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进行规定;而在刑事赔偿一章中,单独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进行规定,使得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章中,分别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不同;而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以及总则,却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作为一个层次的问题,分章来进行规定,在体系上是说不过去的,逻辑上明显混乱。总则、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各自作为司法赔偿法的一章,来进行规定,使得赔偿法才真正成为一部体系结构合理、逻辑有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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