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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37:01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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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明确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不准改变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二条 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第三条 企业经营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重大决策要经职工充分讨论,企业领导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企业利润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
第五条 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增长幅度,不准高于劳动生产率和上缴利税的增长幅度,在规定的标准内,允许税前列支。厂长(经理)的报酬可以从优,但与其他职工的报酬不能相差悬殊。职工个人投入的股金可按不超过其股额百分之十五分红。
第六条 党政干部不准参与企业经营承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凭借职权垄断承包、压低承包指标或转手承包,从中渔利。
第七条 发包与承包双方必须接受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共同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实行经营承包前后,发包者要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签订承包合同和承包期满时,要与承包者做好确认和交接工作。
第十条 经营承包形式,可因企业制宜。对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比较稳定的企业,由职工集体承包、厂长(经理)负责或企业领导班子集体承包。一般不准搞个人“死包干”。对小型服务性企业和亏损企业允许个人经营承包。
第十一条 承包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并受群众信任的人担任。个人承包要有经济抵押或经济保人,也可交纳必要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承包者在承包期内有如下权利: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
(2)向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会提出企业领导班子的人选名单;任免中层管理干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工资形式和奖惩制度。
(4)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权购置或处理设备、库存物资和支配自有资金。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需要,可以同科研、教育部门和城镇企事业单位实行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进行技术引进、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新产品试制和开发资源。
(6)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和采取各种形式,组织集资入股,发展合作经济。
(7)企业有权拒付非国家规定的各种摊派。
第十三条 承包者在承包期内有如下义务:
(1)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按规定上缴税金、利润、管理费。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期收回应收款项。按规定比例提留各项基金。
(3)管好用好企业的各项资金和设备,原有固定资产总值和流动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4)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原有固定工人平均收入逐年有合理的增长。
(5)改善劳动条件,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
(6)保护资源,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并治理环境污染。
(7)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如实向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业务活动和盈利、完税情况,呈报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由于承包者的过失使资源、厂房、设备等遭受毁损,应由承包者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的内容,可根据企业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承包期限、产品数量、质量、产值、利润、上缴利润、管理费、依法纳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以及设备完好程度、安全生产、新产品试制、食品卫生、节约能源、智力开发、治理污染、奖罚办法。
第十六条 承包期限一般以二至三年为宜,开发性企业可适当延长。小型服务性企业和亏损企业也可定为一年。承包指标、分成办法可根据企业的发展、市场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一年一修订。
第十七条 实行经营承包的乡(镇)办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留给企业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上缴乡(镇)政府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交给乡(镇)工业公司(或工业办公室)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上交政府或乡(镇)企业公司(或工业办公室)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改善投资环境。完成承包利润指标后的超收部分,留作企业积累的比例要大于分给职工消费部分,不准全部作为奖金和福利基金。实行经营承包的村办企业利润的分配可参照上述原则由乡(镇)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承包者用企业盈利、银行贷款、企业借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属发包者所有;承包者以自己的资金购置的设施,可由发包者偿还或作为股金按股分红。
第十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按政策规定减免的税金等新增的企业基金,不得视为利润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经营承包合同由乡(镇)企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监督。



198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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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2?

2001-07-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计 划
供应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应量 备注
大庆炼化分公司

45
大庆石化分公司 17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0.3  
抚顺黎明化工厂 1.5  
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6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0.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5  
龙源油脂化工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大庆石化分公司

57


大庆石化分公司
57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18


大庆石化分公司
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0.4  
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  
上海和田化工厂 0.4  
上海石洞口化工厂 0.6  
齐鲁石化分公司 0.6  
前郭石化分公司

12
大庆石化分公司 1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  
抚顺石化分公司

60.4
抚顺石化分公司 5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鞍山千山化工厂 0.6  
抚顺芳烃化工厂 0.4  
上海和田化工厂 1  
抚顺黎明化工公司 0.4  
鞍山炼油厂

6.2
辽阳石化分公司 5.9  
大连化工集团 0.3  
辽阳石化分公司

1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7.2  
辽阳石化分公司 87.5  
辽阳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化亿方化工试验二厂 2  
辽阳宏伟聚兴化工厂 1.5  
辽阳有机合成厂 1.2  
辽阳曙光化工二厂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8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8  
锦西石化分公司
22.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8.8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5  
葫芦岛扬帆化工厂 0.6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齐鲁石化分公司 0.6  
上海和田化工厂 0.6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8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0.5  
抚顺黎明化工公司 0.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8  
鞍山千山化工厂 0.5  
锦州石化分公司

4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2.2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北化工厂 0.2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2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0.2  
抚顺黎明化工公司 0.2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  
大连石化分公司

31.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6.8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鞍山千山化工厂 0.4  
上海石洞口化工厂 0.6  
上海和田化工厂 1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6  
日照有机化工公司 0.1  
深圳安麦士石化公司 0.5  
河北三兴石化公司 0.5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公司 5  
南京红叶化工厂 0.5  
齐鲁石化分公司 6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87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1  
齐鲁石化分公司 1  
出口 85  
辽河油田石化总厂

12.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7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5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1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东方兴达化工厂 0.4  
东方顺鑫化工有限公司 0.4  
吉林油田炼油厂

4.8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长春化工厂 0.3  
吉林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2  
兰州炼化分公司

53.6
兰州炼化分公司 53  
宁夏化工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24.8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  
长治化工厂综合经营公司 0.8  
长治市化工厂 0.4  
长治市新育化工厂 0.4  
南京大杨石油联合化工厂 0.4  
南通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4  
山西大同云中化工厂 0.6  
山西省长治县韩店化工厂 0.4  
山西省临猗化工总厂 0.4  
郑州嘉诚有机化工厂 0.4  
山西朔州朔城区科达化工厂 0.6  
玉门油田炼化总厂

7.4
北京东方化工厂 1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1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  
祁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0.8  
河南濮阳中田化工有限公司 0.6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51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51  
长庆油田炼油化工厂

17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4  
长庆轻烃厂 0.8  
金陵石化分公司 1  
长治市化工厂 0.4  
长治新育化工厂 0.2  
齐鲁石化分公司 1  
河南濮阳中田化工有限公司 0.2  
蚌埠长城化工溶剂厂 2  
山西省长治县韩店化工厂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  
大港石化分公司

4
天津联合化学公司 1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华北石化分公司

19.6
天津联合化学公司 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华油久久公司 0.6  
河间长虹化工公司 0.4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0.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5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11.1
内蒙化肥厂 0.1  
北京蒙田化工公司 7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山东齐河新星化工厂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小计

771.2
  771.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分公司

96.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6.08  
天津石化公司 60.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
鲁分公司

151.57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5.07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6.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
阳分公司

72.3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60  
洛阳石化总厂 38.70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0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6.33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6.3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
州分公司

6.9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6.9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公司

2.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
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
细化工厂

2.6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
原油田分公司

6.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
司石油化工厂

6.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高桥分公司

10.5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00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0.50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0  
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146.50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
公司 111.39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15.11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10.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3.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3.00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公司

3.5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1.50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00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70.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0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1.9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39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7.07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8.0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9.8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9.8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滇
黔桂油田分公司北海石油
化工厂

4.61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
司 4.6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
陵分公司

63.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43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57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2.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
岭分公司

7.0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
公司 7.0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
庆分公司

4.9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安徽省安庆曙光化工(集团)
公司 0.6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
江分公司

4.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16.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23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 4.2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
门分公司

5.00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 2.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
程公司炼油实验厂

1.6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0.80  
杭州炼油厂

2.50

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 2.50  
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11.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
公司 4.74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6  
扬州石油化工厂

0.8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0  
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1.2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6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60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化有
限公司

2.6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0  
青岛石油化工厂

8.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0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
公司小计

727.96 

  727.96  


总  计


1499.16

  1499.16  




附件2:
   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大庆石化分公司 1.20  
吉化股份公司 8.00  
抚顺石化分公司 2.00  
辽阳石化分公司 7.50  
锦西石化分公司 1.01  
锦州石化分公司 11.00  
兰州石化分公司 2.80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9.80  
克拉玛依石化厂 1.80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2.40  
玉门炼化总厂 3.15  
南充炼油厂 5.40  
华北石化分公司 10.76  
大港石化分公司 4.60  
胜华炼油厂 1.8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73.2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3  
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0.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石化公司第一石油化工厂 0.2  
齐鲁石化公司胜炼化工厂 3.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2.5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炼油实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
化工厂 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5.5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5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6  
杭州炼油厂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16.2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8.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3.4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4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1.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1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化有限公司 9.0  
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3.5  
西安石油化工厂 1.6  
青岛石油化工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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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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