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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19:56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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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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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13年3月20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3月31日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管委)、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向市政府备案重大行政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向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备案重大行政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事项;
(六)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重大行政强制范围包括:
(一)扣押公民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二)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1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案件;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强制案件;
(七)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案件。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九条 报送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决定书;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接收备案材料时,对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登记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补充完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主要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重大行政决定过程中,有权调阅重大行政决定的卷宗,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案情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决定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定无明显不当的,应当将案件证据材料退还备案单位。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备案单位自行纠正,备案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备案单位不自行纠正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第二十条 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重大行政决定,经审查确有违法或不当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新闻媒体。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询问情况,备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告知备案单位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决定情况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并限期补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六)重大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七)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决定;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可根据本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1.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3.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附件1
XXX许备字〔 〕X号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XXX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2
XXX罚备字〔 〕X号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XXX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3
XXX强备字〔 〕X号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XXX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北京市卫生、中医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中医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支持和扶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调动区县发展基层卫生、中医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卫生、中医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宏观调控的职能,有效配置卫生资源。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开展区域内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事业发展需要和市财力可能适当安排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
用于引导和扶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发展。
二、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市财政局建立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各区县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本区县的实际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及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卫生、中医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投资概算、配套资金数额、申请经费数额、项目完成时间、预期效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申报项目和资金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项目一经确定,市财政局将和有关区县签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合同书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区县财力情况,调整财政经费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卫生、中医经费。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各区县必须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凡不安排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财政局将不予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各区县申报卫生、中医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项目。对不按项目安排或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市财政局将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违纪单位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三年内市财
政将不予安排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六、为了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公平效益原则,市财政局在对财政收支和政府行为在财政收支上的客观反映进行量化分析基础上,设计了区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数学模型,该模型综合了区县经济发展状况、卫生资源状况、卫生经费投入、自然条件等指标
而确定,并经有关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具体说明如下:
某区县分配值=分配总额×某区县分配比例
Fi
某区县分配比例=----×100%
18
ΣFi
i=1
Fi=Rg×S1+RW×S2+Rz×S3+Rs×S4+Rr×S5
Fi:某区县综合得分
Rg:某区县常住人口人均财力功能系数
Rw:某区县上年人均对卫生经费的总支出功能系数
Rz:某区县人均享有卫生资源功能系数
Rs:某区县卫生总费用增长速度功能系数
Rr:某区县自然条件功能系数
S1、S2、S3、S4、S5:各指标功能系数的相应权数。
最好值-指标实际值
功能系数=-----------
最好值-最差值

各指标的标准差/各指标平均值
权数=----------------
Σ各指标的标准差/各指标平均值
区县综合指标五项相关指标是根据影响区县卫生发展的五方面因素:区县经济实力、区县卫生部门的投入、区县卫生部门现有的资源状况、区县卫生部门的目前发展速度、区县地理环境及经济基础确定的。
七、本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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