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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28:31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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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51元、副署长141元、司长131元、副司长122元、处长114元、副处长106元、科长98元、副科长91元、科员85元、办事员79元、高级技师106元、技师97元、高级工88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72元、普通工66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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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6〕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户籍劳动力实施创业计划,解决他们创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资金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市财政局委托贷款银行运用“创业东莞”专项资金中的专款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劳动力的免息贷款。

第三条 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组成小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小额贷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小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市户籍人员小额贷款发放以及支付贷款管理手续费用、抵押登记费用。

第五条 协调小组各组成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二章 小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是指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就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能提供相应担保的本市户籍劳动力。

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购房入户的需满五年并且长期在东莞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

(二)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三)贷款资金应用于从事非国家限制发展的农业生产、工业和服务业;

(四)有良好的信誉,诚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并能提供保证担保或房地产抵押担保;

(五)除贷款项目外,目前无从事其他工作或经营活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经创业培训合格者优先。

第三章 小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额度范围为三至八万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担保提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数额。

借款人应提供下列任一方式的担保:

(一)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保证人(贷款额度超过四万元的须提供二个保证人);

(二)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抵押物。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可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展期申请。经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免息贷款可展期一年。

第四章 小额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需要申请小额贷款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当事人申请、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推荐、劳动分局审查、劳动局以及财政局复核、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4.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五份,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劳动分局、劳动局以及财政局、贷款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人贷款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提交申请表,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加具意见,并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所在镇(街)劳动分局审查后,由镇(街)劳动分局报市劳动局。

2.市劳动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做进一步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以及借款用途,并确认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市财政局作进一步复查。市财政局对经市劳动部门审查通过的申请资料作出复查,并将复查通过的申请资料直接送贷款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申请资料退还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查工作。

(三)银行贷款发放程序:贷款银行对市财政局送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并联系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

1.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保证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有物业租金等其他收入的,由物业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以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市财政局抽查复核。

2.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当事人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银行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

第五章 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和解决小额贷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小额贷款借款程序和贷款额度,审核不良贷款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应建立规范、高效的贷款评审体系,建立严格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借款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贷款银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将小额贷款有关情况上报协调小组。

借款人将贷款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和用途的,贷款银行应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贷款银行应对逾期未偿还或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的跟踪工作每季度向镇(街)劳动分局汇报借款人经营变动情况,负责协助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的小额贷款工作纳入年度就业工作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对贷款银行已履行法定追偿程序仍未能收回的贷款,经协调小组审核交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恶意逃避贷款债务的,经协调小组确认后,以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名义在《东莞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项目的名称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03〕144号)同时废止。


机电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电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0月5日,机电部

第—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部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评聘技师、高级技师的各项规定和办法,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使机械电子行业评聘技师、 高级技师的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 高级技师和评聘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对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而需要增加的评聘技师的工种, 必须经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查和劳动部批准后,统一公布执行。 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扩大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考评,不搞照顾和降低标准。要特别注意从中、 青年技术工人中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有行政主管领导参加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组成的考评委员会,以劳动部门为主,教育、宣传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组成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 考评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评聘工作正常开展。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应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 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有计划地安排和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中、 高级技术职务。受聘技师、高级技师仍属工人编制,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并为其建立专门的技术业务档案。 有条件的地区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以成立技师协会。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聘任制。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 要在符合任职条件,能够发挥作用并已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工人中进行, 各单位行政领导要与被聘者签定聘约和聘书。聘约应包括:聘任期限、 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辞聘、解聘、违约责任及仲裁等项内容。 聘任期限:技师、高级技师一般为3~5年。聘任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六条 技师、 高级技师应该在生产过程中当好车间主任和工段长的参谋;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面, 在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重大攻关项目方面当好技术骨干;在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方面当好老师和师傅。
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和工作中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积极主动地承担生产和技术上的各种难题和项目,热心地、毫无保留地向职工传授技艺和诀窍。
第七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 要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在不离开生产岗位的前提下, 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和工作条件,在本单位内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发挥技师协会的作用,经常组织技师、高级技师开展技术交流、 成果发布、操作表演和技术攻关以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要定期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核,一般每年一次。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表现、完成任务情况、 解决生产和技术难题的成果、传艺带徒等方面。考核期间,本人要写出技术工作小结。 单位或车间要召开技师成果发布会。考核结果存入本人的技术业务档案。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经考核, 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不能发挥作用,或脱离生产岗位;或由于本人原因, 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解聘。
第九条 要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培训的重点是不断地拓宽和提高技师、 高级技师的知识面和专业理论水平,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综合技艺。培训的内主要是技师、 高级技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知识。 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指定本人自学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通过典型工作实例进行现场教学、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等。 培训的时间技师每年不得少于50小时;高级技师每年不得少于100小时。
第十条 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 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 各单位的发放标准都不得低于或高于国家规定的限额。受聘技师、 高级技师的其他待遇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 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每年应将评聘技师、 高级技师的人数和高级技师的基本情况汇总后报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 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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