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3:09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自1993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并先后认定了五批共203家企业技术中心。几年来,企业技术中心围绕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技术中心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中心运行机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各企业技术中心要在全面总结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
地方经贸委要对企业技术中心填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认真的核查,确认情况、数据属实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各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扣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地方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区、市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经贸委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税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税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税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各地经贸委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特大型企业应有企业一级的技术中心(或中央研究院),分公司(或事业部)的研究所和厂(或车间)级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只有两级研究机构,少数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专利: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收入)×100%
15、新产品实现利税: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利税总额,包括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税率:
新产品利税率=(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100%
“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税为X,利税总额为Y;
(1)当X≥2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2)当X≥20且Y<0时,令X/Y=1;
(3)当X≥20且Y=0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100%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四、行业系数
───────────────────────────
行 业 系 数
───────────────────────────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税率 销售收入比例
───────────────────────────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0
煤炭 1.8 1.0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0 2.0
石油 5.0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0
冶金 1.0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0 1.5
───────────────────────────
注: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
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五、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表一、体制与机制
──────┬──┬────────────────────┬──┬──
二级指标│权重│ 三 级 指 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 │1.技术中心是否发展战略规划 │ 1.2│
│ │2.是否制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 1.2│
│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 1.2│
│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 0.5│
1.组织与 │ │ 预算 │ │
管理 │ 6 │5.预算落实程度 │ │
│ │ 档次 >100% 90-100% 70-90% <70% │ 1 │
│ │ 分值 1 0.8 0.6 0 │ │
│ ├────────────────────┼──┼──
│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 │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
│ │ 分值 0.9 0.7 0.5 │ │
──────┼──┼────────────────────┼──┼──
│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档次 >2.5 2-2.5 1.5-2 1.2-1.5 │ 6 │
2.经费投入 │ │ 分值 6 5.5 5 4.5 │ │
强度 │ 9 │ 档次 1-1.2 <1 │ │
│ │ 分值 3.5 0 │ │
│ ├────────────────────┼──┼──
│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 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 3 │
│ │ 档次 >0.3 0.2-0.3 0-0.2 <0 │ │
│ │ 分值 3 2.5 2 0 │ │
──────┼──┼────────────────────┼──┼──
│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 │
│ │ 倍数 │ 2 │
│ │ 档次 >2 1.5-2 1-1.5 <1 │ │
│ │ 分值 2 1.5 1.2 0 │ │
3.人才激励 │ ├────────────────────┼──┼──
机制 │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 │
│ │ 倍数 │1.8 │
│ │ 档次 >4 3-4 2-3 <2 │ │
│ │ 分值 1.8 1.5 1.2 0 │ │
│ ├────────────────────┼──┼──
│ │3.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动情况 │ │
│ │ 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1.2 │
│ │ 分值 1.2 0.8 0 │ │
──────┼──┼────────────────────┼──┼──
│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的 │ │
4.人才培训 │ 3 │比重% │ │
│ │ 档次 >4 2-4 1-2 <1 │ │
│ │ 分值 3 2 1.5 0 │ │
──────┼──┼────────────────────┼──┼──
│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
│ ├────────────────────┼──┼──
│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0.9 │
│ ├────────────────────┼──┼──
│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 │ │
│ │ 档次 >5 3-5 1-3 0 │0.6 │
│ │ 分值 0.6 0.4 0.2 0 │ │
│ ├────────────────────┼──┼──
│ │4.产学研合作方式 │ │
│ │ 档次 合办研究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 │
│ │ 分值 2.8 2 │2.8 │
│ │ 档次 委托开发 其他 │ │
│ │ 分值 1 0.6 │ │
│ ├────────────────────┼──┼──
│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 │
│ │ 档次 >20 10-20 5-10 <5 │1.8 │
│ │ 分值 1.8 1.4 1 0.6 │ │
──────┴──┴────────────────────┴──┴──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企业专职 │3.5 │档次 >5 3-5 1-3 <1 │3.5 │
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分值 3.5 3 2.5 0 │ │
──────────┼──┼────────────────────┼──┼──
2.技术中心 │3.5 │档次 <40 25-40 10-25 <10 │3.5 │
高中级人员比重% │ │分值 3.5 3 2.5 0 │ │
──────────┼──┼────────────────────┼──┼──
3.技术中心 │ │档次 >15 10-15 5-10 1-5 <1 │3.5 │
专家(含博士)人数│3.5 │分值 3.5 3 2.5 2 0 │ │
──────────┼──┼────────────────────┼──┼──
│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 │ │
│ │档次 >1 0.7-1 0.5-0.7 0.2-0.5 <0.2 │ 2 │
│ │分值 2 1.8 1.6 1.2 0.8 │ │
│ ├────────────────────┼──┼──
│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4.研究开发、 │ 6 ├────────────────────┼──┼──
试验条件 │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 │
│ │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 │ 2 │
│ │分值 2 1.5 1 │ │
│ ├────────────────────┼──┼──
│ │4.中试条件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
│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
│ ├────────────────────┼──┼──
│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 │ │
5.技术中心 │4.5 │档次 经常 不经常 没有 │ 2 │
市场分析能力 │ │分值 2 1 0 │ │
│ ├────────────────────┼──┼──
│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 1 │
──────────┼──┼────────────────────┼──┼──
│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
│ ├────────────────────┼──┼──
│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 │ │
│ │ 的比例% │1.5 │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 │
│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1.5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 2 │
│ ├────────────────────┼──┼──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 │
│ │档次 大 一般 不大 │2.5 │
│ │分值 2.5 2 1 │ │
──────────┴──┴────────────────────┴──┴──
表三、工作绩效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当年完成新产│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品、新技术研│ 5 │分值 3 2.5 2 1 0 │ 3 │
究开发项目数│ │ │ │
───────┤ ├──────────────────┼──┼──
其中:国际先进│ │档次 >5 3-5 1-3 0 │ │
或国内领先水平│ │分值 2 1.5 1 0 │ 2 │
项目数 │ │ │ │
───────┼──┼──────────────────┼──┼──
2.当年授权专利│ │档次 >20 15-20 10-15 │ │
数 │ │分值 2 1.8 1.6 │ │
│ 4 │档次 5-10 1-5 0 │ 2 │
│ │分值 1.4 1.2 0.5 │ │
───────┤ ├──────────────────┼──┼──
其中:授权发明│ │档次 >3 2 1 0 │ │
专利数 │ │分值 2 1.7 1.4 1.2 │ 2 │
───────┼──┼──────────────────┼──┼──
3.当年新产品 │ │档次 >12 8-12 4-8 1-4 <1 │10 │
销售率% │10 │分值 10 8 6 4 0 │ │
───────┼──┼──────────────────┼──┼──
4.当年新产品 │ 8 │档次 >10 8-10 6-8 4-6 <4 │ 8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8 6 4 2 0 │ │
───────┼──┼──────────────────┼──┼──
5.当年主导产品│ 6 │档次 >20 10-20 5-10 2-5 <2 │ 6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6 5 4 3 2 │ │
───────┼──┼──────────────────┼──┼──
6.当年企业利税│ 3 │档次 >3 2-3 1-2 │ │
总额(亿元)│ │分值 3 2.5 2 │ 3 │
│ │档次 0.5-1 0-0.5 <0 │ │
│ │分值 1.8 1.5 0 │ │
───────┼──┼──────────────────┼──┼──
7.当年企业销售│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额在全国同行│ 2 │分值 2 1.7 1.5 │ 2 │
业排序 │ │ │ │
───────┼──┼──────────────────┼──┼──
8.当年企业利税│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在全国同行业│ 2 │分值 2 1.7 1.5 │ 2 │
排序 │ │ │ │
───────┴──┴──────────────────┴──┴──
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
│ │
│ │
│ │
│ │
│ │
│ │
└──────────────────────────────────┘
注: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
中心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打“×”,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
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表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成绩及
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
│ 地方经贸委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现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六条 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


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增加规定第三款:“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原第四条第二款作为第五条。

  三、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涉及本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起草”。

  四、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并增加两款,第二款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款为:“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作为第十三条。

  六、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研究审查”一句;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增加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第二款为:“常务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专门性问题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有关专门性问题以及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分别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为第三十六条。

  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并增加一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全体会议对废止或者修改法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作为第二十七条。

  十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研究审查意见”和“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及第二款中的“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字。

  十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作为第三十一条。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作为第三十二条。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第二款修改为:“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作为第三十三条。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第三十四条。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分别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十八、增加规定第七章“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共五条。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十七条:“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经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或者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报送机关改正。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有上述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省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改正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第二款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第五十九条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六十条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九、第七章改为第八章,并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分三款。第一款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全体会议”;第二款为:“常务委员会法规案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要求组织视察、座谈或听证”;第三款为:“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顾问可以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

  二十、将第八章修改为第九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