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民诉法中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张洪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5:39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举证时限制度是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者他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不提出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使得部分逾期提出的证据不再具备可采性,而将其排除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列。因此,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和防止证据突袭,以保证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平。

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在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上一次修订中,也没有涉及举证时限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对这一制度有所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相当部分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尽管无主观上的故意,也会发生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这样的情形便会被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在很多场合下,部分当事人因“证据突袭”的心理作祟,在不了解“证据失权”效力的情形下,一部分当事人故意不按举证期限提出证据,结果在提出证据时超出了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不能进入审判。由于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趋利”心理,对于对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如果对本方不利,当事人很显然不会同意予以质证,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述这样两种情况的结果必然是相关证据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导致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公正的实现会受到巨大挑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况,即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事实上也不应当一概而论。如果案件标的巨大,只是因为当事人不明了法律的规定而使得关键证据缺席审理过程导致事实无法认定,会使得当事人承受败诉风险甚至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与其过错的程度来说,或许也是极为不相称的。因此,从法律条文的实际作用上来说,该司法解释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并不合理。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只是因为一条僵硬的程序性规定而败诉,案件结果有失公正,如果当事人无法接受败诉事实而缠诉上访,就不能很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纠纷的解决,甚至带来更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并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程序法制定时,任何一项程序性时限的规定,都必然包含着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考量,可是关于效率价值的考量并不能牺牲公正价值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参考其他国家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如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权(也就是举证时限)制度中规定有若干条件:第一,法官实施了审前准备,为当事人提交证据提供了足够的时间和机会;第二,逾期举证将导致诉讼被延迟;第三,当事人逾期举证有重大过失。即便如此,法院在遇到当事人逾期举证时,还应当给当事人一个解释的机会,让其就无过失逾期加以说明。只有在法官认为当事人逾期举证有重大过失,而且会导致延迟诉讼时,才动用证据失权予以制裁。也就是说,在当事人逾期举证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动态地衡量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价值,最终作出决定。在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也是证据制度发展程度很高的美国,并没有规定所谓的“证据失权”制度。因为美国一方面律师制度较为成熟,当事人大多能够得到熟知法律的律师的帮助,而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开示、当事人证据交换的时间比审判的时间长得多,一个案件往往需要用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进行证据开示。所以,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证据的相关性规则能够保证证据在诉讼中举出,不会发生证据失权的问题。在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更为接近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逾期提出的证据也不一概而论地视为“失权”,均规定了逾期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说明未能及时提出的理由,至于是否失权,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如此一来,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就变成了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制度,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由法官来决定,这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旧民诉法中相关程序条款的僵硬性,照顾到案件的实体公正。

上述国家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规定,相对我国原来的举证时限制度更具合理性。新民事诉讼法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了上述不同法域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的精神。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由此可见,本条规定放弃了原法条中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事实上这是允许逾期提出的相关证据进入审判的一种灵活处理,而在这种灵活处理当中,则体现出案件审理法官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相互发生冲突时的一种价值权衡。而在法律后果的规定上,本条则赋予了法官不同的选择——既可以决定不采纳该逾期提出的证据,也可以决定采纳该证据,但出于程序正义的考虑,要对当事人提出训诫或处以罚款。对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来说,也许并不能完全理解“证据失权”的含义和法律效力,但是训诫和罚款则是具有一般常识的当事人都能够理解的。如此规定对于当事人明确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按时提出证据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正如学界所认为的,举证时限制度在查明事实真相与坚持程序正义上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正确、有效地把握好、运用好这把双刃剑,对立法者和司法者均提出了有力的挑战。现如今新民诉法已经从立法上赋予了法官面对逾期提出的证据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案件的实际审判中如何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如何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做好价值权衡,这也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笔者认为,在当事人逾期提出证据时,法官必须考虑该逾期提出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情形加以考虑和操作:

第一,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系案件的关键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时,无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这样的证据是不应当被“失权”的,相应的处理则应当是案件审判法官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高低以及逾期所拖延的时间长短对当事人处以不同严厉程度的训诫或罚款。

第二,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并非案件的关键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作用一般时,案件审理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程度、当事人提出的说明理由以及逾期所拖延时间的长短来决定证据是否“失权”。

在第二种情形下,出于程序公正和效率的考虑,“证据失权”可能会呈现为一种常态。需要注意的是,新民诉法并没有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因此,在新民诉法的适用过程中,或许还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实践中本条的运用情况进行细化补充,以真正实现本条规定的初衷。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环境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中国科学院”系指借款人的中国科学院,它是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机构;
  (b)“中国科学院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所提及的账户;
  (c)EIAS系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系指任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d)“中间金融机构”系指附件六B部分所提及的中间金融机构,一家依据一个章程建立并运营的专业银行。
  (e)“金融代理委托协议”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六B部分国家环保局与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中间金融机构所达成的用以完成B部分4中的分贷款的协议;
  (f)工业示范项目系指包括在试验的基础上的用于示范目的减轻工业污染的新技术和方法的投资,其来源于项目B.4部分下的信贷资金。“工业示范项目”亦指任一工业示范子项目。
  (g)“执行机构”系指国家环保局指导下负责实施B.9,C1和C2部分子项目的借款人的单独的部门或机构;“执行机构”还系指国家环保局选择的负责实施B.9,C1和C2部分子项目的借款人几个部门或机构;
  (h)“国家环保局”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保局,成立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的借款人国务院下属的独立机构;
  (i)“环保局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所提及的专用账户;
  (j)“项目计划文件”系指由借款人提供给协会为技术援助,咨询和设备提出的十份详细计划,项目A2,A3,B.1,B.2,B.3,B.4,B.5,B.6,B.7,和C部分各一份,并经协会同意文件可以随时修改。项目计划文件中任何一份;
  (k)“分借款人”系指为实施工业清洁示范项目接受提供的或建议提供的分贷款的工业企业。
  (l)“分贷款”系指从信贷中提供或建议提供一笔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由信贷资金资助的一工业清洁示范项目的贷款;以及
  (m)“专用账户”系指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还指任一专用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353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为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六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本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促使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分别实施项目A部分实施项目B和C部分,并按照项目行动计划以及适当的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他资源。
  (b)不仅限于本节a段,除非借款人另行同意:借款人将促使(i)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分别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执行计划实施的A部分实施的B和C部分(B.4部分除外),及(ii)国家环保局通过一家中间金融机构执行项目B.4分贷款应按照本协定附件6的规定实施。
  (c)借款人应按下述主要的条款和条件,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为分别实施项目A部分和B,C部分转贷本信贷资金:
  (i)转贷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利息按不时变动的已提取但尚未偿还本金的1.0%年率交付;
  (iii)项目A部分发生支出的外汇风险由中国科学院承担,项目B和C部分发生支出的外汇风险由国家环保局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用于项目下的货物采购及咨询专家聘请的信贷资金的使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促使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分别按照健全的会计原则保存项目A部分、B和C部分能够适当地反映有关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促使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促使根据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vi)保证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交的年度审计,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所提交所提审计师单独的意见:费用报表是否在此财政年度期间已经提交,连同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a)任一方未能履行金融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行动,或任何中止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劳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伯 基
   (签字)                  (签字)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8〕3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水电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保政发〔2007〕184号)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风险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含水电站和电网)的相关项目单位法人代表。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投资(以责任状形式明确)及工程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辖区内工程建设安全控制。

(二)对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市水电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阶段的指导、督查、协调情况,年度计划投资目标完成情况,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时限落实情况。

(三)对相关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列入考核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建项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情况等。

三、考核目标

考核时间暂定为2008—2010年,总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市发电装机规模确保达到160万千瓦,3年新增装机110万千瓦。其中:2008年实现新增装机20万千瓦,2009年实现新增装机40万千瓦,2010年实现新增装机50万千瓦。电网网架更加完善。考核周期为每年1次,考核工作于次年3月底完成。

四、考核方法

水电产业考核坚持奖惩结合,实行政府奖励与责任人风险抵押金制度。水电产业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市级主要对装机规模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和概算投资超过1亿元的电网建设项目,其余项目由各县区组织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量由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共同核定,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公布为准。

(一)对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考核方法。辖区内水电项目年度实际投资实现计划目标和工程进度目标,在保证质量且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前提下,按所缴纳年度风险抵押金额的2倍奖励。未实现计划目标但实际完成投资占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达80%以上者不进行奖惩。实际完成投资占年度计划投资的比例和工程进度低于80%者,全额扣除所缴纳的年度风险抵押金。连续2年实际投资未达到年度计划投资或工程进度目标80%以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年度投资计划目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或项目单位)签订的责任状为依据。到2010年末,按期完成3年建设目标除正常年度奖励外,以第3年奖励金额的1倍作为3年目标完成奖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对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的考核方法。建设项目年度实际投资实现计划投资及工程进度目标,在保证质量并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前提下,按所缴纳年度风险抵押金额的2倍奖励。未实现计划投资目标但实际完成投资占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达80%以上者不进行奖惩。实际完成投资占年度计划投资的比例和工程进度低于80%者,全额扣除年度风险抵押金。连续2年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80%以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水电资源有序开发的意见》(保政发〔2007〕31号)取消开发权。年度投资计划目标以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投资计划为依据。

(三)工期控制。水电站项目单位未按批准工期建成并投产发电除按规定扣缴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外,延期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上网电量每度电扣减0.02元电费。延误工期半年以内扣减期限为1年,延误工期半年以上至1年扣减期限为2年,延误工期1年以上扣减期限为5年。所扣缴电费由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扣后按年度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风险抵押及其他

(一)风险抵押金由个人承担。各县区长和副县区长、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每年缴纳8000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每人每年缴纳6000元。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陵腊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腾冲苏电龙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按批准概算投资的0.1‰分年度缴纳,其他项目单位法人代表风险抵押金按每电站项目10万元一次性缴纳,风险抵押金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县级考核对象风险抵押金由县级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二)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是考核项目建设奖励的前提条件,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项目建设期间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生质量或较大安全事故者,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一律不予奖励,并全额扣除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和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在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的前提下,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移民等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核准(审批)、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批复文件及临时使用林地等相关批文;需省级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并符合上报条件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争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的部门由办公室视情况提出扣除风险抵押金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执行。

(四)年度水电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或电站装机规模2.5万千瓦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与市人民政府以责任状方式明确。

(五)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县区及项目单位报市级相关部门的请示文件及市级各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同时报送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项目单位必须按时上报建设项目进展月度报表。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法人代表不纳入领导小组考核范围。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除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协调等职能外,必须定期编制工作简报通报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季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办公室工作及做好有关方面信息工作情况汇报。办公室人员(含成员单位相关业务人员)的奖惩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实施。

(七)奖金来源除所扣缴的风险抵押金外,其余部分从市县区政府与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分红收入中提取。

(八)出现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时,考核办法相应调整。

(九)本暂行办法由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