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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中扣除款项的举证责任分担/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3:01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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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中扣除款项的举证责任分担

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锡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建设方代承包方支付了部分工程费用款项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建设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如果承包方主张已经扣除了建设方代其支付的工程费用款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007年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2008年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08年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

二、案件来源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26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心怡公司将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680元/平方米)发包给高锡洪,该工程总占地面积8041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2340120元,合同还对材料涨价后的工程造价调整及材料的规格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2007年8月26日,高锡洪以心怡公司的名义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甲方为心怡公司,乙方为力强公司;工程名称为广州心怡仓储A3、A4仓库;工程地点为广州永和开发区;承包内容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钢结构建筑材料的加工、安装;工程总造价A4仓库为5184000元,A3仓库为2085760元;付款方式为按每栋仓库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款结算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工程进度分阶段通知心怡公司,心怡公司及时组织验收并按付款规定进行结算工程款,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收到进度款即组织进行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约定施工。其后,上述工程被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责令全面停工。2008年7月12日,高锡洪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A4仓库钢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欠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99222元。2008年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2008年8月22日,心怡公司与高锡洪对A4钢结构及A3、A4土建工程结算总价为7800000元。
  2008年12月16日,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要求其连带支付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2009年12月28日,原审法院以(2009)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判决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连带支付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299222元为本金,自2008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心怡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心怡公司以其实际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二审法院未有最后判决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10月25日,原审法院以(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2011年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据该生效判决认定,心怡公司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只有2300000元,尚欠高锡洪工程款5500000元。关于该工程的质量及赔偿问题,心怡公司已另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中。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08年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该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故不同意心怡公司扣减意见。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高锡洪与心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高锡洪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且双方在工程停工后对完成的工程已进行结算,依照双方的结算书,心怡公司应支付高锡洪工程款7800000元。现心怡公司只支付了2300000元工程款,尚欠5500000元未支付,高锡洪要求心怡公司支付余款5500000元及自双方签订结算书之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有理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2009)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与高锡洪承担连带责任),现心怡公司明确表示其实际并未支付上述3299222元工程款给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此,心怡公司要求扣减上述两笔款项的抗辩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心怡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已另案提起诉讼,不在本案调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5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370元,由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费高锡洪已预交25185元,原审法院予以退回,心怡公司履行本判决时将50370元迳付给原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虽提出工程造价原值为900多万元,但仅为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将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并不符合证据规则。故,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结算中已扣除84217.28元,认定事实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至于另案执行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认为因被上诉人未主动履行另案债务应免除已方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代付款84217.28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唯认定工程款债务数额不当,二审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415782.72元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
  二、变更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415782.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
  三、驳回高锡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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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澳援助项目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港澳援助项目行政过错行为是指项目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建设进度、社会影响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特区援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函〔201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09〕62号)确定的职责分工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港澳援助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市、县区相关部门,港澳援助项目受援单位)、雅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一) 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逾期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评、安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建等审批手续的;

  (二) 因工作不力造成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完成,红线与实际不符,供水供电不能保障等);

  (三)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造成损失的;

  (四) 对招标文件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导致招标失败的;

  (五) 不按程序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违反援助《合作安排》、《援助协议》进行设计施工的;

  (六) 违反港澳援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

  (七) 因监管失职在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方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 项目代理业主与受援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互相推诿影响项目实施的;

  (九) 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包括不能按期开工,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进度,不能按期竣工的;

  (十) 对各级检查组检查中发现指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甚至拒不整改、虚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十一)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效能告诫;

  (六)停职离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行政过错行为是由数个环节的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或掩盖过错事实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中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林贷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速生丰产用材林(以下简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增加木材有效供给,促进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协调发展,夺取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攻坚战的胜利,充分发挥林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 速丰林基地工程成效显著。自2002年8月速丰林基地工程启动以来,各地按照“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设规模、科技水平、信息服务、银企合作、加工利用等快速发展;组织机构建设和工程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环境逐步改善,工程建设机制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机制不灵活,科技含量不高,工程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等。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最终影响到我国木材生产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的进程,影响到林业的整体发展。
(二)林业发展面临着生态需求和林产品需求的双重压力。进入新世纪,木材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木材供给问题已由一般的经济问题逐步演变为资源战略问题。我国是一个木材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又是一个木材进口大国。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木材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木材对外依存度较高,对我国木质资源安全构成威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这既是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确保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既是解决当前木材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加森林资源储备、增强林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既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把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 正确把握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原则和目标
(三) 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实现生态改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以提高质量效益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企业建设为主体,以科技服务为支撑,把资源培育与加工利用,基地规模建设与分散经营,国家、企业和农民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四) 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原则。
1. 坚持科学规划,按项目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和原国家计委批复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把任务落实到省。坚持以规划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坚持实行按项目管理,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分步实施,按标准验收,确保工程实现最佳效益。
2. 坚持经济效益优先,把增加木材有效供给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任务。要通过实施集约化经营,缩短培育周期,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获取最佳林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力争以最短周期、最少投入达到最高品质和最大产量,实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最佳经济效益。
3. 坚持统筹兼顾,和谐发展。要把工程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贯穿工程建设始终,让农民群众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使工程建设获得持久的动力和活力。要把农民增收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使工程发展保持充足后劲。在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上,要以生态无害为前提,实现持续发展。
4. 坚持培育与利用相结合,推进产业一体化经营。企业是速丰林基地投资和建设的主体,鼓励以独资、合资、参股、联营方式投资工程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源利用和资源培育相结合。木质原料加工企业,要把速丰林基地建设作为第一车间经营管理,走林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发展道路,促进原料林基地建设与后续利用企业的一体化。
5. 坚持科技先行,提高建设质量。要积极引进和培育速丰林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研究新方法,提高工程科技含量。要加强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要把科技支撑作为工程建设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基础。
(五) 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发展目标。2010年,建设速丰林基地920万公顷,基地建成后,每年可提供木材9670万立方米,可支撑木浆生产能力1190万吨、人造板生产能力1315万立方米,提供大径级材732万立方米;2015年,完成南北方速丰林绿色产业带建设,建设速丰林基地1333万公项。提供国内生产用材需求量的40%,加上现有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国内木材供需基本趋于平衡。全部基地建成后,每年可提供木材13337万立方米,可支撑木浆生产能力1386万吨、人造板生产能力2150万立方米,提供大径级材1579万立方米。
三、 完善和强化扶持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政策
(六) 要严格分类区划,科学有效使用商品林地。要加强对速丰林用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将现有低产林改造为速丰林。鼓励农村开展商品林业用地整合和整治,引导农户和农村集约用地,推动速丰林工程基地化建设,切实提高林地的利用率。
要认真落实农村林地承包政策,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和保护农户拥有的承包林地和从事林业生产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户进行速丰林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防止片面追求林地集中。
要尽快建立林木资产评估体系,大力培育速丰林林地、林木转让的社会中介机构与转让市场,实现速丰林林地、林木的合法、有效流转。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始终把落实速丰林林地、林权、促进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依法合理流转放到突出位置。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使速丰林“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七) 建立和完善速丰林采伐管理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适宜速丰林发展的采伐管理办法。经营速丰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执行,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制定。国家对速丰林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编、单列;达到一定规模的速丰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对抚育间伐林木胸径10公分以下的可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年龄(轮伐期、间伐期)与采伐方式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已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的速丰林,其采伐限额本年度节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可结转下年使用。
在经营过程中,如因经营方案调整等原因造成速丰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类型其它森林的采伐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大量增加速丰林采伐限额,本省无法调剂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要进一步加强速丰林经营的环境管理,采取合理经营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
要抓紧制定适用速丰林的人工低产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将政策允许、条件具备的残次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改造为速丰林。
(八) 切实减轻速丰林经营者的税费负担。要按照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两减免”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的总体要求,取消对木材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鼓励以速丰林为原料的企业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20元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基地工程建设,提取的资金可计入产品成本。
(九)加大对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扶持力度。要加大扶持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引导和鼓励性的速丰林造林政府扶持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在优良种苗开发和技术推广、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速丰林基地工程项目的扶持力度。
国家优先扶持立足地方资源优势,选择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前景的品种作为开发重点的项目,特别是扶持培育大径级材基地,尽快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建立可持续利用的森林资源战略储备。
(十) 落实国家有关速丰林贷款政策。要在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贷款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的基础上,积极与金融信贷部门合作,争取放宽对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贷款期限,落实财政贴息贷款。发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导向作用。鼓励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以林木资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要加快改进对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信贷服务,切实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林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
(十一) 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支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外商业银行贷款、外商直接投资等建设速丰林基地。各地要加大对各种资金的争取、引导和规范力度,鼓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挥行业优势,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保证项目质量。
(十二) 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建设林纸、林板、大径级用材林、竹产业基地,以基地带动农户发展。农户自建的速丰林基地,产权归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经营性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
四、 落实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措施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速丰林工程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管理是履行这一职责的核心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把速丰林基地工程发展放到林业全局中统筹安排,理顺工程管理体制,强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要充实和加强管理队伍,明确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管理工作。要通过努力,积极推动政府在统筹规划中发挥作用,使工程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优先发展。切实做到工程发展上有规划、工作上有部署、落实上有督查、责任上有考核,确保任务目标实现。要坚持典型引路,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工程建设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速丰林基地工程的发展。
(十四) 加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建设规划,切实解决好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为实现全国速丰林基地工程发展目标,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地区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本省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等情况,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和市场需求分析,整合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依据森林分类区划,划定一定比例的林地用于速丰林基地建设工程发展,把工程建设用地落到实处,要尽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建设规划,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展速丰林,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五)尽快建立项目储备库,以项目为载体,切实推进工程建设。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尤其是重点做好项目准备、论证、评估以及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的规划总体目标和要求,加强项目储备,优选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率先扶持发展,以带动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发展,提高建设水平。对于符合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补助和贴息条件的速丰林基地项目,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十六) 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要创新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管理。速丰林基地工程管理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指导工程发展。要完善工程的评价和监测体系。要认真督导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组织协调,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相互通报,协同配合,同步实施,认真研究,切实解决事关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质量。
(十七) 创新经营机制,转变经营理念。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创新经营机制,整合生产要素,促进资金、劳力、林地等生产要素向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聚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要坚持新建和改建相结合,对国有的宜新建和改建为速丰林基地的林木和林地,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建设;对目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宜新建和改建为速丰林基地的林木和林地,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通过推行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进行速丰林基地建设。要鼓励浆纸、人造板和木竹加工等企业建设基地,支持造林大户牵头建设基地,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地建设,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基地建设。
(十八) 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宣传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生产条件、相关技术和投入产出效益。正确引导全社会参与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信息服务体系、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基地工程建设的经营保险机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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