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洪??/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35:04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洪??br>
内容摘要:“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对于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一轮的探讨,在和谐社会中,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利弊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实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社会主义前进不可缺少之两翼.法治与德治的组合能够与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为一体。这种治国方略,不仅吸取了传统儒法之思想精华,并且体现了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辩证关系,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在矛盾中获得了统一,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做出贡献。

关键字: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引 言
在2011年10月中旬,在广东的佛山发生了一出惨剧:年仅两岁小的女孩王悦(小名悦悦),在巷子里先后被两辆车子辗过,而在其被辗到地的七分钟内,在其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面对如此惨烈的情景竟然熟视无睹。最后,一位捡垃圾的老阿姨抱起了这个可怜的小女孩,并在路边找到了她的妈妈。这就是被传为“小悦悦”事件的整个过程。这个事件被传致网上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并由此引起了一场人们对现代社会道德体系的反思。这个小女孩在送往医院后,抢救了数日,还是没能够挽回小女孩的生命。

一、“小悦悦”事件所潜存的社会现象

“小悦悦”事件所潜存的社会现象,并不是由某单个行为所导致的,其实际上是一种潜藏在人们心理的道德观念而集中爆发出来的表象。“小悦悦”事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其诱因深深的根植于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生活群体的价值观念当中。
(一) 人性冷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日益增长,对于物质的享受和追求,逐渐的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主流和风尚,贫富差距,各种恶性诈骗案以及不诚信行为的出现,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的冷漠的原因,往日亲密的邻里,如今被一座座高楼大厦隔开,曾经的雷锋精神在现代社会也是越来越少,少到出现一例,就需要媒体去大肆的宣扬,其间所包涵的,并不仅仅是简单道德退化问题,而应当是根植于社会大背景当中,根植于人们的思维模式当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无安全感,是对“小悦悦”事件的有力解释,而所谓的人性冷漠、冷血都将是因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所导致的表面现象。

(二)法律规范的瑕疵、道德的发挥受到抑制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无法律则寸步难行,道德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项软性标准,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的瑕疵也当然的成为道德发挥的阻碍。当我们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的时候,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社会的肯定,而不是那些让人看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

同时我们看到,现在很多社会现象的产生,也的确是归根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且我们在法律是往往看到模棱两可的字句,并且往往会给法官很多的裁量空间,这就直接的导致了很多人们所认为的不公事件的产生,至于其他的,有法不依,包庇犯罪之类的事情,是法律规范意外的事情,就暂且不议了。然而,我们知道,这个世界上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他可能保罗社会万象,但是总有疏漏的地方,任何一个法学界的泰斗都不可能说自己能够制定出一部保罗万象的法律,哪怕是全体法学界都不可能,虽然大陆法系一直希望能够穷尽法律行为所规范之事,但是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本身所规范的就是社会行为问题,但是社会是在不停的进步的,社会行为是千变万化的,所以相对的,法律规范也要不断的产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原因。笔者之所以在此就奔问题多言,就是因为针对社会上一些言论,一遇上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就激烈的抨击政府、抨击法律的行为,这是很不成熟的表现。当然,政府在很多问题上的确

存在问题,对于法律的未雨绸缪也不是做得很到位,往往要出了问题才愿意稍微的重视一下,但是我们不能一产生问题就去做出很激烈的煽动民情的言论。毕竟,很多矛盾的产生不是单方面出现的,我们应当综合的看问题。

(三)道德体系中本身存在的问题

社会道德的维护,首先应当是社会文化的事,中国刚解放的时候,那个时候中国的法律要比现在不健全的多,规范的缺省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并且生活水平也比现在差得多,但是当时的道德水平却很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范的瑕疵并不是社会道德状况决定因素,道德体系本身存在很大的问题。为什么“小悦悦”事件当中有这样18个路人,笔者以为,这虽然是个个案,但是偶然中存在必然性,虽然笔者很愿意认为这只是个案。马克思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社会文化以及道德观念,也同样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目前的社会,可以说是近两百年来经济发展的又一高潮,中国的经济水平正在突飞猛进,但是同时,社会贫富不均及社会浮躁的暴富心理会成为社会道德体系中的毒瘤,当然,笔者不是认为我们应当停下或者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而是希望真得能够像十一届三中全会说得那样,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要一起抓。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是效益为先,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社会文明以及道德水平却从未从根本上抓起。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地方文化还是企业主导的企业文化,都应当更多的倾向于道德水平的建设,而不是仅仅发发宣传册或者是拍点公益广告,给点奖金就了事的,而应当是将此作为对于官员升迁以及职员考评的重要依据,要逐渐的形成社会以不道德为耻的概念。

二、 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评述

(一)和谐社会中德治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这次小悦悦事件的出现之后,使得道德问题凸显出来,笔者曾经看到这样一个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既然法律和道德是一种互补的关系,那么,在法律不断的加强和完善的过程中,根据此消彼长的原理,最终法律将完全的代替道德的存在,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唯一行为准则,笔者以为,这是对马克思法治观念的曲解。我们可以看到,伴随着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一直产生着微妙的变化,并且,在人类社会得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并不出在一个关键的地位,大多数的社会生活是处在社会道德的调控之下,而在此过程中,法律自身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虽然,通过一系列日臻成熟的法条法规,人类社会的生活能够变得更加的保障有序,而人们的道德水平,由于缺乏一定的评判标准和保障措施,却一直都是争议的对象,但是,仅仅从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只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组成部分之一,而类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都是需要通过德治的努力菜能够得以实现的。

(二)和谐社会中的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促进关系

自从国家出现于人类社会之后,道德和法律就一直通过相互作用的方式维护着人类社会中的一系列关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语出《孟子》,“善”者,道德也,“徒善不足以为政”告诉我们,单凭道德是无法治理国家的,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光凭借法律自身也是不能运行的,其同样需要借助其他的社会因素,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想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想要建设和谐社会的,就必须要同时的做好法治和德治的工作,从本质上而言,法与道德都是社会化生活的产物,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同时,他们又受到一定的阶级政治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其服务。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阶级意识形态的作用下,道德和法律的基本意识形态和原则是基本一致的,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当中,德治和法治更应当是相辅相承,并且互为辉映的关系。

三、 法治与德治在目前社会中的作用比较

(一)法治作用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来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通过个人意志和主张来实现国家的管理。这种治理方式要求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范来进行,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应当受到其他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法治作用的优越性

(1)理性; 法治的存在的意义,首在理性,其从根本上减少了“人治”社会所带来的不必要争端,由于德治往往没有确定的条文可循,所以对于掌权者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很容易导致的专政和任意妄为,而在法治环境下,人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同样的事情找寻出同等的解决争端和矛盾方法,而不是对于单一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裁决,使得人们在同样的事面前可以享受公平的待遇。并且从法律本身而言,其设置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模式,要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诠释了法律的公平,赋予了法治理性的特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委托企业生产口腔义齿,企业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口腔义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申请产品注册时,企业可按不同的义齿材料划分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如医疗机构自己研制口腔义齿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使用批准证书。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4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 法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

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2、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基础。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人民调解法内容完备、要求明确,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全面贯彻、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工作原则,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要把握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要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

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鼓励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5、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

6、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7、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大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8、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情、情况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9、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10、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着力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加强督促指导,亲自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四、规范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讲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14、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5、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16、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17、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六、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8、依法全面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19、大力开展人民调解队伍培训工作。省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20、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1、进一步强化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帮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维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

2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开展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充分履行组织会员学习、总结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维护会员权益等职责,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调解员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