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举步唯艰的法官职业化/田育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14:40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举步唯艰的法官职业化

田育丞(山东 临沂 bccarry@126.com)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将法官的职业化的基本特征归纳为6个方面,其中的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指的是法官不积极追求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而有的法院为了追求本单位的利益,在本级政府“优惠的财政政策”吸引下,放弃了诉讼活动中的不告不理原则,鼓励甚至指使法官到金融部门、大型企业游说,以给这些部门减、缓、免诉讼费相承诺,鼓动他们带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法院的诉讼费倒是增加了,法官的形象却被贬低了。有这样一个法院,在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时,给每个搞审判的业务庭下达了案件数量指标,例如一年完成多少件案件的审理或者收取多少诉讼费用。指标分到业务庭之后,庭长又将任务落实到人,规定每人一年必须完成多少件案件的审理。如果完不成,年终的先进、立功都将受到影响。
对给审判人员规定案件数量的做法,笔者对此始终持否定态度。假如有那么多案件存在,审判人员自会积极努力把已经受理的案件完成,如果没有案件的存在,却要审判人员办那么多案件,无异于要厨师找米下锅。社会上潜在的经济纠纷是有限的,起诉或者不起诉是债权人的权利,且大量可能起诉的案件来源于金融部门。当法官迫于院、庭长的压力求救于金融部门有关人员时,法官的中立性就将受到严重影响。
有些律师了解到法院的这种作法后,把自己所代理的案件象给女儿找婆家一样,今天许诺给甲法官承办,当乙法官知晓后,又许诺给乙法官承办,法官成了可怜的被钓的鱼。
有的法院违反规定乱搭诉讼费的车收取其它费用,比如实支费、实际费用、其它诉讼费等,收费标准一般为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收费目的是改善办公或干警生活条件。
笔者所在的法院多年以来形成了谁从社会上找来的案件谁亲自办理的惯例。例如,某审判员与某金融机构通过办理案件或者有其它社会关系而彼此熟悉,某审判员就会让立案庭在确定主审人时将案件立到自己名下,某金融机构对此也很乐意,因为熟人好办事嘛。
长期这样下去,法院的公正与效率怎么能够实现啊?!法官的职业化岂不成了空谈?但愿有志之士为法官的职业化呐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7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沙)育林。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耕还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退耕还林规划和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苏木、乡镇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具体地块。
  集体机动耕地、国有农场耕地、林场耕地,应当先承包到户后再实施退耕还林。
  第十三条 退耕地还林实行区域化规模治理,除整体移民以外,可以合理调整耕地,应当保留人均3亩以上的口粮田。
  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者和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的单位应当按照《退耕还林合同书》和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要建立退耕还林技术承包责任制,组织林业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自查、自治区复查的检查验收制度。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对全部小班地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经退耕还林者签字确认。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以旗县为单位,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对退耕还林进行复查,并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退耕还林验收卡》。《退耕还林验收卡》一式三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验收卡》为依据,向退耕还林者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证》,作为退耕还林者领取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的凭证。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的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退耕还林专项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应当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
  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资金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预先兑现50%粮食补助资金;造林后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按国家补助标准兑现剩余的粮食补助资金;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当年不兑现剩余的粮食补助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兑现。
  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一次兑现该年度粮食补助资金;检查验收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停发当年粮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退耕还林后,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退耕还林者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集中领取。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的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意见,直接发给退耕还林者和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的单位,或者进行集中采购退耕还林种苗。
  集中采购退耕还林种苗,所需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种苗造林补助费有节余的,只能用于补造补植和封育管护。
  第二十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退耕还林者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退耕还林的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退耕还林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地方配套资金的执行标准是以本级承担的退耕还林面积总量为基数,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按每亩0?郾6元的标准安排,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每亩1元的标准安排。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放牧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在各项支农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退耕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退耕还林的统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退耕还林统计和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退耕还林统计和档案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退耕还林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长沙市林业局


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长沙市林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归口资源林政法规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指导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八)负责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

第四条 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和管理;

(七)负责向资源林政法规处报送行政许可情况及有关行政许可制度;

(八)负责其他需要承办单位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长沙市林业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

(四)负责行政许可的收费;

(五)负责督促承办单位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

(六)负责其他需要受理窗口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资源林政法规处、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资源林政法规处应当在长沙市林业局局域网上公开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和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按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制作文书。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有关内容。或制作办事指南,放置办公场所和受理窗口,供申请人自由取阅。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说明、解释。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填写《长沙市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窗口应当即时填写《长沙市林业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受理窗口应当将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于2日内转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等业务量大且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窗口不需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不能按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法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长沙市林业局延长行政许可办结时间审批表》,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单位要制作《长沙市林业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 依法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统一格式的现场勘验记录。

第二十条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转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转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由本局审查后报省林业厅决定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或《长沙市林业局审查报省林业厅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林业厅。











第四章 送达与收费

第二十三条 受理窗口接到承办单位转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时,受理窗口应填写《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依法需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时有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制作《长沙市林业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填写《长沙市变更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或《长沙市延续林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请,转承办单位依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