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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张之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5:09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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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张之峰

注:如使用本文,请注明原创作者

北约东扩是今年的一件大事,也是50年的大事,就是说北约从1949年成立以来,已经是50多年了。那么他能击败华沙条约组织,能把他的战线推进到前苏联的领土,竟然没有第三次世界大战,没有核战争,兵不血刃,真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的。

北约东扩

这次北约东扩是第二次,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版图那,前面的东扩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版图呢,请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按学理解释北约东扩实际已经有五次了,为什么我们说是第二次呢?那就应该是说是在华约瓦解之后的第二次东扩。那么为什么北约在华约瓦解后又要扩张呢,让我们从地理环境上来理解吧。

北约的第一次东扩,推进战线700公里
起先,我们把欧洲分为了两个部分,那就是我们所讲的“东欧”和“西欧”。1999年的东扩,就有三个国家加入了北约——捷克、匈牙利、波兰,而波兰这个国家恰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可以用这么一句话说:法西斯德国侵略了波兰,而斯大林却不能拭目以待,也趁机加入瓜分波兰的行迹,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引起。那么至于捷克,一个不大的国家为什么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略要地呢?那是因为捷克有一个很高的山脉、一支很精锐的步兵以及捷克的军工业很重要,这就是他成为战略要地的“条件”。匈牙利,也恰恰是和以上两个国家一样在冷战时期发生过内乱,而那个内容则的是苏联红军出兵去平息的。
所以1999年的北约东扩,等于是美国的战机和英国的坦克在无形中、兵不血刃的向前推进了700公里。而恰恰是这七百公里,使得北约可以将自己的鼻子捅到前苏联的边境,这对于北约的战略意义十分重大的。而这次扩充可以说是没损失的——就是俗话说的一仗都没有打。
第一次东扩就是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收获久违的“冷战果实”。而2004年则“该果实”更为丰硕,7个原华约国家的加入,大大的加强了北约的实力。

北约的第二次东扩,完成了对俄罗斯的钳形包围
第二次东扩把欧洲的形式和地缘政治完全的改变了。通过查看新的战略地图,将看到欧洲的东西方战略态势起了多么打的变化。
南边
斯洛伐克: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加入,给欧洲进攻俄罗斯联邦铺平了道路。根据我们原先的战略地图,欧洲的坦克是“不可能”直接打到苏联。如果攻打苏联,则先要征服苏联的卫星国。而捷克及斯洛伐克的加入,给这个“不可能”修葺的“途径”。其地理位置决定了斯洛伐克的重要性,今天德国的坦克,可以直接开到苏联国家的边境。
罗马尼亚:根据历史原因,罗马尼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加入了德国纳粹的阵势,60万大军直接打到了苏联的斯大林格勒,之后在历史的进程中它成为了苏联的“铁哥们”。就是这个“铁哥们”,现在成为了北约的“马前卒”,就这么一进一反就使得北约实力大增。其实以上两个国家加入北约最重要的意义是告诉世界,从这一刻起黑海已经不是“俄罗斯湖”了。

北边
俄罗斯“飞地”——加里宁格勒:作为军事重镇的加里宁格勒属于俄罗斯联邦,但由于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的加入北约,俄罗斯联邦军队,哪怕是陆军也好,还是海军也好,都需要绕一个大弯才能支援它。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飞地”,它竟然驻扎这几万俄罗斯精兵,还在这块飞地上,驻扎着俄罗斯波罗的海舰队的司令部。从北约这次东扩的开始的那天,加里宁格勒就开始了“最不好过的日子”,处于战略包围下的加里宁格勒就这么眼睁睁的看着北约的F16从比利时一直飞到了立陶宛。波罗的海三小国的加入,最终使北约割裂了俄罗斯波罗的海防御体系,一分为二的海岸线使得加里宁格勒和圣彼得堡的海军首尾不能接应,完成了对俄罗斯在该海域的战略包围,达到了几乎报废了俄罗斯半个波罗的海海军力量的目的。
英雄城市——圣彼得堡:这个英雄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活活饿死100多万人就是没有投降的城市却落在了众矢之的。如果打一个比方,北约如果哪天与俄罗斯开战了,就是位于爱沙尼亚的大炮就能轰击圣彼得堡,连导弹都省了。新的北约东扩使得俄罗斯落入了一个钳型攻势中。俄罗斯周边国家:白俄罗斯、乌克兰。如果说是白俄罗斯是俄罗斯的“铁哥们”,那么乌克兰的形式就不好说了,所以说笔者肯定北约东扩的下一个目标将是乌克兰。

历史的背景:俄罗斯在加入苏联以前有近50%的少数民族。例如在俄罗斯居住的波兰人,虽然他也是俄罗斯公民,但他不认为他是俄罗斯人。又例如立陶宛这个国家,在俄罗斯还是公国、基辅罗斯建立初期就已经有着优秀的文化底蕴了,可以说当时的立陶宛比当时的俄罗斯强大的多。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立陶宛被俄罗斯“并吞”了,俄罗斯人打破了立陶宛的传统,破坏了立陶宛的语言体系,立陶宛人认为他们优秀的立陶宛文化在苏联时期几乎埋没了。当然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解体,标志着立陶宛文化的独立,当然在这独立的同时立陶宛人也担心俄罗斯的卷土重来。所以对于立陶宛来说,找一个既需要自己,又相对尊重自己的“靠山”是至关重要的。

北约为什么要东扩,东扩对北约的意义是什么?我们上文用“冷战时的收获”来表示,我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1、冷战的结束,华约的解体带来的是东欧军事战略的真空,这个真空恰恰如是北约东扩来填补最为恰当。2、苏联的解体。解体后的苏联,不但丧失了自己的卫星国,而在本次“东扩”中它丧失了自己的加盟共和国,标志着“独联体”在军事战略中已经名存实亡了,当今俄罗斯的“新沙皇二世”普京将对自己的国家定位另做打算了。


东扩后北约与俄罗斯的军事力量的对比。
谈到北约东扩现在最伤脑筋的应该是俄罗斯总统普京了,但是不管是在什么场合他总是笑眯眯的面对我们。如果说北约的第一轮东扩,相当于在俄罗斯的后花园放了一把火。那么此次波罗的海三国的加入,简直就是掐住了俄罗斯的脖子。俄罗斯整体战略部署也随着北约新一轮的东扩而改变。我们不可否认如果华约存在,俄罗斯将有大把“马前卒”。如果打起仗来,俄罗斯就可以说“东德你先上,罗马尼亚你上,波兰你在上,之后加盟共和国再上”。但是现在的军事局势上看,从经的“马前卒”已经成为遏制俄罗斯军事战略的敌人了。现在俄罗斯对北约的存在已经不紧紧是兵临城下,而是腹背受敌了。
下面我们看看一个数据:军队数量的比较。现当今俄罗斯军队总人数约85万大军。军人人数已经不少了,但是对于新北约的军队总人数还是相差悬殊,新北约的兵力已经超过475万了。难道俄罗斯这么一个军事大国只有这么多军队那,让我们来回顾历史:苏联作为华沙条约国的“总司令”,他自己的军队大约500万,还有东德,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百万雄兵,苏联可操控的军队应该在600万以上,这还不包括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国的近500万大军。华约的600万兵力,这代表着坦克2万多辆,装甲车1万多辆,大炮数万尊等等。按照当时华约的军事实力,如果世界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苏联的钢铁洪流将在1周内将战线推进到法国巴黎。而北约当时的设想是,只能动用核弹。用数百枚战术核导弹才能阻止苏联红军坦克的势头。但是当今的形式就完全不同了。
我们再看一个关于一个武器装备的数据:海战巨无霸——航空母舰:新北约20艘,而“强大的”俄罗斯呢——1艘。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这样?苏联解体后还应该拥有5艘航母的呀!是的,让我们来探悉其部分去向:其1、深圳航母乐园(明斯克号)。其2、大连海上世界(基辅号),其3、澳门赌船(瓦格良号)。因为维护航母费用巨大,已经不适合俄罗斯当今战略要求,同时也标志着俄罗斯的国防政策从战略进攻到战略防守的转变。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俄罗斯知道打不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就不如消除敌意,不和他打了。这标志着俄罗斯从经有一个非常辉煌的过去,在中国边境陈兵百万(珍宝岛),这种“辉煌”已经渐渐的被历史磨灭了。
什么是俄罗斯的战略防守?那么又是怎么的防守呢?同样让我们先看数据了解:战略核弹数量——新北约约3000枚、俄罗斯联邦约2000枚。我们已经看到了,核弹的数量差别不是很大了。我们应该了解核弹有战略和战术之分,俄罗斯最多的时候有80000枚核弹头,其中就包含着战术核弹头。就是今年普京还进行了核导弹演习,虽然不很成功,但是其威慑力还是相对存在的。就如俄罗斯声称的那样,俄罗斯的核战略是:我谁都不打,如果有人打我,我将先发制人,并且可以使用核武器。那么俄罗斯使用核武器要打谁呢?目标不是北约。俄罗斯说:使用核武器的目的只是——反恐。那么谁又是“恐”呢?谁威胁到俄罗斯国家安全,谁就是“恐”,这可能就是普京的立场吧。国际反恐在俄罗斯也将成为一种外交手段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种“招牌”。

俄罗斯的另外一个杀手锏——核动力潜艇:北约在最近一段时期的海军演习,也以“反航母”转变到“反潜”中。俄罗斯在二战时期潜艇的开发和研究已经很先进了,至今俄罗斯还保留着很多核潜艇以及所谓“静音杀手”的基洛级常规动力潜艇,而这些潜艇大多分布在北大西洋。如果战争开始,这些潜艇将在第一时间切断北约的航线,这个战术则有点类似当年希特勒的“狼群潜艇战术”。

普京的橄榄枝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北约的“领导国”美国现在的重要活动在中东,伊拉克事件则牵扯到布什很大的精力。而就是此时,借此契机普京给予了美国橄榄枝。你反恐、我支持你,同时你就不要在北约驻扎那么多军队了吧——这或许就是普京立场。而这个讯息得到了很好的反馈。
曾经美国有十几个主力师驻扎在西德,而现在则慢慢将这些部队调到伊拉克,中东国家等敏感地带,留在北约国的驻军也渐渐降到了现在几万人了。这也标志着北约的战略,也从当初的反俄,反苏,逐渐找到与俄罗斯的共同点“反恐”。

“东风压倒西风”后

当今国际趋势,国家现在向单边主义发展的。如我们把美国作为国家扩张的一个代表国,那从军事同盟的阵营上讲,北约的东扩给欧洲开创了一个新天地,同样它是一个单一阵营独大化的趋势。
那么是不是给你的感觉,“北-华”的军事力量发展不均衡呢?其实,在冷战时期“北-华”两个军事集团的力量是相对均衡的。现在华约瓦解了,苏联崩溃了造成了一边独大局面,所以让人感觉到力量不均衡了。但这个一边独大,不是代表美国的一边独大,而是整个欧洲的独大,我们寻根问源应该是基督教文化的独大。这只是一个果,那么因在何处?让我们通过回顾冷战岁月来探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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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外来〔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学校为扩大留学生规模,满足外国留学生来华接受使用英语授课的医学教育的需求,开设了用英语全程授课的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得到了一些国家和来华留学生的欢迎。但是,在办学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别学校只关注接收留学生带来的经济效益,盲目追求扩大规模;一些学校用英语授课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不高;少数高校降低入学门槛,仅凭高中毕业证录取学生,生源质量得不到保证等,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声誉。

  为规范我国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部成立了全国医学(西医)专业来华留学生教育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7/2008学年度起,对基本符合《暂行规定》的高等学校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的招生实施计划管理,每年公布其招生计划。

  二、经专家组评估,确定了2007/2008学年度30所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其招生计划。未列入此名单或未安排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

  三、不在公布名单之内,但已在此文件颁布之前接受了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学校,请做好以下工作:

  1.按原教学计划和本《暂行规定》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已接受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2.如已在校留学生提出关于学校接受留学生资格的疑问,请说明:从2007/2008学年起,国家对来华留学生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本学年国家未给本校下达招生计划,故未列入名单;

  3.如已在校留学生提出转学要求,由学生自行向拟转入学校申请,现所在学校不宜强留。如需要办理转学手续,应积极与拟接受学校按原相关规定协商,妥善处理。

  四、此次公布的学校名单为动态名单,学校是否达到《暂行规定》的要求由专家组进行评估并在下达年度招生计划时公布。未列入名单的学校可招收使用汉语授课的医学专业留学生,但培养标准必须与我国学生相同。

  请各地各高校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附件:1.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

     2.2007/2008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计划表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

2007/2008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
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计划表


序号 学 校 2007/2008学年招生人数
1 北京大学 0
2 清华大学医学部(北京协和医学院) 0
3 首都医科大学 100
4 天津医科大学 120
5 河北医科大学 0
6 大连医科大学 100
7 中国医科大学 80
8 吉林大学 100
9 哈尔滨医科大学 50
10 复旦大学 0
11 同济大学 0
12 上海交通大学 0
13 东南大学 120
14 南京医科大学 100
15 苏州大学 80
16 浙江大学 60
17 温州医学院 80
18 山东大学 60
19 青岛大学 60
20 郑州大学 100
21 武汉大学 100
22 华中科技大学 100
23 中南大学 30
24 中山大学 80
25 南方医科大学 100
26 广西医科大学 55
27 四川大学 100
28 重庆医科大学 100
29 西安交通大学 120
30 新疆医科大学 100


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
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以英语授课形式开展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面向来华留学生以英语授课形式开展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应按照我国医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及要求制订教学计划,与我国医学本科生趋同培养,达到我国医学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在此前提下,可以根据留学生来源国家对医学的要求以及毕业后回国或到第三国服务的国际化要求,适量增减有关课程和调整课程学时。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基础医学知识扎实、临床技能规范、职业素质良好的医学本科毕业生,为其进一步深造打下一定基础,也为他们在医学研究、卫生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学制六年。医学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合格者,经审核准予毕业,由所在医学院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英文副本可为MBBS(Bachelor of Medicine & Bachelor of Surgery)。

第二章 培养标准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的培养应坚持以下原则:
(1)医学知识授课应基于科学原理,使本科毕业生掌握科学方法,具备终身学习能力、相应临床技能及良好职业道德。
(2)医学本科教育注重医学科学基本原理与基本业务技能以及基于证据及经验之上的分析、判断能力的培养,而非仅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传授。
(3)医学本科毕业生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基本医疗实践,并通过进一步接受职业教育,成长为独立执业者。
第七条 医学本科毕业留学生应具备如下职业素质与思想道德:
(1)愿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身。
(2)关爱病人,将预防疾病、驱除病痛作为自己的终身责任,将提供临终关怀作为自己的道德责任,将维护民众的健康利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
(3)坚持原则,发挥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4)树立终身学习观念,认识到持续自我完善的重要性。
(5)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个人信仰。
(6)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于自己不能胜任的医疗问题,主动寻求其他医师的帮助。
(7)具有创新意识。
(8)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9)依法行医,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
第八条 医学本科毕业留学生应具备如下知识:
(1)掌握基本汉语知识,了解中国概况。
(2)掌握与医学相关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并能应用于未来的学习和医学实践。
(3)掌握人体正常结构和功能,正常心理状态。
(4)掌握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包括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认识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及行为心理因素对疾病形成与发展的影响,认识预防疾病的重要性。
(5)掌握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及防治原则。
(6)掌握基本的药理知识及临床合理用药原则。
(7)掌握正常妊娠和分娩、产科常见急症、产前及产后保健原则,以及计划生育医学知识。
(8)掌握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原则,掌握缓解与改善疾患和残障、康复以及临终关怀有关知识。了解全科医学的基本知识。
(9)掌握临床流行病学的有关知识。
(10)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发展以及传播的基本规律,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防治原则。
(11)基本掌握公平有效分配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的原则。
(12)了解中国传统医学的基本特点和中医的辨证论治原则,树立整体观念。
第九条 医学本科毕业留学生应具有如下能力:
(1)全面、系统、正确地采集病史的能力。
(2)系统、规范地进行体格及精神检查的能力,规范书写病历的能力。
(3)较强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
(4)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处理能力。
(5)一般急症的诊断、急救及处理能力。
(6)选择使用合适的临床诊断、治疗手段的能力。
(7)运用循证医学的原理进行医学实践,完善诊治方法。
(8)具有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交流和调动病人合作的能力。
(9)具有与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进行交流沟通的能力。
(10)结合临床实际,能够独立利用图书馆和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医学问题及获取新知识与相关信息。
(11)能够对病人和公众进行有关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预防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
(12)具有自主学习和终生学习的能力。
第三章 课程计划
第十条 招生学校必须根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按照教育部有关我国医学本科教育标准及其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明确课程设置及其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整合。课程设置应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两者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医学留学生课程计划管理,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规划并实施课程计划。
第十三条 课程计划应包括三个部分:
(1)中国文化教育课程和自然科学课程,包括:中国概况、汉语、医学汉语、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体育等,要求各门课程考试或考查合格。
(2)生物医学课程,行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医学伦理学课程,预防医学课程,临床医学课程,要求各门课程考试合格。
生物医学课程通常包括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人体生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与寄生虫学、病理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医学免疫学、医学遗传学等,还包括体现这些生物医学内容的整合形式的课程。
行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伦理学课程通常包括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社会医学、卫生经济学、卫生法学及卫生事业管理等。
预防医学课程的内容通常包括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社区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环境与健康、药物毒理学、食品卫生学、营养与疾病、少儿与妇幼保健以及初级卫生保健等。
临床医学课程通常包括诊断学、影像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神经病学、眼科学、耳鼻咽喉学、口腔医学、皮肤性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麻醉学、急诊医学、康复医学、中医学等。临床能力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制定和执行诊疗计划、临床操作、临床思维、急诊处理、沟通技能等。临床见习应在就学学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完成。
(3)学校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时间为一学年(不少于48周),安排在学校教学医院或国外卫生部门认可的教学医院进行。学校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制订实习内容及实习要求,必须掌握毕业实习情况。留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必须参加就学学校的毕业考试。
第十四条 汉语作为必修课程应贯穿教学全过程,以适应学生在华学习生活的便利和后期接触病人的需要。
第四章 授课与督导
第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以自主学习为内容的教学方法改革,注重科学思维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提倡采用引导式、问题式、交互式等模式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留学生学业成绩全过程评定体系,必须进行考试方法的研究。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临床思维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评定体系和终结性评定体系,形成性评定体系包括测验、观察记录、实习手册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结束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
第十七条 学校的评价活动必须确保并强化培养目标和课程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应该进行实践能力的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能力。考试数量和性质的确定应注意发挥考试对学习的导向作用,避免负面作用。
所有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考试分析,分析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有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提高教学水平。考试分析可以包括整体结果、考试信度和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专业内容分析。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课程计划的监查和评估机制,教学质量的督导机制,建立英语授课教学督导小组,以监督课程计划实施及留学生学习进展,并保证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五章 招生与录取
第二十条 申请来华接受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的外国公民,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成绩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英语语言能力,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必须提供其中小学全程英语学习的证明或英语能力考试的证明,同时必须承诺在华学习期间能够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来华学习者应有可靠的经济担保和在华事务担保人,必须承诺按学校规定购买在校学习期间的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应严格掌握招生条件,对申请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保证生源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合格者予以录取,并由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将《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送学生本人。
第六章 学校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同时具有三级甲等附属医院。
第二十四条 各个学科均应具有英语授课以及用英语讲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门课程能力的教师。外藉教师的授课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20%,且每位外藉教师承担的主干课程不得超过一门。外藉教师应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学科所规定的学位级别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实践课程的外藉教师应具有在我国行医的执照或临时执照。外藉教师的聘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严格的教师队伍资格审查和师资培养遴选制度,对授课教师必须在上岗前就授课能力、英语水平、留学生政策水平进行培训,合格者上岗,并为教师的进修深造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与留学生教学的课堂讲授、辅导讨论和实验课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应收集并保存足够的英语参考教材与专业资料,以满足实施授课计划以及留学生和教师研究的需要;图书馆应有相应人员指导留学生,并提供计算机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临床教学基地供留学生开展临床教学和实习,临床教学基地必须为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其中医院提供给本科留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的病床数量与留学生数量的比例应达到我国医学本科生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 [1998] 7号),医学本科留学生的学费应比照文科本科专业留学生的学费上浮50%-100%。医学教育英语授课可按上限上浮。
第三十条 教育部将委托全国医学(西医)来华留学生教育专家组对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合格的学校名单及招生规模。未列入名单的学校不得招收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留学生。
申请招收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留学生的学校经全国医学(西医)来华留学生教育专家组评估论证,符合条件者将列入下一年度名单。
第三十一条 口腔医学专业及其它专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 浩
                      2003年5月21日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三)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 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

(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

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群井)的;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大中型水力发电的取水。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二)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四)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起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特困企业的水资源费,可向征收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经贸委申请减、缓、免,经共同审查批准后执行。

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水资源紧缺情况,对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物价、水利部门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标准量水设施,无标准量水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在批准的计划取水量内节约10%以上的,在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减收节约水量的水资源费的50%,但减收数额不得超过应交水资源费的50%。

第十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收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在水价外征收,用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后,与有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使用。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及监测、水源建设和节约用水以及水政水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办法,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水资源费要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对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可向征收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的《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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