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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政治学对系统法学的启示/李宝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8:38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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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政治学对系统法学的启示

李宝明


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运用系统思想,运用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将政治生活、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视为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进行系统分析。我们可以把他的政治学理论成为系统政治学理论。由于戴维.伊斯顿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属于系统科学方法,而且政治学与法学同属于社会科学,在学科特点上有很多相通之处,而且很多政治生活、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就是法的现象。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系统政治学视为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一个模式、样本、范例或参照物。可以说,系统政治学对于系统法学研究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至少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理论地位。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学一般理论的唯一通揽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视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见过竞争对手,还没有被其他政治学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统科学方法历来主张应有一个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结构,由此来鉴别政治生活的基本范围,显现这些范围与其他领域的关系。系统科学方法构建了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这一网络是由若干机构以及一个个行为模式所组成的,称为“政治系统”。系统科学方法现在仍不失为政治学一般理论继续发展的出发点。[1]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政治学在西方政治学界是独树一帜的成功的政治学理论,他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政治学的评价决非夸大之辞。按照我国的目前的系统科学理论,戴维.伊斯顿在几十年前所进行的系统政治学研究只是运用了一小部分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没有得到解释、说明、阐述或运用。在系统科学已经获得相当发展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来促进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低估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没有理由漠视系统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再对系统科学方法抱有怀疑的或保守的态度。虽然系统法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种法学理论还处于探索之中,但是我认为,我们有理由对系统科学法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给予一个高度的肯定和评价,有理由相信系统法学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也能够获得巨大成功。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学术目标和理想设定在一个很高的层次上。理想总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达的目标上。戴维.伊斯顿已经到达了系统政治学这个目标,因此,我们也应当向系统法学这个可能到达的目标前进。理想又总是把目标设定在已经前进的方向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向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的目标前进了20多年,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行某种跨越式的前进。
第二、系统法学研究需要的什么样的勇气、智慧和毅力。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进行系统政治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理论勇气、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维.伊斯顿认为:一方面,政治学理论是很廉价的,到处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学理论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来我们只能在像系统政治学这样的一些宏观政治学理论和没有政治学理论之间加以选择。在政治学研究中,在系统政治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总是在未经表达的一系列设想、没有联系起来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来的若干概念之间徘徊流连”,我们应当有勇气毅然决然地去“博取更强烈的理论自我意识,去把握更缜密的理论逻辑”。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政治学的研究“与理解人类社会现象的较广泛目标息息相关”,只能“按照事物的内在逻辑做出选择。当然,这种事物的内在逻辑只是与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相对而言”。由于政治系统时非常复杂的,解释和描述政治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内在逻辑”,不可能不包括“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的成分。对于个别研究者而言,“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选用这种方法,“就必须具备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适用于排解疑难问题的灵活多变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为了点燃思想的火炬而艰苦摸索的坚韧毅力等等许多品质”。 [3]
实际上,戴维.伊斯顿的很多观点,可以视为对我国法学整体状况的真实评价和真实写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尽管这种评价听起来相当尖锐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就系统法学研究而言,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表现出来的敏锐、勇气、智慧和毅力都是远远不够的。我作为一个“个别”的系统法学研究者,从某种角度来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终就是“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我也只能这样做。戴维.伊斯顿认为这种方法“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备进行系统法学所需要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第三、将系统法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戴维.伊斯顿认为,理论的概括性和连贯性是甄别所有理论的两种特性。理论的概括性是指法学理论所包含的论题的范围 ,“它们从非常有限的数据到最广泛的数据,各不相同”。理论的连贯性是指构成理论的命题之间的连贯程度。根据这两种特性,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单项概括理论、局部理论和一般理论。单项概括理论的数量是很多的,它们仅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数据,适用于为数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单项概括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论。关于政党、组织、利益集团、领导权力、行政行为、联盟等政治学的局部理论,只是研究政治系统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没有说明这些局部理论自身各自都与一个更大的逻辑、更大的理论整体或更广阔的领域相吻合。这些局部理论之间,也就是“逻辑尚不确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处”,就成为了政治学研究的处女地,“而这正是一般理论帮助测定的区域”。系统政治学就是可以说明各种局部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政治学的一般理论。[4]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戴维.伊斯顿关于政治学理论的三种划分,与前面所说的刘永佶关于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和学科论述体系的划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维.伊斯顿将系统政治学作为一种政治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这启发我们也应当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在这种探索中,应当尽量概括我国法学已有的单项概括理论或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以及局部理论或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不论它们是共识性的研究成果,还是前沿性的探索。
第四、系统法学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法学。戴维.伊斯顿认为,很多政治学研究就是选择一些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围绕它建构一批概念和命题。由此获得的一些政治学理论作为局部理论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临甚为狭窄的前景。我们现在缺乏的是系统阐述政治学理论问题的一种明确方法。这种方法并不关注特定的政治的价值问题,而是拓展自己的视野,致力于处理各种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永恒问题。物理学中已经有了关于运动的一般理论,生物学中已经有了关于生命的一般理论。与此相应,我们在政治学中也应当有一个论述政治生活中心过程的一般理论。在系统政治学理论中,我们可以寻求到一种理性方法,借此把握最具综合性的问题,进而在最一般层次上打开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采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们确认,形形色色的政治生活都可能完全变为我们研究的领域,政治学理论研究和探讨的实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会再满足于维护某些与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利益相关的中心价值。相反,我们必然会不分时间与空间,不管所研究的政治系统是最民主的还是最专制的,是最原始的还是最发达的,是最传统的还是最现代的,只是关注一切政治生活系统所面临的最一般问题。[5]
戴维.伊斯顿所研究的政治生活本身都是涉及价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种价值无涉的系统思想和系统科学方法来分析和描述这些政治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政治学理论。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围绕着多样的法的价值,构建了很多法学理论。只不过有人偏爱自由、民主、人权、正义等法的价值,有人偏爱秩序和国家统治等法的价值。这些法的理论把研究范围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现象上,不能说是关于法的现象的一般法学理论。系统法学以价值无涉的系统科学方法来研究涉及价值的法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各种形形色色的法的现象,都是系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在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看来,如何构建系统政治学的论述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戴维.伊斯顿的很多关于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阐释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他认为,“一般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它所适用的经验系统行为,完全要看组成这种理论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逻辑连贯性。一个一般理论若是构成了一个思想演绎系统,一整套经验上正确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递降的顺序,从特定的假设、前提和公理中演绎出来,这个一般理论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实现了其最大价值”。戴维.伊斯顿并没有认为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完整地提供了现成的演绎性命题或可以用来进行演绎分析的概念框架,也并没有认为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完全按照演绎分析的方式构建的,是在贫瘠的政治学理论土壤中一夜之间突然绽放出的一朵“演绎理论之花”。但是他认为系统政治学理论是有可能这样构建起来的,而且意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为承认和接受系统政治学研究能够取得的成就“留下余地”。[6]
戴维.伊斯顿在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过程中还发现,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都是间歇式问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现出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没有太大的兴趣或与其无关。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这种“严重缺乏现成的理论概括”和“缺乏累积性研究”的状况,使得系统政治学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为一个逻辑上松散的一般理论统一体”,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使理论探究范围限于易驾驭的边界以内”,在“探知一系列演绎性命题”和“寻求以最起码的连贯性摆脱纯粹收集和处理资料水平的、松散关联的一系列该概括”之间求得某种适当的平衡与结合。不论如何,要想使系统政治学研究取得重要而极为有益的进展,“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围绕此框架,渐渐述及更加复杂的理论结构”,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中,人们可以发现和确定用来分析政治系统的稳定而明确的分析单元。[7]
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的论述体系中,一方面有选择地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些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进行演绎,同时也从大量的政治现象、政治学理论和学说中,有选择地提炼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归纳性的概念,如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等,并且尽量使这些概念以及相应的命题与那些演绎性概念和演绎性命题相吻合、协调、一致和相互沟通。在这种论述体系中,政治系统是核心概念,输入、输出、反馈等概念以及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概念是两类主体概念。这两类概念构建了一个高层次的总体概念框架。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之内,戴维.伊斯顿对政治生活作了相当彻底的系统分析与综合,形成了很多新的关于政治系统的分析单元。在这种论述体系中,充斥着大量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大量的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的主流性的政治学理论和学说被肢解了,并被整合到一个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概念框架结构中。我认为这种独树一帜的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隐含着政治学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愿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说不愿看,也看不懂。
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过程中几乎面临着戴维.伊斯顿在这里所说的全部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演绎、分析与归纳、综合的关系问题。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法学和法的现象的特点,“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系统法学也就向成熟的法学理论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使我国法学界愿意和容易理解系统法学这个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参考文献
[1]引自:《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美,戴维.伊斯顿 著,王浦劬 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 版,前言的《社会科学、政治科学主要趋势回望》,第6-7页。
[2]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美,戴维.伊斯顿 著,王浦劬 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 版,第1 页。
[3] 同前,第557-558页。
[4] 同前, 7-10页。
[5] 同前,第15-19页。
[6] 同前,第10页。
[7] 同前,第1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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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9〕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和社会广泛参与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反馈。


二○○九年二月九日

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更好地分配公共预算资源,促进社会公平进步与和谐发展,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和一致性,优化预算目标和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指在市本级政府预算中充分考虑男女两性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全面反映预算收支及其相关的公共政策对男女两性的共同影响,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对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歧视而编制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为社会性别预算提供保障服务,教育、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根据上年支出情况,以性别统计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性别分析为基础,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按促进资源公平原则进行本年度预算编制直至明细项目。
第四条 社会性别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社会事业公共项目中涉及性别支出的均应纳入社会性别预算的编制范围,真实地反映涉及性别资金使用情况,做到统一编制口径,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严格审核。
(二)公开透明原则。编制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的资源能够在不同性别间公平分配,财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在一定范围内,特别对女性进行公开宣传,倡导女性参与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过程。
(三)分析评估原则。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年终要进行分析评估,检验各项社会事业公共项目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公平享用而提供矫正依据。
(四)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支出,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及其他属于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性质的政府资金。
第六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就学就业项目、文化娱乐项目、贫困资助项目、健康保健项目、公共卫生项目、宣传培训项目和利益导向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主体。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性别反应预算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第八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本部门社会性别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部门将批准后的预算批复到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支出指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相关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做好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执行,各职能部门负责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落实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加强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科教兴市”是本市经济振兴、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本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全社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扶持,增加科技投入,培养技术人才。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农业科技进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实施“科教兴农”,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加强市、区、县(市)、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的作用,实行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培养乡土人才,扩大农业科技队伍,搞好评定职称工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示范村、示范乡。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为农村经济服务。创办各种技农贸、技工贸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科技开发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销售自己培育或引进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动植物繁殖材料等,但必须经过检疫、试验或鉴定。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要重视科技进步,培养和引进人才、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科技服务;应用先进技术为乡镇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培训技术人员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巩固和发展农村科技队伍,改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企业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兴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应有科技进步规划或计划,制定科技进步指标,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管理体系。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厂办研究所,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
厂办研究所在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可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企业技术改造应注重推广应用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关键工艺、关键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艺术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和其他优势,重视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及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改进、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其他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文化素质。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制定发展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综合治理水、气、声等污染源,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第三产业。建立与完善以科技市场、人才市场、专利代理、技术中介、技术信息、科技咨询、科技文献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加强软科学研究,发挥软科学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社会事业的科研机构,加强社会事业的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社会事业科技成果。

             第五章   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七条 重视和发挥高新技术在科技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推广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扶持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扩大高新技术的覆盖面,使高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帮助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加速建成一个高技术、高效益的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六章   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一条 实行对外开放的科技政策,推进本市与省内、国内、国际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依法保护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好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扩大技术出口,推动双向技术交流。为发展高新技术需要进口的设备及其零部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支持选派科技人员到市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包工程项目。鼓励科技开发机构和企业在市外建立科技机构。具备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外贸自营权,准予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国外和台、港、澳组织或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与本市的组织或个人联办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章   科研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依据本市科技发展战略,推进科研机构改革。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力量较强、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中有成效的科研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六条 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机构应面向市场,单独或与企、事业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工贸或技农贸一体化经营。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科研机构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开辟和拓宽与技术进步相关的有偿服务。
第三十七条 独立的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保障本单位职工正常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科研开发机构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进行技术转让、生产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科研机构内部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发性科研机构实行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资产增值、人才培训及扶助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等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主要考核科技成果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民营科研机构本着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民营科研机构在银行贷款、申报项目、评定科技成果和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国有科研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章   科技人员

第四十条 科技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第四十一条 科技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中小型企业、乡镇和集体企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如需利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内部技术资料、设备和原材料等,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从事科技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高级科技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后,因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批准留用的,不占本单位技术职务指标。
第四十四条 应注意发现和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骨干,支持他们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技术职务。
第四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要为他们进修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十六条 做好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从事科技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和从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科技人员一样评定技术职务,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科技管理工作满3O年,在乡镇以下从事科技工作满25年,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已享有科技津贴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继续享受。
第四十八条 科技人员有依法创办或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市科技进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制订全市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
制订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技项目或建设工程,应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五十条 市、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县(市)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服务。
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科技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市)的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工商、人事、金融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推进科技进步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技社会团体应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技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第五十三条 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时,要将其推进科技进步的成效列为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制度,加强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章   科技进步经费

第五十五条 建立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的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本市财政拨款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应占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
第五十六条 逐步提高科技进步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县(市)政府用于科技进步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市级不低于当年市财政支出的1%,区级不低于当年区财政支出的0.5%。乡(镇)财政也应安排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科技进步事业。
第五十七条 科研开发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银行信贷、科学技术创收、社会捐赠、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 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科技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逐步扩大科技贷款规模,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
第五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设立各类科技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市)设立科技进步基金。
科技进步基金由政府拨款、有偿使用三项费用中回收的科技经费、社会筹集的资金、国家划拨的专项费用等组成。科技进步基金用于促进科技发展和技术开发。
第六十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每年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为:一般企业不低于1%,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六十一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和农业发展基金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展农业科技、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市)财政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章   奖  励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推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必要时可设立其他专项科学技术奖。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新产品奖授予在新产品开发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在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或其他职工,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5-10%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打击、压制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的;
(二)侵犯科技机构自主权,干扰科技研究工作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名利,获取奖励或优惠待遇的;
(二)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克扣、截留科技三项费、科技进步基金、或科技贷款的;
(三)违约不按期归还科技贷款的;
(四)参加科技项目论证或成果鉴定的,故意做出虚假论证或鉴定结论的。
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二)擅自转让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和单位职务专利技术,侵占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或违反科技保密制度,泄露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技术秘密的;
(四)转让国家禁止转让的技术或危害社会公益的技术的。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或第六十八条所称的行政处罚是:
(一)处以相当于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总额及非法所得10—100%的罚款;
(二)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至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以上处罚视情节可以并处。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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