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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2:27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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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加强新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的平台。我国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各种展会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引导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的助力器,已成为展示贸易投资环境的窗口,展会作为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舞台,促进经贸合作与交流,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辐射和拉动作用。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一些企业的新颖产品展出后不久,其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立刻受到了侵犯。发生在展会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开始凸显。一份权威资料上表明,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代外国法院送达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文书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比例高达31.43%。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展会的良好形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会展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展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国会展业高级培训班(第三期)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博士指出: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的精神成果,包括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等等,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展览过程中还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产品,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若处理不当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展览会中的一些标记可能已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如若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参加展览的产品一般都是最先进的成果,所以其中很大一部分具备专利性。 展会一般面临以下知识产权问题:
(一)展品被仿制
对展品的拷贝是展会知识产权发生问题的另一个重灾区。很多参展商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在展会上被他人偷拍之后拿去模仿。2005年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我国福建某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参展企业将某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摆上了自己的展台,作为样品,结果被对方发现,并将侵权的现场拍了照并向展览组委会投诉,最后该样品被扣押,展台被组委等等。中国人的模仿能力太强,想办法在展会现场拍照,然后回去画图、制作模具,这个过程往往只要几天的时间。2004年的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来了。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向《中国经济周刊》算了一笔帐,参加一个国际展会的成本是100美金左右,如果仿冒一个鞋的版型,至少能带来50万美金的利润,这无异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世界上最大的会展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国外企业在展会上关注的不仅仅是参展的产品,还有透过展会显示出来的贸易环境,以及中国市场潜在的贸易机会。展品被模仿,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在后来一段时间内国外参展商数量一度减少,使展会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二)展位设计被模仿
北京一家展览展示公司就把参展商,一家来自吉林的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应吉林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为其展台进行装饰设计及施工,但汽车销售公司却擅自将建筑装饰设计图交给第三方,由其按图纸进行展台装饰,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有一些参展商的展台设计是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修改而成,难免要受到起诉。
(三)展会被克隆
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都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二、主办方注意
展会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参展商展出的产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展会结束后,受害方难以找到这个参展商,于是就将主办方告上法庭,主办方备感冤枉,认为受害方告错了对象。对此,韦之博士指出:如果参加展出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参展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组织展览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即便展会经营者并非故意侵权,只是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现实中,许多展会经营者忙于追求效益,没有起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对参展商品进行专利审查,没有对侵权的参展商发出警告,如果存在这样一些证据,法官就比较容易认为展会经营者根本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就是过失,必须对此付出代价。那么主办方如何避免自己成为被告呢?
(一)制定保护规则
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知识组织者,应当从严把关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仅仅与参展商签定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并不能使主办方当然免责,在法律上看来,合同只是必要的证据,但很难说是充分的证据,光有合同是不够的,还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章程,在展会经营者的主动宣讲,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慎重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敏感产品,参展者应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加封杀。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制定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签署保证书
每年的广告四新展,主办方在通知书上都印有一份醒目的“保证书”,让参展商保证所有参展展品、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现场演示所使用的软、硬件不存在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权和涉嫌侵权的问题,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份保证书须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在规定日期寄回。此做法表明主办方的严肃立场,可以加强参展商的法律意识,如果展会发生侵权可以减轻主办方的侵权责任,这个方法值得提倡。
(三)严格控制
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第100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继续从5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据悉,这5个方面的措施是:继续推行“知识产权问责制”,要求交易团、商协会及参展企业,均要落实知识产权责任人;加强学习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首次参展企业的宣传;落实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企业的检查;加强对被侵权较多的商标、专利的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都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为侵权的产品,主办机构有权要求参展商撤走任何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序环境。
(四)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
自1997年起,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在其主办的家纺面料展上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在展览会现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调解各种产权纠纷,并向企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工作从启动至今,工作的覆盖面也从最早的家纺面料展,扩展到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产业用纺织品展、服装服饰博览会和纱线展等全部贸促会纺织分会主办的年度专业大展。法律办公室的设立,使展会健全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防范机制,使各种投诉和纠纷有了相应的机构进行受理和调解。2006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也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准备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处理机制。
  (五)联合政府部门现场执法
高交会期间,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组成展会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据统计,贸促会纺织分会在展览会期间,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调解、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达到上百起,当事人涉及十余个国家及地区,给那些非法侵占他人现有的技术、设计及品牌的参展商以警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展会的市场秩序,营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参展商注意
(一)严密保护,防止被仿冒
有些展商专门为仿冒一些名牌公司的产品设计而来,为了参加展会,在原公司之外又专门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席展会,印制了假名片,还在展会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专门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此国内的专业展会上,很多参展商采取了封闭式的办法。在入口处,参展商会仔细盘问来者的身份。更有甚者在入口处挂牌,上书“不欢迎同行”,尽力保护自己的展品不被仿冒。
(二)积极主张权利
从2003年秋季广交会开始,西方七大机电技术开发商结成专利保护联盟进驻广交会,专事进行侵权调查,在当届(94届)广交会上,他们发现10家涉嫌侵权企业,在2004年春季(95届)广交会上又新发现10家。外商在投诉时基本是带着律师和各种相关的版权著作权证书“有备而来”。佛山市柏杰油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四家企业在“2006年广东国际广告展”中展销涉嫌侵犯其“油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中一家还涉嫌假冒其注册商标。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经检分局联合行动,分别前往展场和被投诉方的生产经营现场,暂扣涉嫌侵权产品,并在会展举办方协助下将涉嫌侵权产品撤离展台,对被投诉方展销现场进行证据固定,作为专利权人会后提起诉讼的依据。此案作为国家四部委联合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备受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派专人跟踪此案并组织媒体报道。
参展商在会展期间如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应如何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投诉呢?专家介绍说,参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别提交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与该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同时要注意提供的对方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应尽可能充分、准确。
四、国外参展请注意
近些年,随着大量中国产品涌入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也积极走出去,参加国际展会。在国际展会上中国参展商屡遭知识产权投诉,甚至在国内展会上也遭到国际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官员的调查。宁波贸促会国际展览部有关人士称,前几年每届法兰克福文具礼品展,都有十几家企业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组委会警告,严重的还被查封摊位。在某次国际展会上,宁波一家企业被展会组委会认定侵权后,不仅当场被查封了展位,还被列入了黑名单,成为不受欢迎的对象。我国参展企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在国外被展会清退的报道并不少见,其实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0月23日讯:10月3-5日世界医药原料领域最大,最具有影响力的展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中国医药行业各自组团参加,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我国三个企业的六名代表被法国警方扣留,该六人已经被移送当地法院,并被正式起诉。
产品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首要问题之一,国内企业去国外参展时应从以下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咨询先行
为了避免在国际展会上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中国企业非常有必要了解和熟悉参展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参展前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展览公司应当有义务提供必要咨询服务,参展商还可以向参展国的法律咨询机构咨询,展商还可以利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索,了解参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减少损失。
(二)证件齐备
赴国外参展时,一定要带好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文件。如果展品在以前发生过产权纠纷而被法院或权威机构证实没有产生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明,务必携带,如果再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文件就可以帮上很大的忙。
(三)积极应当侵权指控
在大型的国际展会上,国外企业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有两种做法:由律师出具警告信或者由法院发出临时禁令。律师出具的警告信内容包括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同时,常常附律师费用帐单。中国展商如果接到此类警告信,首先要做两点判断,第一,是否存在展品侵权;第二,标的值定得是否过高,如果认为警告有理,标的值合适,可以签署警告信。签署的好处有两点,避免进入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最有利的是避免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从而可以保证其他非侵权展品继续参展,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慎重起见,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积极应对,在某届展会开展第一天,圣戈班(德国)公司就我国参展商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压花玻璃侵权纠纷,拍照取证,并向安泰公司提出(1)立即撤下侵权展品,中止参展;(2)收取3000欧元补偿金等诉求。面对此突发事件,我国参展企业在协会的帮助下积极、果断应对,较好地解决了纠纷,使该公司顺利全程参展。
海关或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法警可以立刻在展会执行禁令。这种情况发生时,尽量避免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避免人员被拘留,对没收的侵权展品要开具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侵权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被执行临时禁令的企业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提出异议。
(四)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国际展会上,我国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样面临被其他国家的企业侵权的情形。洛阳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一次国际展会上发现奥地利一家公司完全照抄自己的钢化炉生产线宣传材料,在展会上招摇撞骗,名特公司立即在律师的陪同下对其提出警告,并勒令其纠正错误,经我方据理力争和强烈要求下,外方改正其作法,并承认错误。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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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各种腐败滋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省级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各市州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试点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和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现行以多重账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其主要弊端是:账户多重设置,资金分散收付,使大量财政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收支信息反映迟缓,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对财政资金难以实现及时有效地监控,只能事后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迫切需要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

  (二)改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2.有利于管理监督。实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是在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会计核算主体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收付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3.有利于方便用款。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保证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4.有利于分步实施。首先选择一些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实施。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类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关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由财政部门开设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其构成和功能是: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对该账户设置相应会计账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2.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核算。

  对该账户设置相应会计账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3.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核算。

  对该账户设置相应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每个试点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5.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试点单位对上述账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账务。

  (二)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分别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1.对各项财政收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区别收入性质,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行汇缴的应缴收入,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由征收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区别收入性质,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对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收取的非税收入,由经收银行按照规定区别收入性质,分别划解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根据支出管理需要将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1)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2)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以外的支出。(3)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日常小额部分支出。(4)转移支出。指省、市州对下级财政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专项追加支出。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对工资支出和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以及对有关企业、未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其他单位和省级、市州财政对下的转移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2)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从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对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购买支出(分散采购部分),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批复单位用款计划时确定。3.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用款单位需要用款时,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支付令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经财政部门授权,由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由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用现金支付的支出,通过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进行支付。

  特设专户的支付,根据支出类型,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配套推进相关改革,保证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创造条件。

  (二)加快“金财工程”建设。

  “金财工程”是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部门预算等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加快“金财工程”的建设步伐,逐步实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部门的专线联网,将目前各自独立运作的财政、税务(含征收机关)、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计算机系统科学地加以联接,实现各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要开发、完善相关软件,使财政收入缴库退库、资金支付、资金清算等各项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是要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二是要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会计核算、非税收入收缴等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三是搞好试点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登记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同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制约制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在省级开始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市州可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积极开展试点。2005年省级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市州本级都要开展试点,并指导所属县(市)开展试点工作。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阁下和泰国总理塔信·钦那瓦警中校阁下于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在曼谷会晤就尽快取消两国水果和蔬菜产品关税达成的共识,
忆及包括“早期收获”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期望加速执行作为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组成部分的《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
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方应尽快取消《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中《协调制度》第七章、第八章蔬菜、水果产品的关税,并应不迟于二OO三年十月一日实施。
二、缔约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1关于“完全获得”原则的定义实施原产地规则,并在缔约方负责海关监管的部门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
三、本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鉴此,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于2003年6月18日在北京签署,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泰王国政府代表


吕福源阿滴塞·博得哈拉米克
商务部部长商业部部长



附件1:

中泰关于临时“完全获得”原则定义的谅解

I. 由一方出口到另一方在其领土收获、采摘或采集的《协调制度》第七章、第八章所列的蔬菜和水果产品,在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时,应被视为在该国原产。

II. 下列情况应被认定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
1.产品运输未经任何非缔约方领土;
2.产品运输经一个或多个中间非缔约方,在该非缔约方经过或未经转运或短暂储存,但需:
(a)有理由证明过境运输是因地理原因或只因考虑运输要求而产生的;
(b)运输的产品未在非缔约方内交易或消费;以及
(c)除卸货并重新装货或其它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操作外,产品在非缔约方内未经任何其它操作。

III. 本关于临时“完全获得”原则的定义应由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8)(b)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完全获得”原则的定义替换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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