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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解决途径/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12:53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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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解决途径

王瑜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蒋××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被告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认为蒋××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飞利浦走的就是行政途径,这种方式目前了解的人不是太多,所以更多域名侵犯商标权案走的司法途径。

2004年12月,玉林市××网吧业主邓某,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的“玉柴”文字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中文域名。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发现后,即以邓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邓某撤销注册的“玉柴”域名,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损失。该公司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邓某注销其注册的“玉柴”域名,并赔偿损失。走司法途径还是比较多一些。

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了驰名商标的字样,法院认定用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在前几年非常的多,很多驰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为此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这个司法解释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法院在审理域名侵犯商标案件中可以通过司法的形式认定驰名商标,打破了驰名商标一直由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垄断,从此在我国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两个途径,一时间通过域名侵权案件来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申请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有的公司故意制造域名侵权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达到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的目的。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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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问题的批复

195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1956年7月11日(56)法办研字第7002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状问题,我们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把上诉状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告知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状。至于人民检察院有无必要提出答辩书状,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5号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已经2003年11月25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审计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重要性(以下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是审计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
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的、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其所关注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确定审计项目中的重要性水平,以决定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评价审计结果,作出审计结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审计目的;
(三)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四)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业务规模;
(五)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业务风险水平;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性质、金额、项目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变动趋势等。
第八条 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审计工作量。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越多,审计工作量也越大。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依照重要性水平来确定所应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确定重要性的判断基础和比率的标准。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和比率。
判断基础通常可以采用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投资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指标。
审计机关规定重要性比率的范围,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后,在审计机关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比率。
第十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水平的考虑可能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考虑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如果前者大大低于后者,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测试是否充分。
第十一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审计人员应当将已发现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测试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第十四条 评估审计风险的步骤是: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确定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二)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调查了解评估固有风险水平;
(三)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测评评估控制风险水平;
(四)利用风险模型计算检查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审计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
第十五条 固有风险是假设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的可能性。
固有风险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及其环境,以及该类会计事项或业务的性质有关。
审计人员在评估固有风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人员的诚信和能力;
(二)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异常变动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四)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情况;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部门或行业的环境因素;
(六)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专业判断的幅度范围;
(七)需要利用外部专家工作予以佐证的重要交易事项的复杂程度;
(八)是否存在容易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九)是否属于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领域;
(十)在会计期间,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时,发生的异常或复杂的会计处理情况;
(十一)以前年度审计的结果等。
第十六条 控制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不能被内部控制防止或纠正的可能性。
审计人员在对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评后,应当对各主要业务和会计领域的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控制风险与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关。
评估控制风险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建立;
(二)经济业务以及相关控制手续的执行是否及时和有效;
(三)经济业务及各控制环节是否由合格的人员执行;
(四)业务活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五)业务处理程序是否独立;
(六)关键点控制是否存在;
(七)控制目标是否满足;
(八)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地运行,各项控制是否充分发挥作用等。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风险确定为高风险:
(一)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
(二)审计人员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三)审计人员不准备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评后,认为其能够防止、发现或纠正重要错弊,且准备进行符合性测试时,不应当将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第十九条 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越低,就需获得越多的关于内部控制健全和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应当根据实质性测试结果和其他审计结果对控制风险进行最终评估。如评估结果高于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应当考虑追加相应的审计测试。
第二十一条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相互联系,审计人员应当将两者进行综合评估,并据以作为评估检查风险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进行实质性测试不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差错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水平与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直接相关,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越大。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所评估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来确定检查风险,并以此决定实质性测试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不能由审计人员所控制,但审计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评估,并通过设计相应的检查措施,调整检查风险的水平,以使审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执行期间审计风险的评估发生变化时,审计人员应当重新分析审计风险是否在最初审计方案确定的水平之内。如果审计风险超出可以接受的水平,就需要执行追加的审计测试。
第二十五条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的关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审计人员在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和时间时必须注意到这一关系,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应当利用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价结果,以计算样本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时,应当编制审计日记。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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