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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欧锦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40:26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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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

欧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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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实训教学活动。法律实训模块体系由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两部分组成。这种实训教学的主要方式有:课堂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仿真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训、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等。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应有其质量评测活动。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采取多项措施来确保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和保证其教学质量。
关键词:法律、实训模块、教学、质量、评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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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级应用性专门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实用性,因此,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基本任务。实训课的开设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对于一个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而言,如果没有开设相当数量的实训课,那么,它的教育不是名符其实的法律职业教育。然而,对于如何开设法律实训课和如何开展法律实训教学,许多法律职业院校感到较为困惑。因此,法律实训教学研究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笔者在参阅了各种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训研究资料后,结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自身特点,提出了开展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实训模块教学(简称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设想,以求教于法律职业教育界的同仁。

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为了更好地阐述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弄清何谓实训教学。所谓实训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在学生学习了一定专业理论之后,由教师引导或指导学生亲自参加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的教学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知,实训教学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的教学活动。(2)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3)它是在学生学了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后所进行的活动。(4)实训教学是在教师引导或指导下进行的。实训模块教学是一种实训教学活动,它是一些工科高职院校应用集模原理所采取的、以单模实训、集模实训和实训质量检测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活动。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笔者研究了工科高职院校实训模块教学法之后,结合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自身的特点而提出的实训教学。具体而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操作能力)为目的,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专业课又组合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按照先单项实训模块后综合实训模块的顺序所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
根据这一概念,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实训教学活动。
2、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均作为一个实训模块看待,每门法律专业课以理论教学为主,同时,还安排一定课时作为实训教学之用。在这些单项实训模块之中,可细分为若干个子模块,教师可以根据该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课时,安排其子模块的实训教学。
3、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专业课又组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例如,刑法和刑事诉法组合成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每个综合实训模块又作为一个独立的实训课程。对于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其安排的课时应全部为实训课时。
4、从实训教学安排来看,应先开展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在学生掌握了相关专业课理论知识和具有了单项模块实训经验之后,才可开展相关的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例如,只有先让学生学习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及其参加了单项模块的实训活动之后,才可以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活动。
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应成为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重要工作,这种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较好地培养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因此,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法律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必备的能力,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是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它可以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
(二)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使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独具特色。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是这样建立的:将每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建立起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又将各有关法律专业课组合成若干门综合实训模块而建立起综合实训模块体系,并按先开展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后开展相关的综合实训模块实训活动。这种循序渐进的实训活动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因此,具有较高的科学性。按照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凸现了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自身特色。
3、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每门法律专业课里开展单项模块的实训活动,把抽象的专业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应用或操作,这既可以培养学生一些单项的法律基本技能(例如,在案例讨论、辩论中可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又活跃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气氛,从而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兴趣。各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具有实训的专门性,因此,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更浓。可见,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的构建
为了循序渐进地开展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我们必须建立具体的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的构建应以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应具备的最终职业能力为根据。具体而言,从能力结构来划分,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合格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部分。法律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其常见的法律基本技能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技能、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等。法律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如何拟定审判提纲,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学习新法律等能力。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
在构建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时,我们应以培养学生具备前述职业能力为目标而构建。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可分为单项实训模块教学和综合实训模块教学。单项实训模块教学主要让学生能实践训练一部分基本法律技能和掌握单门法律专业课的知识,而综合实训模块教学则是让学生能综合实践训练各项法律基本技能。
我们可以将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总体系分为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两部分。具体构建如下:
(一)单项实训模块体系
单项实训模块体系由若干单项实训模块组成。每一门法律专业课即是一个单项实训模块,各个单项模块又可分若干个子模块。每一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一般只能培养学生部分法律基本技能和掌握单门专业课的知识。就目前高职法律专业而言,其单项实训模式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模块:
1、刑法实训模块。刑法实训模块可分若干子模块,例如,犯罪实训模块、犯罪构成模块、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模块,正当防卫模块、共同犯罪模块,分则根据情况可分若干子模块,等等。刑法实训模块的实训方式一般为课堂案例讨论、辩论方式。通过案例(典型案例)讨论、辩论,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分析和判断事实的能力以及查找、运用法律的能力。在这一实训模块里,只能培养学生部分的法律基本技能。
2、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该实训模块又可分若干子模块。这一模块属于程序法模块,因此,其实训方式可采用课堂案例讨论、辩论方式,也可采取模拟法庭方式,还可用其他方式。在采取模拟法庭方式时,侧重于程序方面能力的培养。
3、民法实训模块。该实训模块又可若干子模块。其实训方式类似于刑法模块。
4、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它由若干子模块组成。其实训方式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
5、行政法实训模块。其实训方式可用案例讨论、辩论方式,同时,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众多,因此,它也应有其他实训方式。
6、经济法实训模块。其实训方式类似于行政法。
7、法律文书写作实训模块。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相当重要的职业能力,因此,法律文书写作实训模块应摆在重要位置。其实训方式是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
8、法律基本技能实训模块。法律基本技能的各单项技能主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一些简单法律文书(如拘留证、拘传通知书等)填写技能、分析和判断能力,等等。我们可以将这些单项的法律基本技能的单项实训活动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有针对性地培养训练学生单项基本技能力,实训方式可采取多种多样。
(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
综合实训模块体系是由多个综合实训模块形成的模块体系。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包含了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法律专业课的实训内容。我们应将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作为一门综合实训课,每门综合实训课应安排60-80学时。各门综合实训课组合在一起,就形成具有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特色的综合实训课课程体系。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开展是在有关的两门或两门以上法律专业课已完成了理论学习和单项模块实训后进行的,综合模块实训的教学目标是通过让学生综合实践训练与相关专业课有关的技能,使学生具有综合职业能力。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一般由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两方面专业课的内容组成。就法律专业而言,其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门专业课的内容。当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作为一门课程来看时,其实训方式主要为仿真模拟法庭,同时可延伸到侦查、起诉、执行等阶段的内容来实训。此外,观摩审判、开展刑事法义务咨询等活动也可作为刑事法综合实训的内容。每一门刑事法综合实训课应开展三至四次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
2、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实训模块主要包含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这几门专业课的实训内容。该门综合实训课的实训方式主要也是仿真模拟法庭。其开展的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也应达三至四次。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综合实训模块主要包含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门课的实训内容。其主要实训方式也是仿真模拟法庭。由于行政法的范围大,其本身包含有程序方面的内容,因此,其实训方式还应包括其他方式。其开展的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应有二至三次。
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模块。仲裁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仲裁法律事务可作为一个综合实训模块。这一综合实训模块主要包含仲裁法、民法、经济法等专业课实训内容。其实训方式一般为仿真仲裁庭。该门实训课应开展二至三次仿真仲裁庭的实训活动。
5、非诉讼法律事务综合实训模块。法律职业(尤其律师职业)常见的法律活动除了前述的诉讼、仲裁等以外,还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例如,草拟、审查合同、商业谈判、参与企业改制、见证,等等。因此,可将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一门综合实训模块。由于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面广,其实训方式应采取多种形式的仿真实训和实地实训。具体实训方式有待于深入研究。
6、法律大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大综合实训模块是在所有的法律专业课均学习完后而开设的。其实训的内容范围基本上包括所有专业课的内容。这一模块包括两个方面:
(1)校内大综合实训。目前,各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一般均开设了公证与律师事务课程。由于律师事务涉及面最广,因此,可将此门课程改为校内大综合实训课。有关律师和公证的理论课本由学生自学,教师作适当引导,这门课应作为专门实训课。其实训方式包括前述仿真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训,等等。校内大综合实训课的开设是为了让学生在到法律实践部门进行毕业实习实训前能进行大练兵。
(2)法律实际部门的大实训(实习)。
法律实际部门实习实训是在法律实际部门里由具体办案人员作为指导教师,让学生运用已学习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真实案件、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习实训活动。在实习实训中,学校的教师应巡回视察,对学生的一些疑难问题应予以指导,而不能不管不问。这种在真实环境下的实习实训能较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它可以使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可以说,到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能较好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的重要阶段。因此,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十分重视这一实习实训活动。
前述的法律模块实训体系是针对法律专业而提出来的,对于其他法学专业,其实训模块体系可在此体系上进行增减。
三、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主要方式
各法律实训模块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它们实训方式并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许多实训模块具有一些相同实训方式。从所有法律实训模块采取的实训方式看,常见的实训方式主要有:
(一)课堂案例讨论、辩论。
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以及分析、判断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而课堂的案例(最好是真实的判例)讨论、辩论的实训是培养学生这些最基本技能的最主要的实训方式。因此,对于各个单项实训模块(各门法律专业课)而言,课堂的案例讨论、辩论是其最主要实训方式,尤其是实体法(如刑法、民法)单项实训模块,因为实体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是关于实体法内容的概念、原理及其他基本知识的课程。实体法不象程序法那样具有如此强的操作性,因此,这注定实体法单项实训模块的主要实训方式是课堂案例讨论、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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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长期的婚姻审判中,我除结合司法实践写一些论文外,还出版了以研究身份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要内容的《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专著。在程序法方面,重点研究身份关系诉讼的基本特点、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的主要区别、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限、家事诉讼制度与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的构建与配置等,并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程序瑕疵婚姻的诉讼路径等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这里将自己研究婚姻审判程序的主要内容分十个方面予以概述,以期对学界和实务界提供相关研究信息,并希望有更多的人重视家事程序的研究。
【关键词】婚姻审判;诉讼程序;研究综述
目录
一、应当建立专门的家事诉讼制度、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
二、应当彻底废除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机制
三、应当彻底废除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效力纠纷之规定
四、应当设立“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五、应当设立离婚无效制度和“离婚无效之诉”
六、应当设立亲子诉讼制度和“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七、应当完善婚姻无效诉讼制度
八、应当修改离婚案件一律不得再审的规定
九、应当设立家庭暴力等婚姻案件特别管辖制度
十、应当设立夫妻分居之诉、设立离婚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和期限等。
正文
一、应当建立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
身份关系诉讼具有独立品质,家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应当建立和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诉讼制度、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
我国目前的婚姻案件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其集中表现就是“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 “三无”即无相应的审判程序、无独立的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 。“多头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主管婚姻无效、撤销等婚姻纠纷。“分散审判”, 就是法院内部的婚姻案件实行“民行分立”的审判模式,即一般婚姻案件与婚姻行政案件分别由两个不同审判庭审理。这种现状,完全不适应婚姻案件实际情况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婚姻审判的质量,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正面影响力和调控力。因而,必须对婚姻审判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和完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婚姻审判自身特点、满足婚姻审判实际需要的新体制。即完善诉讼程序——制定家事诉讼制度;改革现行体制——设立家事审判庭;强化法官素质——配备专业家事法官。
(一)完善诉讼程序——制定家事诉讼制度
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性或品质,通常诉讼程序对其不能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应当建立与其相匹配诉讼程序。
1、过去没有家事诉讼制度有其历史原因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先于其他民事制度,又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主客观原因,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没有实行辩论主义诉讼模式。而家事诉讼实际上就是辩论主义原则的某些例外,而没有辩论主义原则就不可能有例外。所以,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调解工作,已经满足了处理婚姻案件的实际需要,当然就没有必要专门设立家事诉讼制度。这一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先于其他民事制度,婚姻案件的审判程序影响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
(2)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迎合了家事诉讼的性质。
(3)调解制度适应家事案件的特点。
2、目前建立家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目前之所以需要建立家事诉讼程序,其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经过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其诉讼制度和诉讼模式已发生了重大或根本性变革,即结束了单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实行了以辩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特别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不仅在制度层面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8条规定了通常诉讼中的自认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一次划时代或革命性变化。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结束职权主义单一诉讼模式、确立以辩论主义原则为主的诉讼模式同时,通常诉讼程序规则与人事诉讼程序规则开始分野。
正是由于整个民事诉讼从司法运作到制度层面全面结束了单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实行以辩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使家事案件赖以生存的主要环境或土壤不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遵循的辩论主义程序法理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家事诉讼,通常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不得不分道扬镳,家事诉讼案件自然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制度体系。否则,难以适用家事诉讼案件的需要。
第二、没有家事诉讼诉讼程序,既是立法体系上的严重缺失,也是司法审判中的巨大悲哀。从立法体系上考察,家事程序不入法,法律体系“半边”乏;从司法审判上考察,家事程序未出台,无边错案滚滚来。在司法实践中完全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即财产诉讼规则、甚至适用行政程序处理婚姻等身份案件,身份关系案件的职权主义等基本诉讼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导致家事诉讼案件面目全非,问题迭出,错误现象层出不穷,源源不断,其乱象不堪言状。
3、关于家事诉讼的称谓和家事案件范围的范围等
(1)关于婚姻家庭或身份关系案件诉讼程序的名称,各国立法称谓不尽相同。有“人事诉讼法”、“家事诉讼法”等不同称谓。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事 ”与“家事”是有区别的。但人们在使用家事诉讼或人事诉讼时,并没有加以区分,两者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只要明确该类诉讼程序的内涵和外延,人事诉讼、家事诉讼等称谓,皆无不可。
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人事诉讼制度,人们对人事诉讼的概念比较陌生,又加之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如果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称为“人事案件”,容易造成混淆。在我国对于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可以称为家事诉讼,与之相对应的程序称为家事诉讼程序。
(2家事案件范围的大小,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可以考虑包括如下三大范围:(一)身份关系案件,是指以亲属身份或身份关系为诉讼对象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人事诉讼案件。包括:(1)婚姻案件;(2)亲子关系案件;(3)收养案件等。(二)身份财产案件,是指以亲属身份为媒介或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财产案件。诸如婚约财产、继承、遗赠扶养;夫妻或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赔偿等案件。(三)侵犯婚姻当事人和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案件,诸如干涉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案件。此外,有条件也可以将家事犯罪案件,纳入家事法庭审判范围,实行家事案件“统一管辖,统一审判”。
(3)关于家事程序的立法内容和体例。目前不宜追求内容和体系完整,可以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粗后细,“急用先定”,分步完成的立法思路,先在民事诉讼法中用一编或一章规定家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需,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布完整的家事诉讼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司法解释形式,就家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予以规范。
(二)改革现行体制——设立家事审判庭
我国现行家事案件处理机制,至少存在三个方面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一是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不应处理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等案件,统一归口法院主管;二是应当统一法院内部婚姻案件的审判机构,由“民行分立”撤并归一;三是设立婚姻家庭审判庭。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家事案件的巨大数量,决定其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设立专门婚姻案件审判机构有大、中、小三种模式,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家事审判合议庭。我国目前宜设立家事法庭(审判庭)。
(三)强化法官素质——配备专业家事法官
家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由专业法官担任。审判家事案件的法官,应当选择具有审判家事案件“特质”条件的法官担任。家事法官,除了综合素质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当是30——35岁以上的已婚者担任。配备家事法官,年龄结构应当比较合理,30岁、40和50岁以上各个年段的法官应当各占一定比例,并应当有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共同组成,形成一定的性别比例。家事法官的具体条件,一般应当是:
1.理论素质和综合知识素质全面。熟练掌握婚姻案件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
2.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对社会、对人民、对当事人高度负责。
3.审理家事案件的实际能力强。能够驾驭和把握婚姻案件,善于思想工作,调解技巧高,社会协调能力强,工作方法细腻。
4.具有必要经历的已婚资深法官。
二、应当彻底废除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
目前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在其职能定位、执法权力配置、诉讼路径选择等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混淆;三是部门之间职能混淆。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部门重叠,职能交叉,既有分工不明,也有分工错误;既有重复交叉,越权越位,又有盲点死角,该管的案件无人管。处理婚姻效力纠纷虽然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机制,但由于权力配置不合理,庞大的机构体系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婚姻效力纠纷诉讼难与裁判乱的现象十分严重,并酿成了全国最集中、最多的群体性错案,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全国头号冤大头”。对此必须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再分配。要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整合执法机关,消除诉讼岔路,建立直达诉讼专线,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彻底废除婚姻效力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统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程序处理。
(一)将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之误区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之所以把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主要是因为存在四大误区:
1、误判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或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实际上,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婚姻登记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而是婚姻当事人与登记机关共同完成的“婚姻宣示”(公示)行为。我国《澳门民事登记法典》和外国的民事登记法,都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
2、误判行政确认行为所产生的案件都是行政案件,或者认为民事婚姻关系经登记后就变成了行政性质。实际上,行政确认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并非行政案件,民事婚姻关系经登记确认不能改变其民事性质。在国外,经民事登记的婚姻称为“民事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果,产生民法上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经民事登记的“事实婚姻”或“宗教婚姻”等,一般不产生民事婚姻的法律效果。
3、误判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纠纷争议的标的是婚姻登记行为。而实际上,登记程序瑕疵婚姻争议的真正标的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
在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纠纷中,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与否,而是登记程序违法是否影响婚姻的效力,能否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判断瑕疵婚姻的效力虽然也涉及到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与否问题,但登记程序违法与否,只是用以主张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争议标的,其真正争议标的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即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
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彦


和谐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协调,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劳动关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稳定的体现与保证。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负面作用显现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劳动关系矛盾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十分重视以机制建设入手来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劳动关系矛盾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容。社会和谐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人与人之间要和谐发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矛盾的过程。一直以来,我们党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断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要求,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劳动关系基本趋于稳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人民群众经济要求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矛盾的最大特点,是职工群众对经济利益的更高要求,同时追求在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公平。现阶段,职工群众矛盾集中到一点,就是一些不同阶层社会群众的正当利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正确对待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这个关键时期里,如果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就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反之,就会出现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导致各种社会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群众经济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协调的,但不可否认,现在许多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中,大量的表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因此,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矛盾突出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由于改革力度加大、层次加深,社会转型加快,由于法制还不够完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等因素,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不和谐稳定的现象客观存在着,不容我们忽视。其突出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不公平造成贫富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3]。但实际情况是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不公平的。作为最重要的劳动要素,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资本和管理等要素却处于强势地位。职工收入偏低,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全国统计调查的情况表明,有65%左右的职工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水平,在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不少企业还存在着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引起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由于这一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事件不断增加。
2、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岗,新增劳动力压力不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劳动力总体过剩,失业问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招聘就招聘,想辞退就辞退,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或拒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另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老化,无安全措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所有这些,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因劳动用工引发的争议案大量增加。有关统计显示,2001年—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受理案件分别为15万件、18.6万件、22.63万件,平均年增幅达2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8%的幅度增长[4]。
3、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忽视保障职工权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部分公有制企业借转制之机,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雇佣新劳动力,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部门就业。职工在企业的就业周期缩短,稳定性降低。企业内的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制度不规范,约束性少,随意性大。在一些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分流的方案和有关的经济补偿政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强行推出。以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没有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的情况造成群体性矛盾突出,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4、有些地方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往往是有视无睹,甚至为其“开脱”。目前,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造成这种不信任,地方政府角色错位是其中重要原因。
三、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对策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把劳动关系引入和谐社会发展中,用稳定的劳动关系助推和谐社会建设,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社会劳动关系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1、建立有效的价值引导机制。劳动关系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在全社会确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利益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大的思想舆论对人的价值观、社会道德的整合有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思想舆论在利益整合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看待由于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标准等与时代前进步伐相协调,推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使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自觉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维护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在社会层面,各种利益群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影响政策法规,以实现利益的协调。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滞后于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封闭的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而代之以现代的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也是社会公平和谐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应加强宏观参与,站在整体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维护机制,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和发展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企业家组织代表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建立多层次的三方协调协商机制,政府、企业家组织和工会,通过相关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在微观层面上,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3、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通过有序的利益竞争与抗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目前,资强劳弱的格局造成职工有些合法合理权益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权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削弱:劳动要素有严重“廉价化”、“弱势化”倾向,结果是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一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应逐步建立健全欠薪保障、工资支付、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及在企业破产或经营者逃匿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获得及时救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有效的监督管理表现为确保能够运用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手段,对各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首先是加强执法检查。人大、政协等的执法检查涉及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内容的,政府行政执法体系涉及劳动关系矛盾内容的,都构成劳动关系调节监督的依据,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对社会潜规则使企业抵制劳动法规、公然侵犯职工法定权益的现象,必须以坚决的态度维护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再次是建立劳动关系听证制度,以利于政府作出公正科学的决策。
5、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各种利益冲突的社会。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提高化解矛盾冲突的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要建立和完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法规,使化解社会利益冲突走向法制化轨道。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运用教育、协商、调处方法,合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事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能力,推动形成社会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的局面。
6、建立敏感的矛盾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敏感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重大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事件发生,能够及早抓住倾向性的问题在政策和工作目标上进行调整和校正,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因此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措施,及时掌握劳动关系不协调引发的社会经济矛盾,通过定期分析、信息反馈等措施,为党和政府决策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P8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P537
[3]《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P25,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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