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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担保与施工留置权的可行性研究/黎广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7:09  浏览:9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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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担保与施工留置权的可行性研究

黎广军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会员,广东 深圳 518031)


摘要: 文章分析了各种业主支付担保,认为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最为合理可行,并阐述了施工留置权制度的主要规则。该制度的最大优越性是仅与业主有间接合同关系的工人、供应商、分包商也有留置权,因而可有效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但留置索赔人应登记其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如同不动产抵押那样以利物尽其用。如果业主仍不付款或已无偿付能力,留置权人可依法拍卖该不动产以清偿欠款。我国物权法应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留置; 施工留置权; 业主支付担保; 工程拖欠款
中图分类号: D923.2; F407.9 文献标识码: A

Feasibility Research about Owner’s Payment Bond and Construction Lien
LI Guang-jun
(A Associator of Shenzhe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Shenzhen 518031, China)
Abstract: The article analyzed various owner's payment bond and thought the construction lien on real estate is most reasonable and feasible, And expounded the primary rules of the construction lien system. The prime advantage of the system is that the workers and provider and subcontractors having only a indirec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owner also have the lien, thereby it could solve effectively the construction debt question. But the lien claimant should register his lien but not possess the real estate, as such a mortgage on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make the best use of everything. If the owner has not pay up it or has be insolvent, the lienor will be able to auction the real estate by the law to obtain repayment of the debt. Our country reality of law should legislate the construction lien on real estate.
Keywords: reality of law; lien on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lien; owner's payment bond; construction debt


工程拖欠款问题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一大“痼疾”。长期以来,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至今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显然,仅靠行政手段是不足够的,必须对症下药,立法制订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但是,什么样的业主支付担保才能真正发挥实际效用却是众说纷纭。

我国法律设立了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五种担保形式。本文以物权理论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是最为合理可行的业主支付担保,不但可以有效解决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而且还可以同时解决工人欠薪、材料欠款等连环三角债和垫资工程问题。

1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法理争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是“对物之诉”而不是“对人之诉”。可见我国法律已将建设工程设定为担保物,但未明确是什么担保物权,以至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法定抵押权说,二是优先受偿权说,三是留置权说。

2 各种业主支付担保的可行性分析

2.1 采用第三方保证的可行性

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是法定担保物,而且其价值普遍远高于工程欠款。按上述规定,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内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业主支付保证也就如同一张废纸。因此,以第三方保证作为业主支付担保不可行。

2.2 采用其它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可行性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如果债权人不申请依法拍卖工程,即放弃了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可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以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作为业主支付担保也就毫无意义;业主还可能会要求承包商对等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约担保,以至造成资产积压,不利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以其它财产抵押或质押作为业主支付担保不可行。

2.3 采用定金或其它财产留置的可行性

定金无法保障付清合同价款,而留置权的标的应是合同标的所涉财产,因此,以定金或者合同以外的其它财产留置作为业主支付担保显然不可行。

2.4 小结

综上所述,由于建设工程是法定担保物,采用其它业主支付担保时发生了双重担保:一是建设工程物的担保,二是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业主支付担保。由于法律上业主首先以物的担保还债,以至其它业主支付担保难以发挥效用,因而不可行。另一方面,为了与业主搞好关系以获得更多合同,业主拖欠工程款时,承包商往往宁可拖欠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的款项,也不敢向担保人索赔,而且“垫资工程”和“黑白合同”也使第三方保证等其它业主支付担保相同虚设。因此,可行的业主支付担保应是建设工程物的担保。

3 可行的担保物权应是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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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毛迪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法决定撤销毛迪秋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毛迪秋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撤销而相应撤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0月16日凌晨4时45分,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金鑫客运公司一辆号牌为青H55860的大型客车(核载43人、实载44人,其中含2名婴儿),由民和县开往格尔木市,当行至都兰县境内109国道2518公里500米巴隆乡清水河大桥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大客车撞毁大桥护栏,翻坠入高约6.7米的桥下,造成10人死亡、3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大客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会车时过于靠右,导致车辆右侧前轮驶上高约33厘米人行道后爆胎,车辆撞毁大桥护栏后翻坠桥下。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无证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突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当前各地经济发展工作带来了影响。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当前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迫性,高度重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深入剖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

二、加大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源头管理责任。要严格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加强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和进出站检查要求,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对未整改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从事营运。

三、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和交通秩序管控。要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秩序管控,维护良好通行秩序,依法从严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以及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科学安排勤务,把工作重点、警力部署放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上,确保交通安全。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已将该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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