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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28:47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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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

骆洪彬(安徽省郎溪县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
本文从文化语义的解读入手,界定法院文化的概念、内涵,进而分析其结构,在此基础上,针对理论及实务界按照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描述法院文化功能之不足,对法院文化独特功能进行了初步阐述,并通过功能评判,揭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方向,对目前法院文化建设提出相应的对策。
全文11660余字。
 
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中,法院文化这一社会现象引起实践者前所未有的注意。建设先进法院文化,提高法院群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由此一股“文化兴院”热潮正在全国各地法院悄然兴起。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法院没有真正理解法院文化的内涵、功能,或者忽视法院文化所依存的基础以及周围环境对文化的影响,因而暴露出把法院文化简单化、花瓶化、功利化的倾向。为此,笔者不揣疏漏,从文化语义溯源入手,分析法院文化的结构、内涵,探讨法院文化的功能,进而提出法院文化建设路径选择以及法院文化理性培育的初步思考,以期对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语义解读:法院文化的丰富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必须首先界定“文化”之概念,探究“文化”之内涵,方能解读法院文化之丰富内涵。
(一)“文化”语义、渊源及概念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古籍,《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①;汉人刘向《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②;晋人束皙:“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南齐王融《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暴俗,敷文化以柔远。”显然,这些典籍中的“文化”一词与如今用作词语后缀或前缀以及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所谓“文化”之意相去甚远,也与学术研究中的“文化”之意大相径庭,它更强调的是“文治教化”,以与“武功”和“加诛”相对。在我国《辞源》中,对“文化”的解释即为“文治教化”。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西文“culture”,从词源学的角度考察, “culture”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lere”,在中古英语中常有“耕耘”和“掘种土地”的意思,并进而引申为“为增进某种东西的质量所作的广泛的努力”③。正是基于这种涵义,“文化”一词在十七世纪开始被用来隐喻人类的发展,从而为其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创造了语义学上的可能。1871年,享有“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做出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④。自此之后的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概念的探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因研究思路或角度的不同而众说纷纭⑤。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以上所述,关于“文化”的概念,至今仍未有一个令各家所接受的“通说”。但考量众多“文化”概念的定义,至少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文化”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笔者认为,“文化”是一种亘古绵久的社会现象,是一个蕴含丰富内涵的综合体。为了论述的便利,笔者于此也对“文化”定义作一妄断,笔者认为:“文化是具有一定社会学意义的一个人的群体,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所形成的,为这个群体所特有,并被共同接受或认可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器物的总和”。简而言之,“文化”就是特定人群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其外在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二)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及其概念
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法院文化自然无从谈起。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⑥,由于战争的影响并未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终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法院也似“空中楼阁”。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归其独立审判的应然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直至此时,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方渐显端倪,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乃至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将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发展。
按照上述对“文化”概念的勾勒和定义,法院文化就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三)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
依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种要素构成。
1、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
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审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装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以及裁判文书风格等。这些客观的物质实体凝聚审判工作特点,形象地表达审判理念的实质。
2、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
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是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行为、社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宣传教育行为以及思维模式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这些行为方式是法院文化本质精神的折射。
3、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
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
由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犹如三个同心圆,外层圆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圆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因而是关键;深层圆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
(四)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
从比较的角度审视法院文化,之于其他文化的显著区别就在于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其以法官群体共同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载体无不印上审判的印记,或者说,一切关乎审判---这个法院独有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本质精神及表达这种精神的物质器物都是法院文化的当然内容。
循着这个思路,笔者试对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作如下概括:
1、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
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更是社会公众追求的理想和对司法活动的期望。因此,对于法院文化的主体、行使正义的法官来说,公平正义已然是最基本的、现实的道德要求,或者说是法官的本能良知。只有这样,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信任,才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应有的、正常的、健康的社会现象,实现如英国丹宁勋爵所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⑦。
2、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
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至上应当而且必须成为社会正义守卫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地说,法院群体中的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惟有如此,方能使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裁判主体,还社会一个公正的、合乎法治规则的秩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价值。
3、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
从本质上说,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基于法律的标尺,对矛盾、纠纷的双方进行度量,从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评判。作为一种评断双方是非的权力,其基本要求就是中立、超然。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就是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为根本,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别的上司”⑧这样一种超然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思维模式进行思维,而不受来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影响。当然超然不是漠然,中立也不是中庸,而是立于法律基石之上的超然中立。
4、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
西方有句法谚,“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因此,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院群体成员的廉洁;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人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保护,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因此效率原本就是社会正义的题中之义。
5、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
法院文化中的物质载体,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蕴含“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等丰富的内容。
二、功能评判:法院文化的现实作用
功能即作用。我们研究文化,正是为了探究文化对人类社会及个人发展所具有的效能和作用。
(一)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
按照文化学理论,学界一般将文化的功能归纳为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五个方面的功能。
1、导向功能。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普及至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另一方面,人都有肯定和展示自己价值的需求,而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也必然趋同于共同的认知,导致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以与群体保持一致。
2、凝聚功能。
文化通过共同的意志,以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内部成员的思想,使成员产生目标、准则和观念的认同感;同时,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竞争也使成员产生对群体的依赖,促使成员作出凝聚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这种归属感和依赖感正是“主人翁”意识的基础,有利于增强群体的统一和团结,进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
3、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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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厅水字〔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范围不明确的,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上述职责划分,不涉及海事部门职责)。
  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关于港区内加油站安全监管
  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港口法》和《条例》的规定,鉴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为确保港口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向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人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敏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等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四、关于安全监管职责交接
  根据《条例》和上述职责分工,发生安全监管职责转移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职责交接手续,移交相关材料。对正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或项目在建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新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已受理的,原管理部门应在2012年2月1日前作出审查决定,并及时移交有关材料。对已投产项目,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交接过渡期,由原管理部门与新管理部门进行交接,一次性整体移交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材料、许可文件和监管信息等)。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换发新的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换发许可证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作,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使用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使用管理规定

2005-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规范海口市各机关公务电子信箱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haikou.gov.cn)(简称公务邮箱)是基于海口市电子政务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

  第三条 公务邮箱仅向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凡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并拥有公务邮箱,用于以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身份与他人交流信息、联系工作。

  第五条 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使用公务邮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邮箱传递密级文件。

  第六条 公务邮箱是海口市党政办公信息网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党政办公信息网统一规划进行,确保其长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 公务邮箱获取

  第七条 市属各机关应将本单位公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在党政办公信息网中登记备案。

  第八条 凡在党政办公信息网中已备案的公务人员,可以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www.haikou.gov.cn (党政办公信息网的互连网子网),自行申请注册。

  第九条 海口市各机关的单位公务信箱,例如:“海口市市长信箱”、“公安局局长信箱”,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自行申请。

  第十条 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公务邮箱。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多个公务邮箱的,应向本单位指定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第三章 公务邮箱命名

  第十一条 为方便公务邮箱的使用,公务邮箱帐号命名遵守如下规则:

  (一)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首选邮箱名为:姓名每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y;

  (二)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次选邮箱名为:姓拼音全拼,加名每一个字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anggy;

  (三)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三选邮箱名为:姓的拼音每一个字母缩写,加上名拼音全拼。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uoyou;

  (四)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四选邮箱名为:姓和名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angguoyou;

  (五)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五选邮箱名为:每个字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重复两次。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ywgy;

  (六) 姓名为两个字的首选为:姓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与名的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you;

  (七) 姓名为两个字的次选为:姓的拼音全拼和名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angy;

  (八) 姓名为两个字的三选为:姓和名的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angyou;

  (九) 姓名为两个字的四选为:姓和名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重复再次。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ywy

第四章 公务邮箱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人员使用公务邮箱对外联系,即为宣告自己海口市机关公务人员的身份。

  第十三条 公务人员履行公务的邮件必须使用公务邮箱,公务人员也可因私使用公务邮箱。

  第十四条 公务邮箱为在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必须符合国家各种政策法规,并与其机关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必须在首次登陆邮箱后立即修改密码,建议密码应至少8位,并用字母与数字组合,应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务员应及时收取邮件,邮件在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超过20兆以上的邮件。

  第十七条 连续90天未使用的公务邮箱,其邮箱内所有用户文件将被冻结,即只可查看其目录,不可阅读内容。

  第十八条 被冻结的邮箱需向单位指定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并向信息中心申请解冻,在90天内未申请解冻,将自动永久删除邮箱内所有文件。

  第十九条 用户文件被删除90天内未申请重新激活,将永久删除该公务邮箱。

  第二十条 被禁用的邮箱如需解禁,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在90天内未申请解除禁用的,将永久删除该公务邮箱。

第五章 公务邮箱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自己使用的公务邮箱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应向市政府办公厅即时举报公务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及时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它任何不正常状况。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邮箱,自觉维护公务邮箱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公务邮箱传输以下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公务邮箱终止

  第二十五条 被冻结或禁用的公务邮箱,其邮箱终止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离开本市公务员岗位的用户,其公务电子邮箱自登记办理撤消手续之日起,保留为期60天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终止其一切使用公务邮箱的权限,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进行内部的处分或教育,如触及到相关的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市领导公务邮箱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领导邮箱为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使用的邮箱,包括市领导岗位邮箱和市领导个人邮箱两种。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如市委书记邮箱,市长邮箱,为面向社会公布的市领导邮箱,用以收发社会大众与各市领导之间的各种电子邮件,由市信访局负责日常收发管理,所收邮件按现行信访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领导个人邮箱为市领导本人使用的公务邮箱,一般不向社会公布,其日常收发工作由市领导本人或其秘书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的管理参照《关于市政府网站上市长信箱管理问题的通知》(海府办[2001]7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市领导岗位邮箱还是市领导个人邮箱,均可设置邮箱转发,将发往市领导邮箱的所有信件转发到其本人最常用的其它邮箱。

第八章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为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单位公务邮箱,如公安局局长邮箱、城管局局长邮箱等。

  第三十四条 海口市各机关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不得自行设立本单位公务邮箱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由其办公室主任为指定的人员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必须在政府网站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名片、通讯录、宣传页等各种手段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海口市各机关单位应按现行信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发往机关单位公务邮箱内的电子邮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是公务邮箱的实现与保障机构,负责确保公务邮箱长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应与国家法律一致,如规定条款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

  第四十条 本使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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