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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6:10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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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等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电监会。

第四条 派出机构通过核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自查材料、信息报送及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及必要的现场监管方式,履行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取得许可证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不改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不符合许可证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许可,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一)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次日;

(二)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未获得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单位,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重新申请取得的许可证,应当重新编号。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八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一)未将其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依法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二)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位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或者统一的财务核算关系的;

(三)其他涉嫌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本条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存在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一)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由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

(三)其他涉嫌违反许可证制度的。

第十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支机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子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独立申请许可证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经备案的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分公司章程或者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分公司,提供本单位设立分公司开办资金的证明;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备案的分公司,提供能够反映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本单位合并年度会计报表;

(四)对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授权书;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有关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设立的分公司备案后,分公司在备案的派出机构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视同已经向备案的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备案的分公司,其备案的时间由派出机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变更、撤销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分别向本单位所在地以及变更、撤销的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分公司的,提交变更后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颁发许可证派出机构的规定,对本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等的情况进行自查,每年以电子信息或者纸质材料等形式报送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

(二)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提供本单位与分公司的合并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各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的变化情况;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情况,以及业务分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立、跨区作业等情况;

(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报送自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派出机构规定报送年度自查材料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派出机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位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二)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

(四)跨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五)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注册;

(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他人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的;

(三)技术、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材料的;

(五)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根据年度自查材料的审查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等次记录在许可证副本上。

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良好或者一般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综合评价等次记录在其许可证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将许可证作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必要条件;在业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健全用户工程报装制度,应当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告知用户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受电设施施工;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查验施工单位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依法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派出机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机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的,由施工地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分公司进行备案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本单位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

(二)未履行查验义务,存在用户受电工程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抄告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需要作出降低许可证等级、变更许可证类别处理,以及需要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查处伪造、涂改以及倒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

第三十条 对于应当注销的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派出机构可以通过公告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许可被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许可证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许可证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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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充分发挥“国培计划”的示范引领、“雪中送炭”、促进改革作用,推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开展,现就做好2011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1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各地要紧密围绕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要求,认真总结“国培计划”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做好2011年“国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2011年项目实施方案的研制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施训”的原则,处理好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长期研修与短期培训、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的关系。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国培计划”总体要求,根据本地教师培训需求,做好项目规划,科学研制“国培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各有关省(区、市,以下简称各省)应在6月20日之前完成“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实施方案研制工作,并报送教育部、财政部评审。

  三、进一步完善项目招投标机制。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培计划”项目招标指南规定的流程,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方式,择优遴选符合“国培计划”培训资质条件的院校和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对于2010年“国培计划”绩效考评不合格、学员反映培训效果不好的院校和机构,应调整培训任务或取消培训资格。要充分发挥省域内外高水平院校和优质中小学的作用,“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集中培训省外院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各省招标、邀标通知要在“国培计划”项目网站(www.gpjh.cn)发布。

  四、积极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方法。借鉴有益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完善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等培训模式。加强教师培训需求调研,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教学组织方式,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研讨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倡导小班教学,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进行教师选学探索。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专家指导与教师教学实践改进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

  五、注重优质培训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完善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40%,要优先遴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加强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的开发整合,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有效开发适用的新资源,注重生成性资源的加工利用,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遴选优质中小学校设立“国培计划”参训教师实践基地,强化教师培训实践环节。

  六、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各省要按照各项目具体要求遴选学员,原则上参加过2010年“国培计划”集中培训的学员不再选派参加同类项目培训。要加强参训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教师按时参训。“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县以下农村教师占参训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要为参训教师提供良好的学习和食宿条件,优先安排在校内住宿和学习,为学员营造良好的培训氛围。要加强学员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学员考核管理工作。各省要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骨干教师培训后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头作用。

  七、优化项目资金配置和管理。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西部省份农村教师人数、2010年“国培计划”实施绩效、财力状况等因素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各省要优化配置、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经费所占比例为50%左右,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资金占30%左右,远程培训项目资金占20%左右。相关各省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省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和项目监管工作。各省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保证“国培计划”的顺利实施。项目承担院校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调配最好的资源为教师培训服务。各省及项目承担院校和机构要有效利用“国培计划”网站的项目管理系统,做好项目信息填报、专家库使用、资源库使用、学员管理、项目评估等工作。教育部、财政部将通过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等方式对各地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各省要按照“国培计划”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培计划”实施的高质量、高水平。

  附件:1.“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doc

     2.“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doc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

“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和骨干培训者进行专项培训。
一、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4000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研修,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和跟踪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为各地输送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培训中发挥带头辐射作用。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选拔推荐的50周岁以下、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省级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包括50名特殊教育骨干教师。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学科;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12个学科。
——研修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针对中小学学科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案例为载体,深入研讨和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培训能力。
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组织1000名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提高骨干教师的教育能力和培训能力,推动全国幼儿教师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推荐的幼儿园骨干教师。
——研修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教师参与,提高幼儿骨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能力。
三、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1000名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研修,提高班主任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培训对象为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300名,初中骨干班主任教师200名,高中骨干班主任教师200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200名,骨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00名。
——骨干班主任教师研修内容主要针对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专题研修为导向,以案例为载体,研究总结班主任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骨干教师研修以“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发展”为主题,更新心理健康教育理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和水平。骨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研修主要针对辅导员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提高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培训能力,促进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义务教育骨干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紧密围绕新修订发布的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组织对全国30万名义务教育学科骨干教师进行50学时的网络远程培训,采取线上学习与交流、线下研讨与实践相结合的混合研修模式,帮助教师准确理解和掌握修订后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义务教育学科骨干教师。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8个学科和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历史与社会)、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12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针对义务教育学科教师在课程改革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按需施训,提高广大教师深入实施课程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五、紧缺薄弱学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组织对全国1500名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薄弱学科骨干教师进行10天的专项集中研修,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双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中小学体育骨干教师800人,音乐骨干教师400人,美术骨干教师200人,诵读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是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着力提高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技能,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六、培训团队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500名省级骨干培训者进行为期10天集中研修,通过集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1万名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进行50学时的网络远程培训,提升教师培训组织实施能力,促进教师培训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为中小学教师培训者和组织管理者。“国培计划”项目承担院校和机构的培训者400人,省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高校教师培训部门负责人100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1万人。
——培训团队集中研修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培训内容以“高质量教师培训”为主题,学习现代培训理论,了解国内外教师培训特点和学科教育教学发展趋势,探索培训规律,研究总结培训典型经验和案例,切实提高培训者有效组织实施培训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
“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采取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大规模教师远程培训相结合方式,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置换脱产研修
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顶岗实习支教,置换出农村骨干教师到高水平院校和优质中小学进行为期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中西部农村培养一批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辐射作用的带头人,促进教师教育改革。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采取院校集中研修与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小班化教学,注重采用专家引领、课题研究、跟岗实践、参与体验、返岗实践等培训方式,倡导“双导师制”(为学员配备高校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进行指导),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课程。“影子教师”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二、农村中小学教师短期集中培训
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到高水平师范院校、综合大学和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紧密围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的需要,着力解决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和专业能力发展。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科骨干教师。要重视外语、音乐、体育、美术、科学和综合实践活动等紧缺薄弱学科和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要重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教师培训。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地区,要及时安排对教师进行心理康复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跟踪指导相结合方式,注重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任务承担院校要与中小学密切配合,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用专家讲座、合作探究、观摩考察、参与体验、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优势,遴选具备资质的高等学校和远程教育专业机构,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进行50-80学时的针对性培训,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现实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培养教师远程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同时发挥远程培训资源的辐射作用,让更多农村地区教师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各省要统筹安排培训学科,发挥远程培训的规模效益。
——采取混合学习方式,做到教师线上学习、线下集中研讨和在职实践相结合;培训以学科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要根据农村教师需要,整合开发优质培训课程资源;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做好远程培训教学、线上辅导等工作。网络培训平台要建立学员在线学习数据统计与监控系统,加强过程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11月29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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