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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02:51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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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卫生部令第88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10月1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 〔2011〕25号)要求,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分别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附表9)”、“《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0)”。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人员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附表13),交付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查封、扣押期间不包含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八、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九、附表作以下修改:

(一)增加以下附表。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增附表1);

2.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新增附表2);

3.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新增附表3);

4.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新增附表4);

5.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新增附表5);

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增附表6);

7.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新增附表7)。

(二)更新以下附表。

1.附表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修改为:“查封(扣押)审批表”;

2.附表1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

3.附表13“行政处理通知书”修改为:“立案通知书”;

4.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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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拟定的《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 2009年1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精神,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促进长效综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特制定《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的主要矛盾,以考核体现鲜明的工作导向;坚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激励制度,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长效管理体系,以考核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充分考虑各区的工作特点,以考核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

  第三条:考核实行市区分层,条块结合,城乡双轨。区、县层面考核对象为13个区、县政府,其中,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为城区组;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为郊区县组,两组分别采取相应考核办法实施。湖南路、新街口、中央门、夫子庙和南京火车站五个窗口地段列入城区组考核。市级层面考核对象为市市容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工局和市公安局等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城区组考核内容为: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行业管理、建筑渣土、控违拆违、户外广告、举报整改共六大项,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为区各街道平均得分,权重占60%,其余五项考核权重占40%。郊区县组考核内容为:清扫保洁和环卫设施管理、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结合部(自然村)以及问题整改共6大项。市级部门考核内容为:各部门涉及城市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整改率。

  第五条:考核全部采用随机暗查方式进行。城区组实行“一周两查”,窗口地区实行“一周一查”,郊区县组实行“一月两查”,对市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交办问题菜单,统计当月整改率的方式进行。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民意测评,综合反映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每月公布考核成绩,并定期组织讲评。区、县全年平均得分率和市相关部门全年平均整改率高于90%(含90%)的为优秀等次,高于70%(含70%)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的为不达标等次。对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年度城市管理成效突出的单项工作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创优奖;对城市管理工作进步明显的区(县)、街道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进步奖;在城区组评选20个、郊区县组评选10个城市管理优胜街道,由各区(县)根据全年考评成绩,按照参评街道数的50%比例向市推荐申报,由市综合择优评定。继续实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在年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为不达标等次:凡在省级以上综合考评、国家级创建以及重要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在日常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未能及时完成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第八条:省城管创优、市“金陵市容杯”考评采用本考核办法一并实行。

  附件:1、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

     2、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3、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4、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一: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含窗口地区)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
100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绿化带无积存零散垃圾。2、公厕、垃圾中转站设施完好,管理规范。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外观整洁完好。

违法建筑
100
辖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

建筑渣土
100
1、负责管理的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有冲洗设施和措施。2、建筑渣土实行密闭运输,无扬尘、无抛洒滴漏。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的及时清理,建筑渣土按指定地点处置。3、严格按照许可程序和权限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

和景观亮化
100
1、无违规审批和设置户外广告。无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2、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在规定时限内整改。3、各种户外广告、店招、美化亮化等设施完好、安全、无破损。4、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开启。亮化保障亮灯率90%以上。

举报整改
200
举报经查实,整改率90%以上,反馈率100%。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

市容环境卫生
400
1、街巷、居民区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破损,垃圾不散落、不漫溢。2、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整洁,无乱摆乱放、乱设摊点、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3、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疏导摊点管理规范,报亭无乱披挂、乱出摊等现象。4、居民区卫生状况、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无违章饲养禽畜、种植蔬菜现象。居民装潢垃圾清运及时。5、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搭建现象。车辆停放整齐。6、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无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旱厕、露天粪坑。市容整洁,无马路市场、无新的违法搭建。


  【注】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每次抽查不少于4条道路和街巷、4个居民区(含城中村)、1个农贸市场、1处结合部。无结合部的街道抽查其他考核点1处。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二: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清扫保洁和

环卫设施管理
25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2、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散落垃圾和大量积存垃圾。垃圾池实行密闭。

3、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岸坡无积存暴露垃圾。

4、渣土抛洒清理及时,无乱倾倒、乱处置现象。

市容市貌和

市容秩序
25
1、城区市容整洁,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

2、道路两侧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现象,无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现象。

3、占道施工应设置规范围挡。

4、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规范,设施完好。

农贸市场

周边环境
10
1、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零散、暴露垃圾。

2、市场周边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

3、车辆停放整齐。

居民区市容

环境卫生
10
1、居民区卫生状况良好,无零散、暴露垃圾。

2、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设摊、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

3、居民区配备必须的环卫设施,无旱厕、露天粪坑。

结合部(自然村、城中村)
10
1、无暴露垃圾、露天粪坑。

2、无马路市场

问题整改
20
每轮检查中随机抽查上次反馈菜单中的4个问题,考核整改情况


  【注】郊区县组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道路和街巷、1个农贸市场、1—2个居民区、4个整改点。另抽查街、镇所属的1个自然村。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三: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部门
考核内容

市市容管理局
1、督促落实清扫保洁制度,路面、街巷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存暴露垃圾。加快环卫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加强环卫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渣土管理,依法查处沿路抛洒、乱倒偷倒渣土行为;

3、加强占道经营管理的检查监督,及时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整治,取缔违章占道、店外店;

4、强化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的管理,取缔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正常开启。主要道路无乱贴乱画等“牛皮癣”现象;

5、加强对“拆违”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效防止和控制新搭违建。

市环保局
1、及时督促和调查处理烟尘、油烟、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污染扰民行为;

2、依法监督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依法监督产生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的单位采取特种废弃物和一般垃圾分类收集、存贮和处置措施。

市市政

公用局
1、保持市政道路路面平整完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畅通,无垃圾堵塞、漫溢和窨井盖损坏丢失现象。新建、改建道路隔离护栏以及公交站台、路灯等公共设施完好;

2、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管理规范,场内整洁有序,无堆积渣土和杂物,工地和渣土管理做到“四有两不”。即有工地围挡、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后档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

3、市政管辖的城市河道干净清洁,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

市园林局
1、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广场游园绿地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公园、游园水面无漂浮物;

2、草坪、绿篱修剪及时,绿化养护工完场清,不污染路面;

3、绿化地带无缺株,无枯死枝干,无裸露地面,无扣绳挂物。缺株和死株应适时补植。

市交通局
1、长途客运站、码头、公路收费站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乱停放、乱堆放现象,无违章户外广告;

2、环卫设施齐全,保洁制度落实;

3、交通道路管养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违法建筑。

市水利局
1、所辖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2、所辖河道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法建筑。

市工商局
1、依法加强农贸市场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完善环卫设施,搞好场内环境卫生,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无溢摊;

2、强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业务培训,监督经营者守法经营,严格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3、对无合适经营场所、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进行查处纠正。

市公安局
1、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

2、建成区内各类交通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损;

3、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环卫设施齐全,无积存暴露垃圾,无违法搭建;

4、强化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5、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重点地段、窗口地区、商业街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行乞、算命、拉客、散发小广告等扰乱公共秩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市建工局
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有效防止渣土运输抛洒。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周边环境;

3、工地食堂、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四害”不超标。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做到工完场清。

市卫生局
浴室、美发美容、歌舞、旅馆、饮食单位等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等各类卫生措施落实。

市房产局
1、加强拆迁工地管理,督促拆迁施工单位做到“四有两不;

2、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管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

3、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对破墙开店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注】每月由考评办公室下发整改问题菜单,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予以书面回复,有疑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情况说明。整改结果由考评办公室组织核查。已整改的件数除以应整改的件数得出该部门的整改率。当月未能解决的问题转入下月度问题菜单,继续计算整改率。



附件四: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分类
编号
考核内容
扣分值

环境卫生管理
1—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1—2
绿化带内有零散垃圾
1分

1—3
河道水面有漂浮物、垃圾
1分

1—4
积存暴露垃圾
2分

1—5
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清理,垃圾漫溢、散落
1分

1—6
公厕内部环境卫生管理不达标
1分

1—7
公厕周边乱堆放、乱搭建
1分

1—8
公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9
中转站垃圾散落或污水漫溢
1分

1—10
中转站站容不整洁
1分

1—11
中转站周边乱堆放、乱搭建等
1分

1—12
中转站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13
果壳箱、垃圾桶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1分

1—14
果壳箱、垃圾桶不整洁、垃圾污水污染地面未及时清理
1分

1—15
公厕未按规定时间开放
2分

控违、拆违
2—1
建成区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10分

2—2
发现违法建筑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整改
5分

2—3
连续未整改每月连续扣分
5分

建筑渣土管理
3—1
建筑工地围挡不规范,门口未硬化、无冲洗设施
3分

3—2
建筑渣土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身带泥,后挡板超高。
1分

3—3
建筑渣土在禁运时段或路段运输出土、出现路面污染未及时清理
2—6分

4—4
偷倒乱倒建筑渣土未及时清理
5分

3—5
未按照许可程序和职责权限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10分

3—6
未及时处理渣土管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3分

3—7
建筑渣土管理档案资料不全
2分

户外广告与景观亮化管理
4—1
违规审批户外广告
10分

4—2
未经审批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设施不符合标准
2分

4—3
违章户外广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10分

4—4
户外广告牌面空置或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2分

4—5
亮化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启
5分

4—6
在主次干道违规设置临时广告条幅拱门等宣传物品
1分

4—7
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
10分






举报整改
5—1
举报经查实按问题分类扣分


5—2
举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5分

5—3
举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5分

5—4
举报整改延期每月实行连续扣分
5分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
6—1
街巷、居民区有零散垃圾
1分

6—2
绿化带保洁不及时,有零散或积存垃圾
1分

6—3
积存暴露垃圾(含积存暴露的装潢垃圾)
2分

6—4
环卫设施不全、管理不达标,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容器垃圾漫溢散落
1分

6—5
有倚门出摊或占道经营、流动摊点
1分

6—6
主干道两侧出现占道经营
2分

6—7
经批准设立的摊点不能保持环境卫生
1分

6—8
沿街沿路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
1分

6—9
未经批准占道施工,乱堆放物料
1分

6—10
违章设置占道洗车点(场)
2分

6—11
单位自管区域环境脏乱差、责任区制度不落实
1分

6—12
报亭乱披挂、出亭经营
1分

6—13
违章饲养家禽、种植蔬菜
2分

6—14
街巷、居民区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农贸市场周边环境
7—1
市场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
1分

7—2
市场沿街摊位外溢、占道经营
1分

7—3
市场外车辆乱停乱放、货物乱堆放影响市容
1分

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
8—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8—2
绿化带、水面有垃圾漂浮物
1分

8—3
发现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2分

8—4
有露天粪坑、旱厕
2分

8—5
沿街沿路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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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国家建材局 物资部


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1989年11月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部、财政部、建设部

第一条 为节约使用纸资源,推动旧水泥纸袋回收工作的开展,缓解水泥包装纸供应紧张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修复和回收价值的水泥包装纸袋,无论是完整袋或破损旧袋均进行回收。
出口、援外和销往西藏地区的水泥,以及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确实不易回收的,回收单位可以不回收。
第三条 旧水泥纸袋统一由水泥厂或受水泥厂委托的纸袋收购单位进行回收(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回收或高价收购。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之前不得借故不退旧袋而另行处理。
第四条 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后的多余部分纸袋,可以留用或卖给其他需用单位。
第五条 完整旧袋的回收质量标准:
(一)缝口、湖口的纸袋是由一头拆口的,缝口的纸袋缝口处不得撕破。
(二)纸袋的四角不得破损。
(三)纸袋的其它部位,允许存在破损,但破损部分的深度不得超出水泥包装标准规定纸袋层数的一半(三层的不得超出一层,五层的不得超出两层),纵横不超出五十毫米。
前款三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均为破袋。
第六条 旧水泥纸袋回收的比例:
(一)使用水泥比较集中的单位,如水泥制品厂、石棉水泥制品厂、预制构件厂、桥梁厂和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水泥生产厂所在地的市区和近郊区的水泥用户,退回旧袋的比例应达到7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其它使用水泥单位退回旧袋比例应达到5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回收旧袋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即退还全部押金。
第七条 纸袋押金收取和退还:
(一)水泥厂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可以向用户每吨水泥予收纸袋押金6元。
(二)不得向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用户收取押金。经过物资部门中转调拨时,不得重复收取押金。
(三)水泥用户应自供货水泥厂发出水泥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比例退回旧袋。
(四)水泥用户按规定的回收质量标准及比例在回收期限内交足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回收单位即应将押金全部退回使用单位,并按规定付给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的价款。
(五)因条件限制,水泥用户不能将旧纸袋直接退给供货水泥厂时,可以就近退给其它水泥厂(指大中型水泥厂),回收单位应按规定付给价款,但不负责退还押金。用户可凭退回旧袋的有关单据和回收单位开具的证明,由供货水泥厂退给80%的纸袋押金。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水泥用户交不足应退回的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可按其实际交回部分付给纸袋价款,并按实交比例退还所占比例的押金。
第八条 纸袋押金的财务处理:
(一)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予收的纸袋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货票一起开列。
(二)水泥用户财务部门对予付的纸袋押金应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进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三)凡逾期不能退还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缴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具体使用仍按国家国务院国发(1985)2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旧水泥纸袋的回收价格:
(一)凡合乎回收标准规定的完整旧袋,每个由回收单位付给当地规定的水泥纸袋包装差价的50%。
(二)破损旧袋按重量计价,回收价格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回收单位和用户协商议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水泥纸袋包装。水泥新材料复合袋等包装物的回收,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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