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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17:02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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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和《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2.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3. 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附件1.doc 9741bd9b955c7cb3a763ad69af477c4d.doc (42.50 KB)
附件2.doc bb95ac4e694de79c5d870d53054e3445.doc (41.00 KB)
附件3.doc 4acc7f3352211b19491d339363b8df1d.doc (40.00 KB)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2年版)

一、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三……,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6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30%;或比例在10%以下,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7个百分点;或比例在10%-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比例在20%-3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4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核心指标十二: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4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四: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五: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六: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七: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九: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附件2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2年版)

一、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不合格中西医结合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四: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
核心指标五: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4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20%;或比例在10%以下,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比例在10%-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六:重点专科研究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病历数≥4份。
核心指标八: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九: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6项。
核心指标十: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并与所在科室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8分。
核心指标十一: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4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四: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五: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六: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七: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九: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附件3

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2年版)

一、三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民族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三级甲等民族医医院、三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和不合格民族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三级甲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三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70%;或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7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药特色,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民族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民族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8%。
核心指标六:民族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超过70%。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研究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完善的民族医诊疗方案数量≥4个。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2个重点专科的6份运行病历中,执行民族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4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民族药饮片(含原料药、卡擦药等)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3个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数≥6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民族医药知识,使用民族医病名和民族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民族医药特色相结合。民族药候药区宣传民族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核心指标十二: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3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指标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四: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五:制定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指标六: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七: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指标九: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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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

为什么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董世连


咨询: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出租只要经制作者许可。不明白。有什么立法原理?

回复:您好,《著作权法》第41条第一款明确了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出租权。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项邻接权,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1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这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中的规定,著作权人只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享有出租权,对录音制品没有出租权,表演者也无此权利。因此,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附:《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条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作 者:董世连,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邮箱:dsldls@126.com QQ:269907836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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