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40:56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41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五)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建议。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由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
  各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书面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实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采用实名制。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达成一致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
  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检查、调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询问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证人等,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阅有关材料,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账目、票据、凭证等,必要时可以复制;
  (四)暂扣涉及违法案件的有关材料和物品;
  (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
  (六)暂扣或者收缴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
  (七)责令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八)责令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
  (九)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十)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责令对有关违法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销毁、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进行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或者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经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下达暂停通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被暂停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下达恢复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政执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监督事项需要听证的,或者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且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报请政府同意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二)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的;
  (三)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五)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或者虚报、瞒报有关统计数字的;
  (十)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擅自变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限范围的;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
  (十二)拒绝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或者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不力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十四)未按规定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
  (十五)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十六)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组织评议考核、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十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八)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三)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四)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
  (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自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和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十七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等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的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1992年3月1日辽宁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和1995年3月17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文明办[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央文明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
一、“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诚实守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当前,诚信缺失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影响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风气改善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于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的新进展,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抓教育,树立诚信意识;立规范,建立诚信机制;攻重点,整治突出问题;推典型,营造诚信氛围。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
二、广泛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把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贯穿活动始终。要围绕诚信主题,广泛开展丰富多采、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城乡基层要运用市民学校、社区讲座、农村文化活动等阵地,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诚信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要在全社会广泛弘扬诚信意识,使人们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使讲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要把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与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要引导各行各业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解决在诚信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标兵、先进工作者等活动,要把诚信建设做为重要内容。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创建活动“名牌项目”,并把诚信建设列为重要标准。
三、紧紧抓住“共铸诚信”活动的工作重点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抓起,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共铸诚信”活动要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要加强党政机关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执政为民的良好作风为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作出表率。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心诚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多办好事实事。对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坚决做到,不打折扣。对直接服务群众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要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逐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中设立热线电话,建立与群众畅通的联系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努力健全完善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
要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大力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针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整治力度,促进问题解决。近期要努力在解决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宣传、不守合同、逃废债务、偷逃骗税、虚假账务等问题上取得新进展。
要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对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餐饮卫生、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房屋装修、通信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投诉,作好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增加服务透明度,真正做到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要积极探索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职业中介、租赁中介、出国中介、婚姻中介等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要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协会、职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要逐步推进中介组织执业公示制度,将中介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纠纷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制止信息误导、合同违约、价格欺诈、伪造凭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保证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着力形成讲诚信的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
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各项社会事务和人际交往中大力倡导讲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科技、教育、文化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促进学界自律。要健全学术规范,强化学术监管,坚决反对和严肃处理各种沽名钓誉、投机取巧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为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供保障。要加大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打击盗版侵权的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我国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信誉。
要积极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人际交往中讲诚信,维护自身的诚信形象。要努力使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引导每个社会成员从不说谎、不做弊、不制假、不售假、不欺诈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在社会做个诚信的公民、在单位做个诚信的建设者、在家庭做个诚信的成员。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
四、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保证诚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行各业、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价格法》、《合同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行业规章制度。
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得到好处和便利,让不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受到制约和处罚。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把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完善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管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要把诚信建设的目标要求融入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把诚信建设实践活动的成果巩固下来,形成规范,坚持经常。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加强行业自律与完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通过聘请专门的监督员、群众评议行风、企业评议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评议上级机关、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反映群众呼声,保护人民利益,推进诚信建设。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行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诚信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以社会监督促进诚信机制的健全。
今年内,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建立以下诚信建设的机制。
1.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使诚信纳税成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推进税收诚信机制建设。
2.工商部门制定《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根据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分为不同信用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即对守信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
3.质检部门充分运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研究实施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企业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广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诚实经营、以质取胜。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与促进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联系起来,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诚信问题,惩治失信行为。开展“计量诚信”系列活动,重点建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机制。
五、努力营造全社会“共铸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宣传,把“共铸诚信”在全社会叫响,努力营造讲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共铸诚信”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宣传讲诚信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方、各行业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效,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要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之于众,公开批评,抓住重点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起到警示作用。
中央电视台和全国各省、市电视台要创作播出一批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思想道德电视公益广告,在黄金时间播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中央文明办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工作示范点,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市、县命名的文明单位,各级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都要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做好表率。
六、切实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列入重要日程。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找准活动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发动群众,面向全社会把“共铸诚信”活动迅速开展起来。
各级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职责。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各地可设立联合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铸诚信的合力。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工商业联合会、各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在“共铸诚信”活动中的职责,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发挥他们的作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注意与已在各地广泛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守合同重信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规范化服务”、“社会服务承诺制”、“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共铸诚信”活动开展的情况和经验,发现和培养一批诚信建设的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给予大力表彰,以鼓励先进,示范带动,推动“共铸诚信”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15

教体艺厅[2001]1号


  我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年-2000年)》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讨论和分析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了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现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加快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表彰贯彻实施《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讨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共商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大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为大会致信,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代市长杜世成,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赵(氵风)等出席了会议。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艺术教育的厅长(主任)、处长和代表,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及新闻单位的代表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陈至立部长在信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审美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不会审美,就是不完全的人。艺术教育是美育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面向21世纪高素质人才对我们提出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充分认识美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深化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学校开展艺术教育的途径,全面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质量。

  王湛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深入贯彻全教会精神开创学校艺术教育新局面》的报告。青岛市教委、上海市教委、清华大学、扬州大学人文学院艺术系、四川省温江县教育局、山西省侯马市教委、北京黄庄职业高中等七个单位的代表从各自不同角度在大会上介绍了其近年来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会议共收到各地的经验交流材料120余份,代表们在分组会上交流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王湛副部长的报告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以教育部的名义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颁布以来,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08个先进集体和50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会议期间,代表们还考察了青岛市大中小学艺术教育;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是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也是在全国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达到了总结经验、规划未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的预期目标。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会议开得十分及时,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不断繁荣,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日益显示其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校艺术课开课率大幅度提高,艺术教学体系逐步确立。
  教学改革不断深入,课堂教学质量明显提高,艺术教育科学研究有所发展。
  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较快,艺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缓解,艺术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逐步丰富,并成为整个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学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艺术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艺术教育投入有所增加,办学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学校艺术教育的规章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学校艺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教研业务网络已基本建立。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5点:

  第一,提高对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首要前提。
  第二,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管理,加强检查评估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区域推进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科学研究,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根本出路。
  第五,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研员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的关键所在。



  会议认为,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在过去的10年里虽然发展很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艺术教育仍然是整个学校教育中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艺术教育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艺术教育在学校中的地位有待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仍十分薄弱。教师数量(主要是农村和普通高中)总体不足,整体素质较低,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衡。艺术教育尚未形成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尚需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着重技能,轻审美和忽视创造能力培养的倾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除少数地区的学校外,学校艺术教育器材普遍匮乏。艺术教育法规建设尚待加强,科学研究工作还比较滞后。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大家的努力加紧予以解决。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学习全教会精神,结合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实际,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第三次全教会明确将美育纳入到素质教育的范畴,并正式写入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了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对于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预示着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美育又是学校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不被人们所重视,要切实提高人们对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促进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健康发展。

  (二)美育对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独特的作用。美育和德育一样,都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引导青少年理解并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德育是在准则规范性教育中使人获得自觉的道德意识。美育是在熏陶、感染中对人的精神起激励、净化、升华作用。美育主要作用于人的感性、情感,它对人的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不知不觉地影响着人的情感、趣味、气质、情操、胸襟。学校教育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美育的功能。

  (三)培养创新精神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也是美育的重要功能。美育可以激发和强化人的创造冲动,培养和发展人的审美直觉和想象力。很多大科学家都指出,科学研究中新的发现往往是靠一种直觉和想象力。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而直觉和想象力的培养,美育比智育更具功效。随着思维科学的发展,科学家日益认识到,人的创造性思维的形成,正是建立在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统一的基础上,科学与艺术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它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真理的普遍性。在知识经济时代已见端倪的今天,美育对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智育所不可代替的作用。

  (四)加强美育已经成为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适应21世纪产业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商品的审美价值正愈来愈受到广泛重视。目前商品的文化含量和审美品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许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提高广大专业人员和劳动者的审美素质,已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因此,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五)学校美育工作包括的方面很多,而艺术教育则是学校实施美育的最重要内容和途径。艺术教育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美育实施的效果,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素质教育的实施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艺术教育正面临着建国以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会议认为,当前必须抓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

  长期以来,认识问题一直是制约艺术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作用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是当前学校艺术教育面临的首要任务。当前应重点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思想。坚决纠正把艺术教育看作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其次要端正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艺术教育观。既要舍得为艺术教育投入,又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克服只重视少数尖子、忽视面向全体,只重视比赛、忽视教学以及艺术教育中出现的应试教育倾向。艺术教育要弘扬主旋律,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二)深化课程教材改革,提高课堂教育质量,逐步建立大中小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教学体系。

  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改革是整个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和重点。目前现有的艺术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与素质教育的新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专业化的倾向仍较为严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适合广大农村地区学校的教材,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缺乏科学合理的衔接。

  教育部已对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美术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01年秋季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音乐、美术教材,也将在2002年秋季前全部完成修订和审查,向全国推荐。 与此同时,教育部正在组织编写新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十五”期间,将紧紧围绕新课程标准的制订和新教材的实验,通过评选优秀课和优质教材等活动,推进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基础教育阶段艺术课的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参加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与教材的实验。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特点,拓宽课程内涵,着重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和审美素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基地和实验教学中心。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尽快改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

  加强学校农村艺术教育,必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把开齐开足艺术课作为加强农村艺术教育的首要任务,改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材,根据新课程的要求和农村教育的实际,要探索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村艺术教师配备和培训的途径,充分利用农村地区丰富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农村特点的课外校外活动,研制开发经济适用,简便易学,适合贫困地区农村需要的艺术教育器材和教学具。为贫困地区农村的学生接受艺术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通过在全国58个试验县开展的试点工作,在农村学校的教育管理、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器材配备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子,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四)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园丁工程,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是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根据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实际,既要抓好新师资的培养,解决好来源的问题,又要重视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对艺术师范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实习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抓好骨干艺术教师的培训和全员教师培训工作。抓若干个艺术教师的培训基地,推动艺术教师培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转发国家级骨干教师课程计划,组织编写用于音乐、美术教师全员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和培训教材,组织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送教上门等措施,指导各省、市的二级、三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全员培训。

  (五)规范学生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质量。

  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是艺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展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首先要突出育人宗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作用,利用社会文化艺术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社会艺术教育环境;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班与班之间,年级与年级之间,校与校之间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艺术活动,使学校艺术教育活动趋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类由学生参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努力提高指导老师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学生艺术教育活动的质量。

  (六)加强器材、设施配备,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器材配备是开展艺术教育的物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学校艺术教育的场地和器材配备工作,多渠道地解决场地和设备器材配备。要进一步改善艺术教育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对艺术教育的投入。教育部将根据新修订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重新修订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和设备配置标准和计划,加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艺术师范学校(院)器材配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今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评估,办学条件评估时,都要把艺术教育的器材配备情况作为评估的指标。通过评估、督导,切实促进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的改善。

  要注重对艺术教育器材和设施的科学研究,使器材、设备的配备适应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研究出实用、经济、多功能的教学器材,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七)加强法规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

  发展学校艺术教育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要把建立健全艺术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尽快下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完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完成艺术教育法规体系建设,使艺术教育真正纳入到依法治教的轨道。

  要高度重视艺术教育科研工作,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艺术教育的科学研究。确立事关艺术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要继续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中美育课题指南编写和组织评审工作。继续举办全国艺术教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鼓励更多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抓好本地区艺术教育科研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抓好一批课题,抓出一批成果,促使学校艺术教育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艺术教育教学模式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要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建立国家艺术教育资源库,研究开发中小学艺术教育多媒体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改进和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与师资培训,拓展教师和学生获取艺术及相关信息的手段及选择范围,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艺术教育提供空间,为大幅度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必需条件。

  王湛副部长在报告中就如何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特别强调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要摆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位置,明确学校艺术教育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要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艺术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与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督导评估范围。今年教育部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切实增加艺术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增加对艺术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在城乡教育费附加中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学校在教学器材的装备和信息技术的配置中要考虑对艺术教育实行必要的倾斜,各地要把艺术教育教学器材设施的配备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艺术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不但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努力,而且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发展艺术教育,学校要主动与宣传部门、文化部门以及校外青少年教育机构合作,广泛利用社会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及人力资源等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开展学生艺术教育活动,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四, 加强研究,积极进取,真抓实干。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特点,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认真、深入地研究学校艺术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正确地把握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善于思考,提出新思路,制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鼓励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分类推进。要善于分析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目标要实,措施要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把工作做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