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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5:53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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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八、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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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绿色产业发展的决定》(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苹果、(含核桃、红枣、花椒等干果)蔬菜、草畜、粮食等产业的基础性科技项目研究试验、引进、示范。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短期生产实用技术项目。长期性产业基础项目主要包括需长期不间断进行的项目,如新品种选引、农业产业生态环境监测等。中期核心重大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事关产业整体效益,对产业持续发展和水平提升有决定作用的系列技术。短期项目包括栽培管理中的具体单项技术的试验、示范。
  
  第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课题内容。同一类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设置若干课题,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开发过程中气候、水源、土壤等生态环境无公害化、病虫等生物群体状态变化、疫病防控等基础环节和保护利用等基本问题的技术研究、监测;苹果(含干果)、蔬菜、草畜、粮食产业开发中事关全局性、长期性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示范;果树、蔬菜、草畜和粮食产业开发中的新品种选育、引进、示范;产业开发过程中土壤改良培肥、病虫防治、栽培管理、养殖技术等实用技术研究、引进、示范。
  
  第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三个方面。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商市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共同完成。
  
  第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核、承包签约三个基本步骤。市政府成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农业局(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审核办)提交项目申报书(见附件)。项目申报者包括市、县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的业务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个人。
  
  第七条 项目评估与审核。由市农业局组织农林牧有关方面专家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性、紧迫性进行咨询、评审;对长期重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评估,通过综合归类建立项目库,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确定项目及主要研究创新目标、内容等要求;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农业局提出农业科技项目综合性年度实施建议书,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经市政府审批立项后,项目承担人要提出实施方案,由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课题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能力,中长期项目承担者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鼓励支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承担中长期重大课题研究与承包。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单位项目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个人承担项目由项目承包者所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要针对各自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检查管理办法,对项目的实施进行适时检查,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按照延市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必须报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课题设立专帐,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承包人在单位财务监督下支配使用课题经费,实行报帐制。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资料征订、试验材料、仪器和工具购买、示范人工费用、示范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报请市农业局农业科技项目办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办组织农、林、牧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统一进行,项目验收以申报计划书与实施方案所定指标为准。跨年度中长期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专家要认真阅读项目验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定和复测相关数据,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因工作不力或业务技术能力有限,达不到项目目标要求,验收不合格甚或造成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附件:
  
  延安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个人): (盖章)
  
  
  
  参加单位:
  
  技术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始日期:
  
  
   延安市农业局制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及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二、项目内容(主要技术内容、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解决的途径、技术依托单位)
  
  
  三、项目实施地点、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现有工作条件、技术和资源条件
  
  
  
  
  
  五、经费预算
  
  
  
  六、年度进度和目标
  


年 度
年度实施内容和考核目标(每栏限250字)

















  
  
  七、预期成效(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
  
  
  
  八、项目负责人的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九、市农业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
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999年7月1日调整,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
---------------------------------------
| | |原增值税|现增值税|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 |
| | |税率% |税率% |
|----------|----------------|----|----|
| 23011010 |肉骨粉 |13 |免 |
|----------|----------------|----|----|
|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13 |免 |
|----------|----------------|----|----|
| 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
|----------|----------------|----|----|
| 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 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
| 23033000 |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 |
|----------|----------------|----|----|
| 23040010 |大豆油渣饼 |13 |免 |
|----------|----------------|----|----|
| 23050000 |花生油渣饼 |13 |免 |
|----------|----------------|----|----|
| 23061000 |棉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
|----------|----------------|----|----|
| 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
---------------------------------------



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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