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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5:42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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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现将《邵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邵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邵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
(五)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六)对辖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七)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实施生态市、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环保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具体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搞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先进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要求编制规划部门征询环保部门意见或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市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第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二)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十条 经信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二)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三)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督促企业完成新型工业化的环保考核指标。
(四)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
(五)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依法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测,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在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四)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二)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建设用地和采矿权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和发放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三)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职责
(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市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应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建筑工程新建项目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督促创建“绿色社区”工作,并对已验收的“绿色社区”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第十八条 城管部门职责
(一)按照《邵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对在市区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经营或作业产生超标噪声的、在城区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因焚烧或运输和经营餐饮等行为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海事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船舶污染,以及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负责对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方案和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负责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评价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对基本农田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负责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对入河排放口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以及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水电站等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和执行特大干旱时期供水预案和水环境应急预案。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以及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协助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协助环保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鉴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二)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协助环保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三)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四)对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和废旧家电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负责牵头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第二十六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新型工业化考核提供依据。
(三)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核准、变更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依法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而未依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二)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应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年检。
(三)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建议函,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有关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依照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
(二)负责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
第三十条 质监部门职责
(一)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电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二)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业部门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申请用电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用电手续。
(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
(三)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用事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水措施的决定。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一)组成: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人大、政府、政协等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人大环资委、政府办公室、政协人环委、环保局、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业局、广播电视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组织贯彻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统筹督导重大环境保护决策、规划、措施执行等。
(三)工作制度: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议题由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草拟后报主任审定,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可以吸收有关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环境保护委员会实行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工作情况,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率先履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环保工作职责,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根据自己承担的工作职责,提出改进和加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须经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五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报告。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管理,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或经营等许可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对存在上述行为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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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戴大盖帽说几句公道话

   杨涛


  8月1日起,江苏省南京市800余名交通运政、稽查执法人员全部停止统一着装。然而才20多天,交通部门又决定恢复一线执法人员的原来的着装制服。原因是摘掉“大盖帽”后,不少违章车主根本不理穿便装的执法人员。(《现代快报》8月26日)
    此消息一出来,就遭致一片反对之声。有人认为,这是“大盖帽依赖症”在行动上的反映。(《深圳商报》8月27日)也有人认为,不戴“大盖帽”缺乏的并不是什么“威慑力”,而是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转变。(人民网8月29日)然而,笔者在一片反对中,还是要为重戴“大盖帽”说几句公道话。
     笔者承认,某些执法人员习惯于依赖“大盖帽”所带来的威力,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至于假借“大盖帽”以权谋私,“大盖帽”的过多、过滥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执法形象。然而,“大盖帽”的问题的出现,并非“大盖帽”本身的存在不合理,而在于这种“大盖帽”、制服配置的合不合理,戴“大盖帽”、穿制服的人是否在滥用“大盖帽”、制服。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在西方许多国家,穿制服是判决执行公务的标准之一。制服以最直观的方式表明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在情况紧急时,不致于让相对人产生误判;制服也能体现国家执法人员的威严,让一些违法人员产生一定的威慑,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制服也能让国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更为直观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而,“大盖帽”、制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合理地配置。
     这种合理配置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考虑:一是区分是否国家执法机关,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不能配置体现国家权力象征的制服,国家机关中非执法机关也不得配置这种制服;二是区分国家执法机关中是否有穿制服的必要,如果不是经常要执行紧急、危险公务的执法机关就不宜配执法置制服,如城管、环保等部门;三是对不同的国家执法机关配置不同的制服,其他执法机关的制服应当要区别于警察等暴力机关的制服,尽量符合自身行业特点,款色柔和,制服能表明身份即可,甚至无须戴“大盖帽”;四是在能配置制服的国家执法机关中,也并非所有人都要配置,一线执法人员给予配置,其他人员不能配置,制服总量要控制;五是限定穿制服仅限于执行公务时,平时不宜穿制服,以免混淆个人行为与执行公务行为。
交通运政、稽查的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涉及拦车等高度危险的执法行为,穿便服易让司机将其与车匪路霸相混淆,进行闯关酿成事故。现阶段,在宣传的不到位情形下及有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前,让他们重戴“大盖帽”未尝不可。也许我们更应该反对的是制服背后的特权思想,而不是简单地反对制服本身。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订立买卖合同须注意的事项

胡勇军


经济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最好熟读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然后再行签订。现将签订合同须注意的事项罗列如下: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和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 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 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
(三). 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 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 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七). 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 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四.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点(十分重要);出了纠纷由那里的仲裁委员们仲裁,或由那里的法院受理,这些可由双方协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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