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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9:04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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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坚持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实绩,多做贡献,为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评聘范围
(一)凡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独立的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允许参加评聘,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首次评聘已取得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聘任,但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已确定行政非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由行政岗位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先免去行政非领导职务,方可参加评聘。
(五)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二年的人员,暂不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受拘役以上刑罚者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标准和条件
(六)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首次和补充评聘中制定的凡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七)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含经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专业合格证书》)是否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外语条件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简称《外语条件的通知》)精神,对拟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
专业),须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见《吉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或考核。对需要进行外语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外语条件的通知》精神,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应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副晋正
)。但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业务骨干,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部门确认,允许申报评审。评审通过人员,限期补考(或重新考核)外语,合格者方可审批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细化评审标准,提出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参考意见,经省职改部门审定试行。
三、岗位设置
(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要坚持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中规定的聘任制原则,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十二)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运用职位分类原理,依据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逐步做到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四、职务数额使用
(十三)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以首次评聘(含补充评聘)下达的职务数额为基数;企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和增加额,以首次聘任并经审批部门承认的数额为基数。在基数内,因自然减员、调出、解聘和低聘所空出的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由各地区、各部
门报省职改办审核后方可统一调整使用。计算自然减员数额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六月底。
(十四)一九八九年一月以后没有参加首次和补充评聘的新建、扩编企事业单位,按照《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合理设岗,其职务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改部门审批。
(十五)企、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职务数额按原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数归入现主管部门,并由交接双方到省职改办办理交接手续。原主管部门不得重复使用。
(十六)一九八九年以后由事业转变为企业的单位,其职务数额按企业核定。原下达的职务数额由省职改部门收回统一使用。
(十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由省职改部门下拨职务数额;高教、科研、卫生(医疗)、工程、农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本年度六月底满四十(含四十)周岁以下晋升教授及其相应职务和本年度六
月底满三十五(含三十五)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及其相应职务的,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十八)地级市所在地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调到县以下(不含县、市、区)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工作,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在晋升高、中级职务时,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十九)从国家所属单位或其它省市调入和军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二十)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在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经省职改部门审核后,下拨职务数额。
(二十一)县以上企事业单位,派出支援乡镇企业两年以上,并取得相应技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聘,单位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级、员级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的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
五、评聘程序
(二十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毕业文凭、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继续教育证书、科研成果证书、业绩报告等能证明本人水平、能力、贡献的主要事实依据。计算业务成果、专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截止日期为本年度六月底。
(二十四)考核工作要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发〔1991〕31号)的规定进行。本年度未进行考核、未建立考绩档案的单位下年度不得开展评聘工作。
(二十五)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结构比例及工资总额情况,在考核优秀的人员中,经民意测验、领导班子批准,确定推荐人选,向群众公开,并形成任职以来的综合考核材料。被推荐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初级一式两份)。各
单位拟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须按职务空余数额等额推荐,经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省直各部门签署意见,按专业分别填写《推荐人员一览表》,报省职改办审核后,开据评审通知单送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拟晋升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推荐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
述办法执行。
(二十六)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底前结束。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于每年初将例会时间报省职改办,省职改办提前两个月通知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评审委员会例会前一个月将推荐高级人员的材料报省职改办审核。各地区的中级评审工作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评审
结束,评审委员会要以地区、省直各部门为单位,分别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一览表》,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对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准复议,所空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本年度不递补。省内尚无条件评审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办委托评审。国家属单位或其它
省、市、自治区委托代评的,应按我省有关评审的要求参加评审。由省职改办出据评审通知单,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二十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审批,初级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以评审通过的时间为准。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按相应任职资格审批权限批准,并报上一级职改(人事)部门备
案。
(二十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掌握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的下月起计发。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
应的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职改办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区或各部门批准。经批准兼职的单位领导不得在本单位评审,应由上级职改(人事)部门委托其他单位评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的
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二十九)每年要逐级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按地区、部门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验收报批表》。经省职改办验收合格后,颁发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破格评审
(三十)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暂不搞破格晋升。
(三十一)由于各系列工作性质不同,破格标准难以统一,因此,不再制定破格晋升条件。但要强化考核、评审程序。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制定对破格晋升人员的考核、答辩办法。
(三十二)全省高级及省直中级破格推荐的人员报省职改办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一考核或专家答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地区中级破格人员的推荐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岗位变动人员评聘
(三十三)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拟聘职务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调动,系列与专业完全相同的由地区或各部门确认;系列不同专业相同的,在本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由调入单位组织材料,评审委员会审定;系列相同专业不同或系列和专业
都不同的,二年后由调入单位组织材料,重新参加评审。岗位变动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由国家所属单位和其它省、市、自治区调入的及军队转业到我省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职改办确认;初级由各地区、各部门确认。
(三十四)重新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或确认不合格或没有岗位而低聘的,要根据人事部《暂行规定》文件按新聘专业技术职务领取工资。
(三十五)长期借调在外(含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要限期归岗。半年以上仍不归岗者,单位有权将其解聘。
(三十六)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不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评审委员会组建
(三十七)各级职改(人事)部门要按照系列组建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专业划分较细的系列,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不再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三十八)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组建,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地区组建,并报省职改办及系列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组建本系统主系列的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备案。需要组建主系列以外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经证得系列主管部门意见,报省职改办审批。
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各地区或各部门自定。
(三十九)评审委员会须由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其中五十五岁以下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高级评审委员会一般要有二十五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行政领导除外);中级评审委员会要有二十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
级以上职务,其中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审委员会一般要有十三人以上的预备人选,委员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已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十)出席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三人;初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少于九人。被评审人员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即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各
级评审委员会遇有评委亲属或本人评审时,该评委要回避。
(四十一)职改(人事)部门授予评审权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只能组建其主系列的评审委员会。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及省属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职改办批准。各地区所属单位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报各地职改(人事)部门批准。
九、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
(四十二)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含研究生),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经考核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列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即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技术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
可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助理工程师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可聘为中级职务。如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专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不统一组织
考试的系列、专业,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一年,大中专毕业工作满二年,经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三)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教委承认的“五大”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或专业,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国家不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或专业,如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毕业和取得干部身份后工作均满一年,经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合
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取得干部身份满一年,毕业后工作满三年,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十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各级职改(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四十五)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要按照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有关系列(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相应部门批准方可参加。
(四十六)考场原则上要设在各地区政府所在地。考试结束后,由省职改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卷上分。合格人员由省职改办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一、工作纪律
(四十七)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不按组织原则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吉职改办定〔1986〕20号)和《关于严禁在职称改革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吉职改定〔1986〕45号)文件精神,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
,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有评审权的单位,可令其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不许参加下一年专业技术职务
的评聘。
(四十八)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要提倡业余时间培训。考生未经单位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脱产培训或脱产复习。考生因培训或复习影响工作,单位有权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培训。考生无论是否参加培训均可
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四十九)凡未与国家和省职改(人事)部门会签(转发),由各级系列主管部门单独下发的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予执行。
(五十)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搞好宣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认识,使他们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别人,切实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五十一)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职改部门负责解释。过去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精神,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既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达到”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的有
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拟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或专业,须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第二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拟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系列或专业,须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第三条 外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高、中级由省统一命题、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分级负责。全省高级、省直各部门中级的外语水平考试由省职改办统一组织报名、评分。各地区的中级外语水平考试自行组织报名,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评分。
第四条 根据各系列对外语水平程度的不同要求,外语水平考试,高级分三个等级、中级分两个等级(详见《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对应表》)。
第五条 外语水平考试暂定英、日、俄、德、法五个语种。其它语种及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用少数民族语言、古汉语、医古文替代外语要求的,具体考试办法另定。
第六条 高、中级各语种的外语水平考试各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农林、财经、医药五个学科。
第七条 外语水平考试按高、中级及不同语种和学科分别出题。同一学科、同一语种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个等级)同答一张试卷,同一学科、同一语种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两个等级)同答一张试卷。在同一试卷中,对不同等级的应试人员规定不同的合格分数线
。各等级的合格分数线,由省职改办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第八条 考试报名采取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逐级上报的办法。应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九条 全省高级、省直中级外语水平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职改办统一发给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各地区中级外语水平考试合格人员,由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统一发给外语考试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作为本人在申报和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凭证。“通知书”统一编号,加盖主
考部门印章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考试成绩二年内有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免相应等级的外语水平考试:
(一)在国外获学士以上学位、在国内获博士学位,可免高级外语水平考试。
(二)在国内获硕士学位,可免中级外语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含涉外岗位人员),合格分数线可降低10分,符合多项条件者合格分数线最多降低20分。
(一)在县属以下(不含县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在生产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每年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工作或在科技兴农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五十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一九六六年以前毕业,并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体育、外语)、德育、中医、中药以及同时带有中、古字课程教学的教师。
第十二条 拟晋升高级和省直各部门拟晋升中级人员,符合降低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经各地区、各部门认定,由省职改办按照统一规定的等级合格分数线降低合格分数。各地区拟晋升中级人员,符合降低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由各地区职改(人事)部门按照省统一规定的等级合格分数线
降低合格分数。
第十三条 外文翻译及其它专门从事外语专业的人员,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不包括本民族语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对应表
系 等 职 高 级 中 级

列 级 务 一 二 三 一 二
高等学校教师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自然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社会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卫生技术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护师 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
(药、技) (药、技) (药、技)
主任护师
工程技术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农业技术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畜牧、兽医) (畜牧、兽医)
会计专业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统计专业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经济专业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中专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技工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 师
(高级指导教师)
实验人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新闻专业 高级记者 主任记者 记 者
出版专业 编审 副编审 编 辑
(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

图书资料专业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 员
文物博物专业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 员
档案专业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 员
工艺美术专业 高级工艺美术师 美 术 师
体育教练 高级教练 教 练
播音专业 播音指导 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
翻译专业 译 审 副 译 审 翻 译
艺术专业 一级演员 二级演员
(西洋唱法) (西洋唱法)
一级美术师 二级美术师
律 师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公 证 一级公证 二级公证 三级公证
飞 行 一级飞行员 二级飞行员
一级领航员 二级领航员
一级通信员 二级通信员
一级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机械员
船 舶 高级船长 船长、大副
高级轮机长 轮机长、大管轮
高级电机员 通用电机员
高级报务员 一等电机员
通用报务员
一等报务员
海 关 高级关务监督 关务监督



199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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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选育和推广良种,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坚决克服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做到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充分发挥良种作用。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试行条例
为搞好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加强品种管理,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审定机构
省已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技、农业科研、农业院校以及粮食、纺织、商业、标准、种子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根据需要按不同作物设专业组。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品种审定等有关工作。
地、市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由农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分别由省、地、市种子公司办理,不另设办事机构。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同级农业事业费中列支,地方财政要予以支持。
第二条:职责任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是审定农作物品种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
(1)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审定标准。
(2)审定农作物品种应用的经济价值,确定其推广范围。
(3)组织领导省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
(4)推荐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
(5)对已推广的品种进行复审。
地区评审小组在省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做好设在本区范围内的品种区试、生产试验的管理工作,对报审品种提出评审意见;推荐参加省区试的品种;在搞好试验的基础上,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适宜本地种植的品种。
第三条:报审品种的条件
1.报审品种,必须在省区试结束后,填写报审申请表,并具有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抗性、品质鉴定等资料。
2.报审品种的产量,一般应高于推广品种(原种)的百分之十以上,杂交种应高于当地推广的杂交种(一级良种)百分之十以上,或比当地推广品种(原种)高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些品种虽产量相当于当地推广品种,但在栽培、品质、熟期、制种和抗逆性等方面有特殊应用价值,也
可报审。
3.报审品种的育种单位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
第四条:审定程序
1.由选育(引进)单位向所在地区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地区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省属农业科研和农业院校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由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组织签署意见后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
2.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有关专业组,对报审品种提出审定意见。
3.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的意见进行审定。
4.经审定确定为推广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并予以公布。选育单位把所准备的原种随即提供给种子公司安排示范繁殖。
5.经审定同意推广的新品种名称,原则上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定名,统一编号登记,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或引进时统一编号。提纯复壮的品种不予审定,也不得另行命名。
6.经审定为不宜推广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
第五条:奖 惩
1.经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可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成果奖。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对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2.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申请报奖,不得自行推广,也不得通过报刊、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任意扩散造成损失者,应负经济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2年5月22日

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安监总局


发改运行[2006]818号


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安监总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四)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七)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九)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三、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等;督促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相应行业、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控制指标。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和严格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奖惩。考核的组织形式及牵头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涉及煤矿企业的,要吸收煤矿安监机构参加或征求其意见。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可依法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劳动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地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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