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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07:43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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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1996年6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
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
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
政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
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全国委员会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
院的重要建议案;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及常
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
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
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
及办公厅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
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
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
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
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
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
、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全国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
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 改权属常务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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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6〕2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潭各企业:
《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0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潭骨干企业(以下统称目标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目标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0日前,各目标管理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取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组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组,市直部门按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职责划分为第二组、第三组和第四组,中央、省属骨干企业为第五组。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定一、二、三等奖,第一组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各目标管理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考核获得奖励等次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是辖区(行业、企业)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潭政办发〔2004〕3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是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该决定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省撤地设市工作已全部结束,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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